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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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篇一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帐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注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可以刻制会计科目章,科目章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号字,最小不小于五号字,字样为仿宋体或楷体为宜。
(三)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四)盖会计科目章,用篮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五)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章 会计凭证规范
一、原始凭证规范
(一)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和对外开具的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各种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或转讫章。
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五)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自然张数,有效金额必须相等。
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也可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原件另行保管。
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如附件张数较多,应从原始凭证的右上角起按自右至左顺序重叠粘贴,不得遮盖报销金额,如单据过多,原始凭证背面不够粘贴时,另用白纸粘贴,附在原始凭证背面。
公共电汽车及地铁车票,只粘贴报销金额部分,各种卡片或车船票应将票面撕下粘贴,飞机票不粘贴,与原始凭证放在一起。
各种附件大于原始凭证的,应按原始凭证大小折叠,附在原始凭证后面。如有破损应粘贴补齐。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重新取得,确有困难的,其经济业务内容与金额由经办人员另附说明,经单位领导批准。
(六)可将同一经济业务内容的原始凭证,按单位或按人名分别汇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七)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八)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记帐凭证规范。
(一)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帐凭证。
(二)记帐凭证必备内容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应用会计科目、子目、细目;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借应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审核、出纳、记帐、会计主管盖章。
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记帐凭证增加科目编码栏。
(三)记帐凭证日期应以财会单位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凭证编号可按月顺序自然编号。
(四)各单位可采用收、付、转帐凭证分类编号的形式或按更细层次划分的会计凭证分类编号方式,也可采用单一记帐凭证统一编号的形式,但采用哪种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任意更改。
如一项经济业务涉及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一张凭证不够时,可用分数编写。
如1-、1-、1-分别写在三张编号的位置上,但合计数只写在1-张上,另两张合计数处用/划掉。此种编号只限于转帐凭证。
(五)采用科目汇总表的组织程序的应根据单位业务量多少定期或不定期汇总编制,并按月或年顺序编号。一张汇总表上,不能出现两个相同会计科目。定期汇总以汇总日期为准,不定期汇总以最后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的记帐凭证时间为准。
(六)填制记帐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一般应有以下几点要求。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
2、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内容。
5、待决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内容、发生时间。
6、内部转帐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7、调整帐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帐目的记帐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七)填写会计科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写记帐凭证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对其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也要填制汉字会计科目名称,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2、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各单位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如因核算需要,需合并或增设科目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3、填制会计科目分录的顺序为: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4、填制记帐凭证,会计科目应按规定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空格,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要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点点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要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如有空行,应从金额栏最后一行数字的右上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5、每张记帐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必须将几个会计科目填在一张记帐凭证外,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多借多贷、对应关系不清的记帐凭证。
(八)记帐凭证所填金额要和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致。
(九)除结帐与更正差错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十)对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对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十一)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自然张数计算。
(十二)记帐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更改。
(十三)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发生填写错误时,有以下几种更正方法:
1、红字更正法: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填写一张与原分录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用蓝字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2、补充登记法:如果当年内会计科目没有填制错误,只是金额填制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十四)如发现跨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十五)如登记总帐后,发现记帐凭证汇总表有差错,但记帐凭证和明细帐没错,只是各科目之间“串户”,可用红字更正法或重编一张更正的汇总表,错误的科目金额用红字,调整的科目金额用蓝字。
(十六)记帐凭证的装订:
1、装订记帐凭证原则上以一张记帐凭证汇总表为一册,也可分订两册以上,用分数号编号;如记帐凭证较少,也可将二张或三张记帐凭证汇总表的记帐凭证合并装订一册,但不得跨月装订。
2、如原始凭证过大,要折叠成比记帐凭证略小的面积,注意装订线处的折留方法,装订后仍能展开查阅。原始凭证过小时,可在记帐凭证面积内分开均匀粘平。
3、要摘掉凭证中的大头针等所有铁器。
4、装订会计凭证要加封面、封底,封面有关内容都应填写,签章齐全。
5、会计凭证装订处是凭证的左上角,一般左右宽不超过2厘米,上下长不超过2.5厘米。
6、装订后要将装订线用纸打个三角封包,并将装订者印章盖于骑缝处,在脊背处注明年、月、日和册数的编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 篇二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帐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注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可以刻制会计科目章,科目章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号字,最小不小于五号字,字样为仿宋体或楷体为宜。
(三)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四)盖会计科目章,用篮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五)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章 会计凭证规范
一、原始凭证规范
(一)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内容。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篇三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委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7、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委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篇四
(6月17日财会字[]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备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 篇五
20xx年在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己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向全行职工作做总结:
一、重视业务核算质量,贯彻市行各项制度
今年是我们商业银行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经过六年的打拼和积累,我行的羽翼已经逐渐丰满,准备更名挂牌,开始新的征程。然而,如果要使我们景星支行真正走在全行的前列,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我行会计出纳部经常组织员工进行理论学习、岗位练兵。对市行传达的每一个文件、通知都认真贯彻。让员工树立主人翁精神,在工作中不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我部一直坚持向时间要效益、向工作要质量。在核算上无重大差错事故。
二、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我部的内部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分工,员工病、事假都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请假。在安全防范方面,对柜员日常工作所用的各种公章、名章都严格做到每日下库保管。对重要凭证的领用,都有专人负责。明确柜员的权限,不得擅自授权。对于市行要求上报的'反洗钱可疑业务及时上报。随时提高警惕,杜绝诈骗。总之,我们要将一切防忠于未然,不做亡羊补牢的无用功,力求使全行的工作在稳健中谋发展。
三、培训员工操作能力,顺利通过柜员考试
今年是对全行职工个人业务考核要求最严格的一年,综合柜员上岗考试,直接关系到了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行里不想让任何一个职工掉队,我会计出纳部,为了使每个员工顺利的通过考试,带领员工们利用工作之外一切所能利用的时间,积极准备考试。其间,我们组织了员工点钞,打字的基本技能考试。组织员工去培训中心进行业务上机打操作的练习。
有些员工工作、家庭的各方面负担都很重,考试给其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思想包袱很重。为帮助这样的同志,我部各个员工在考试期间,经常互相交流思想,一起钻研考试的命题,接受能力快的同志,耐心的给其他同志讲解。体现出了团结同志的精神,更让员工们感受到了行内大家庭的温暖。考试临近期间,大家都想争分夺秒的看书,但行里的各项工作是不可以停滞的。时间是自己的生命,因为这关系到自己是否有资格上岗。时间更是全行的生命,因为有那么多的客户需要我们为其服务。我部全体员工都义不容辞的选择了后者。在考试期间,没有人因为自己的利益,耽误本职工作,在最关键的时刻,我们看到了员工们的可爱之处。
四、全员拼“新百日会战”,向最后一季要成果
在临近年终的最后一季,市行“新百日会战”的各项指标下达到支行,支行下到各科部。我部所有职工都在第一时间积极的行动起来,配合行里完成各项指标。虽然“新百日会战”所大力宣传的各种产品大都是对个人客户的,但是我部员工只要有机会就向来办业务的客户宣传新产品。尤其是“得利宝”业务问世以后,我部员工向代发工资客户力推此项产品,滴水成河,为行内存款的上升做着力所能及的贡献。行领导多次强调,存款是责任,不是任务。就是想让职工转变思想,把行里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变压力为动力,当我们正视这个问题的同时,我们也感到了责任的重大和为行里工作的乐趣。员工们不再抱怨任务繁重,而是把“新百日会战”当成一个活动去积极的参与。
五、积累经验及时总结,稳扎稳打注重实效
这一年的工作和考核,又使我部员工得到了很多经验,当然也有很多教训。我们一直重视员工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大部分职工的工作质量都是达标的,但仍有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存在。这样势必会对我行的整体服务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我部一旦接到上级部门的个别业务操作变更通知就及时的组织员工学习,减少核算差错。
六、在工作之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服务上还达不到要求,有时态度生硬,不使用文明用语。
2、核算质量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因为工作不够认真细致。
以上是我部20xx年全年的工作总结,向全行领导及员工作以汇报。这一年中的所有成绩都只代表过去,所有教训和不足我们每个人都牢记在心,努力改进。工作是日复一日的,看似反复枯燥,但我们相信“点点滴滴,造就不凡”。有今天的积累,就有明天的辉煌。
.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责任制。 篇六
2.1对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规范计量工作的完善需要各个部门与全体在职人员的积极参与,涉及到各种经济利益相对复杂。故此,需要单位领导进行积极的协调,将会计管理责任制度真真正正的落到实处,与部门及个人的责权相挂钩,明确奖惩机制。
2.2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单位需要对会计岗位的相关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且要保证任职人员能够完全掌握,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之中,总会计师要对各部门财务负责人员进行定期的沟通,对工作进行协调的同时定期进行会计互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检查整改汇报 篇七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许财会[20xx]12号)和《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许财会
[20xx]13号)文件精神,对我中心会计机构设置情况、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薄规范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许昌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现有职工36名,主要职责为为市直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服务,包括养老保险本金征集、离退休职工工资发放、参保在职职工保险基金管理等。
我中心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长效机制,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提升会计职能,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维护我中心日常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二、各项会计基础工作量化指标落实情况:
1、会计基础方面。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明确会计各岗位职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合规;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2、会计核算方面。严格执行各项会计制度,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式、审核程序均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账薄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均合规;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均规定执行,会计报表合规、合法、准确。
3、会计监督方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规定的进行监督;建立并执行我中心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外部监督。
三、主要措施:
1、领导重视,财务人员工作负责,中心配有专门的财务办公室,配有专职财务人员2人,财务资料柜5个;中心主任经常询问财务运行情况和听取财务工作汇报。
2、财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和较强业务能力,能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有关财经规定记账,会计科目使用合理,平时报表准确、及时,数据真实;财务人员能对当天发生的业务,当天登记入账,日记帐做到日清日结,并根据各项资金的性质,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3、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4、中心成立了理财小组,定期检验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大项支出经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我中心将继续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不断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心会计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篇八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实。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的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假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全文 篇九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帐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注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可以刻制会计科目章,科目章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号字,最小不小于五号字,字样为仿宋体或楷体为宜。
(三)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四)盖会计科目章,用篮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五)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章 会计凭证规范
一、原始凭证规范
(一)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和对外开具的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各种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或转讫章。
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五)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自然张数,有效金额必须相等。
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也可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原件另行保管。
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如附件张数较多,应从原始凭证的右上角起按自右至左顺序重叠粘贴,不得遮盖报销金额,如单据过多,原始凭证背面不够粘贴时,另用白纸粘贴,附在原始凭证背面。
公共电汽车及地铁车票,只粘贴报销金额部分,各种卡片或车船票应将票面撕下粘贴,飞机票不粘贴,与原始凭证放在一起。
各种附件大于原始凭证的,应按原始凭证大小折叠,附在原始凭证后面。如有破损应粘贴补齐。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重新取得,确有困难的,其经济业务内容与金额由经办人员另附说明,经单位领导批准。
(六)可将同一经济业务内容的原始凭证,按单位或按人名分别汇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七)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八)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记帐凭证规范。
(一)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帐凭证。
(二)记帐凭证必备内容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应用会计科目、子目、细目;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借应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审核、出纳、记帐、会计主管盖章。
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记帐凭证增加科目编码栏。
(三)记帐凭证日期应以财会单位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凭证编号可按月顺序自然编号。
(四)各单位可采用收、付、转帐凭证分类编号的形式或按更细层次划分的会计凭证分类编号方式,也可采用单一记帐凭证统一编号的形式,但采用哪种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任意更改。
如一项经济业务涉及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一张凭证不够时,可用分数编写。
如1-、1-、1-分别写在三张编号的位置上,但合计数只写在1-张上,另两张合计数处用/划掉。此种编号只限于转帐凭证。
(五)采用科目汇总表的组织程序的应根据单位业务量多少定期或不定期汇总编制,并按月或年顺序编号。一张汇总表上,不能出现两个相同会计科目。定期汇总以汇总日期为准,不定期汇总以最后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的记帐凭证时间为准。
(六)填制记帐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一般应有以下几点要求。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
2、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内容。
5、待决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内容、发生时间。
6、内部转帐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7、调整帐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帐目的记帐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七)填写会计科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写记帐凭证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对其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也要填制汉字会计科目名称,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2、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各单位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如因核算需要,需合并或增设科目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3、填制会计科目分录的顺序为: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4、填制记帐凭证,会计科目应按规定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空格,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要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点点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要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如有空行,应从金额栏最后一行数字的右上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5、每张记帐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必须将几个会计科目填在一张记帐凭证外,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多借多贷、对应关系不清的记帐凭证。
(八)记帐凭证所填金额要和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致。
(九)除结帐与更正差错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十)对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对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十一)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自然张数计算。
(十二)记帐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更改。
(十三)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发生填写错误时,有以下几种更正方法:
1、红字更正法: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填写一张与原分录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用蓝字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2、补充登记法:如果当年内会计科目没有填制错误,只是金额填制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十四)如发现跨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十五)如登记总帐后,发现记帐凭证汇总表有差错,但记帐凭证和明细帐没错,只是各科目之间“串户”,可用红字更正法或重编一张更正的汇总表,错误的科目金额用红字,调整的科目金额用蓝字。
(十六)记帐凭证的装订:
1、装订记帐凭证原则上以一张记帐凭证汇总表为一册,也可分订两册以上,用分数号编号;如记帐凭证较少,也可将二张或三张记帐凭证汇总表的记帐凭证合并装订一册,但不得跨月装订。
2、如原始凭证过大,要折叠成比记帐凭证略小的面积,注意装订线处的折留方法,装订后仍能展开查阅。原始凭证过小时,可在记帐凭证面积内分开均匀粘平。
3、要摘掉凭证中的大头针等所有铁器。
4、装订会计凭证要加封面、封底,封面有关内容都应填写,签章齐全。
5、会计凭证装订处是凭证的左上角,一般左右宽不超过2厘米,上下长不超过2.5厘米。
6、装订后要将装订线用纸打个三角封包,并将装订者印章盖于骑缝处,在脊背处注明年、月、日和册数的编号。
第五章 会计帐簿规范
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中: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应采用订本式,其他帐簿可采用活页式。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每天必须输入打出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在所有记帐凭证数据已存于计算机内的条件下,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总分类帐。总帐、明细帐及银行余额调节表至少每月打印一次。
二、启用会计帐簿,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
(二)帐簿扉页上应附“经管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帐簿页数、启用日期、会计主管人员和记帐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经管或接管日期,移交日期。
(三)帐簿第一页,应设置帐户目录,内容包括帐户名称,并注明各帐户页次。
(四)启用订本式帐簿,应按顺序编定页数使用,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按帐户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数和建立帐户目录。
(五)总帐按会计科目设立帐户,明细帐原则上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分别设立帐户。
(六)明细帐开始使用时应填写:
1、银行存款日记帐中开户银行或户名项应填写其开户行的全称。银行帐号项应填写银行帐号的全部数字。
2、金额三栏式帐应填写编号、明细科目和户名项。
3、实物类帐应填写编号、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项。
4、固定资产帐除按实物类帐填写外,还应填写使用年限、存放地点等项。
5、序时明细帐的预留银行印鉴项;所加盖的印章应与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片的印章一致。如需更换印鉴时,须在备注栏加盖新的印鉴,并注明启用日期。 [1]
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一)登记帐簿时,应按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逐项记入帐内。做到登记准确、及时、书写清楚。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登记的附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总帐应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日期、凭证号都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填写,摘要栏除上年结转及承前页外,应填写凭证汇总的起止号。
明细帐应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日期填写月日,如同一月份有多笔业务,除第一、二笔外,以下各笔可用点点代替,但换页的第一、二笔必须填写。凭证号栏与摘要栏按记帐凭证号及摘要填写。
现金日记帐应根据记帐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根据支票存根或其他银行结算票据逐笔登记,“种类”项按银行结算种类填写;“号数”只填写支票的后四位数。
(四)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如果发生隔页跳行,应将空行空页的金额栏由右上角向左下角划红线注销,同时在摘要栏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压线盖章。
(五)登记帐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但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
1、按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划更正线、结帐线、和注销线;
4、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六)结出帐户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金额栏内元位上用“0”表示。
(七)帐簿中帐页下端最后横线以下,一律空置不填。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属于本期调整的帐项也要按规定全部结转有关帐簿。
(二)结帐时,应首先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余额写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的余额栏内。
(三)所有帐户,不论总帐还是明细帐作日结、月结、季结、年结时,要加计本日、本月、本季、本年的借、贷方发生额。
(四)在记齐当期发生的会计事项,结出余额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本日合计”、“本月合计”字样,借贷金额栏结出当日、当月发生额合计数。在数字下端划单红线。
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名“累计”字样,并在数字下端划单红线。
十二月末,应在摘要栏内注名“本年累计”字样,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数字下端划双红线。
上述单红线或双红线都应从借方金额栏左端划至余额栏右端。
(五)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登记齐全,试算平衡,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和办理结帐。
(六)年度终了,有余额的帐户不需填制记帐凭证或科目结转表,可在年结双红线下一行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金额不再抄写),以下空格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斜线注销。如果次年度会计科目名称有变化,还应在摘要栏中注明“结转下年×××新帐户”。
(七)结转新帐时,如有余额,可直接将余额转到新帐帐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日期填写1月1日,同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凡涉及债权债务及待处理事项的帐户,填写“上年结转”时,还应在摘要栏填写组成余额的发生日期及主要经济业务内容,一行摘要栏写不完的,可以在次行摘要栏继续填写。最后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度余额。
五、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一)帐证相符
月终,发现帐帐不符,就要对帐簿记录和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1、看总帐与记帐凭证汇总表是否相符。
2、看记帐凭证汇总表与记帐凭证是否相符。
3、看明细帐与记帐凭证及所涉及的支票号码及其他结算票据种类等是否相符。 [1]
(二)帐帐相符
1、看总帐资产类科目各帐户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各帐户的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2、看总帐各帐户与所辖明细帐户的各项目之和是否相符。
3、看会计单位的总帐、明细帐与有关职能单位的帐、卡之间是否相符。
(三)帐实核对
1、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每日核对并填写库存现金核对情况报告单,作为记录。发生长短款,应即列作“待处理财产”,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2、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核对。每收到一张银行对帐单,经管人应在三日内核对完毕,每月编制一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写出书面检查意见。
3、有价证券帐户应与单位实存有价证券(或收款单据)核对相符,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
4、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明细帐的帐面余额,应定期与实存数额相核对,对其他财产物资帐户也要定期核对,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5、各种债权、债务类明细帐的帐面余额与债权、债务人核对清理,清理结果,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报单位领导人采取措施,积极催办。
6、出租、租入、出借、借入财产等帐簿,除合同期满应进行清结外,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以保证帐实相符。
(四)对帐符号
对帐完毕,相符者应在数字后划“√”号,不相符者,要及时更正、调整。
第六章 财务报告规范
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一)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及明细表等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上级单位的要求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三)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四)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它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二、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基本内容
1、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会计报表的单位,在填写时应注明×××单位名称的全称。
2、报表名称、编号:单位所编制会计报表的名称和编号。
3、报表日期: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的日期分为公历月末、季末、年末。
4、计量单位:金额单位与实物单位。
5、报表附注:为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事项。
6、报表或报表封面用户签章事项: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会负责人、复核人及制表人的签章。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单位编制会计报表之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核对、调整有关事项:
(1)应由本会计期间确认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入帐。
(2)对本年各期盘点中发现的财产短缺、溢余和残损变质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3)办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4)所属报帐单位应报清本期帐务,并及时进行结转。
(5)其他应查对和应调整的事项。
办理调整完有关事项后,对总帐科目进行试算平衡,总帐和明细帐期末数字必须相符。
2、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做到:
(1)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
(2)出现负数的项目,有关项目除按规定改列外,其余项目以“-”号表示,“-”号填写在数字之前,占两个数字格。 [1]
(3)数字填写清楚,填写出现差错时,应按规定的办法加以更正。并加盖制表人名章。
(4)各报表必须按规定的金额单位填制。
(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一经批准,需要调整的事项要在下年度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1、月份说明各有侧重。
2、年度说明应对上述各方面年度内情况与上期变化、对下一报告期影响等进行全面说明。
四、审核财务报告
(一)为了保证会计报表正确无误,各单位在财务报告编制完后,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会计报表的种类是否按要求填制齐全,要求填列的项目是否全部填制。
2、会计报表各项目数字是否与有关帐簿的数字相符。
3、报表之间有衔接关系的数字是否衔接。
4、报表附注资料是否反映齐全。
5、财务情况说明书文字是否清楚,反映内容是否准确、全面。
(二)财务报告经审核无误后,再由制表人、复核人、财会负责人在报表封面上盖章,送单位领导人审核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及时报送有关单位。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七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一、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有关综合管理单位的规定,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单位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单位与其他职能单位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奖惩办法。
四、各单位应当制定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记帐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五、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七、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八、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九、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十、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十一、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的责任。
十二、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单位或隶属单位会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前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记帐凭证的应及时填制完毕。尚未记帐的,应全部入帐。
2、不论是在月末还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帐簿均需结出余额、在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
3、填写帐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并加盖有关人员的印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除经管帐簿外还兼管其他会计工作的,应一并交接清楚。包括:经管的公章,有价证券,空白支票,文件资料,收据,发票及其他物品。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移交时,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问题及会计人员工作的情况,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清楚。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签章,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八、为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九、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领导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平时无论在任何单位保管;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业务单位留存,凭以登记业务调拨帐和进销卡片的联单及仓库凭以收付货物的出入库单虽不在会计档案保管之列,但也应由业务单位保存相当年限,以便查核。
(二)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凡设在业务单位、基建物资单位和总务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帐、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原材料及物料用品明细帐和各种债权债务明细帐,都是会计帐簿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保持完整。
(三)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单位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单位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也包括在内。
(四)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单位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中心工作整理上报的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所明确的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等及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五)报帐制单位以及实行两级核算单位会计档案也是单位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统一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一)会计凭证:按全年顺序统一编号,卷号应与装订的会计凭证封面册数的编号一致。
(二)会计帐簿:各种会计帐簿办理完年度结帐后,除跨年使用的帐簿外,其他需整理、立卷。
1、会计帐簿在装订前,应按帐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帐户帐页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2、会计帐簿装订顺序:
(1)会计帐簿装订封面;
(2)帐簿启用表;
(3)帐户目录;
(4)按本帐簿页数项顺序装订帐页;
(5)会计帐簿装订封底。
3、活页帐簿去空白页后,将本帐页数项填写齐全,撤帐夹,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帐不得装订在一起。
4、装订后的会计帐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5、会计帐簿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印章。
6、装订后,会计帐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帐簿名称和编号。
7、会计帐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借)款日记帐、分户明细帐。
8、会计帐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号:
(1)现金、银行存款(借款)日记帐,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2)总帐、各类明细帐、辅助帐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三)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
2、会计报表应整理平整,防止折角。
3、会计报表在装订前,应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
4、会计报表的装订顺序是:
(1)会计报表封面;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3)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
(4)会计报表封底。
装订的会计报表、报表上边和左边应对齐。
5、会计报表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
(1)月、季度会计报表全年按月、季顺序编制卷号;
(2)半年和年度会计报表按年顺序编制卷号。
(四)涉外有关会计资料等单独装订立卷。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单独装订立卷,单独编制卷号。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一)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单位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财会单位移交给本单位的档案单位保管。移交时应开列清册,同时要填写交接清单,并在帐簿启用表移交日期栏填写×年12月31日,移交日后的签章项由帐簿经管人签章,次行经管人员姓名项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签章。
没有独立档案单位的企业单位,应单独设房屋存放会计档案,并配备专用档案柜。
(二)会计电算档案中,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其保存期限与手工方式完全一致。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在未打印成书面资料前要妥善保管。同时,会计单位应明确复制备份数据的时间间隔,以及清除数据的时间间隔。两者根据会计单位业务量大小和计算机存贮能力而定。会计数据的备份应分别存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建筑物内。
(三)财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有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财会单位负责移交前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等工作,期满后,负责向档案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没有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四)年度终了,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有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财会单位应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表”一式二份,由财会负责人签字后,一份随会计档案存放,一份在档案单位接收签证后留在财会单位,以明确责任。
(五)保存会计档案资料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介质还要注意防尘、防热、防磁、防冻,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一)会计档案在财会单位管理的,除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以外,还应分别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即应将历年的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存放地点等情况登记清楚。使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即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二)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三)单位内咳嗽苯柙幕峒频蛋福峒浦鞴苋嗽被虻ノ涣斓既伺己螅炖斫柙氖中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五)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也应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进行复制。
(六)经批准借阅会计档案,应限定期限,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规定的保管期限,应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二)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三)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领导。
(四)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细则由管理组负责解释、修改。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新行业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事业、机关、团体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
四、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业务分工,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
五、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即不要把会计机构附设在其他部门之内),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小型企业要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按规定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税务核算、稽核、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
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情况具体确定。
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五、各单位领导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加强对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要保证会计人员每年至少有12天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绩,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保持会计队
伍稳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会计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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