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精选多篇)范文
第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xx市xxxxxxxxx局________________分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议请求:
1.撤销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_________向我公司送达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我公司_______________,我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_________________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经营行为并不违法,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市xxxxx局复议予以撤销。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址:现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邮政编码: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事由及请求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 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第三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彭世英,女, 1941 年 10 月 25 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久居)。委托代理人:易廷文,男, 1975 年 2 月 17 日生,汉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现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宿舍,电话: 13996718535 。
被申请人: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镇长。
案由 :因对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14]2 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事实: 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 1980 年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农转非后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属于永久性居民。 2014 年 3 月白马修建垃圾处理场征占了申请人《林权证》上核定的 6.089 亩林地,申请人的 7 万余元林地征用费被全部克扣。 2014 年 10 月申请人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向武隆县白马镇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要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对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地使用权进行处理。然而白马府行处 [2014]1 号却处理林地属于烂田小组所有(即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为了这张后来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定性为牛头不对马嘴的处理决定,让
申请人一家四处奔波鸣冤,导致申请人本人 过分的悲伤、失望和积劳沉积,现已患上非常严重的脑梗塞,生活已不能自理。在林权争议期间,白马镇政府还利用全国第二次林权改革将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的林地以《林权证》的方式重新确定给了另三家农户和集体。 2014 年 11 月申请人的儿子易廷文再次以申请人的名义通过武隆县林业局向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 1 、请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处理持有《林权证》的就地农转非户彭世英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2 、依法处理彭世英自留山两幅被白马垃圾处理厂征用的七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究竟该谁拥有。 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的白马府行处 [2014]2 号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一、彭世英对自己持有的农转非前的林权证所载的林地不具有使用权。
二、彭世英农转非前自留山的林地已被其占有,集体收回林地后其他主体管理的林木,彭世英无权主张所有权。对于该府的 [2014]2 号处理决定,申请人及其丈夫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与毁损党的声誉污官做坚决的斗争,曾一度在白马镇镇长办公室门口吃、喝、瘌、睡,偶遇武隆县检察院下乡白马镇政府,经过检察官和自己儿子的再三劝解,才离开镇政府,再走司法维权路。
理由:
一、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依法经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书中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拥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彭世英拥有的《林权证》上确认的林地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此,白马镇政府和烂田村民小组没有任何理由和资格剥夺武隆县人民政府确认给申请人的林地使用权;
二、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生活的必需品——燃料从何而来?如果是一个各方面都发育正常的人都可以想象一个家庭近20 年需要多少燃料。显然,白马镇政府说申请人没有管理《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木,与事实完全相违背;
三、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是永久性居民,国家和地方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全家农转非后保留自留山和自留地,自留山可以继承;办理了农转非户口但并非迁入设(本站隆重推荐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区的市的农村承包户,仍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根本无权在行政判决书里定论任何公
民是否属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四、《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必须以《林权证》为依据。第二次林权改革也明确规定:必须保证《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林权改革必须以第一次核发的《林权证》为依据。然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林权争议期间,借全国第二次林权制度改革之机,无视党纪国法,任意篡改《林权证》,将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核定的林地重新确认给了另三家村民和村民小组,妄想以此证明申请人现持有的《林权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违法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白马府行处 [2014]2 号中明确写到:申请人在其农转非前的林地中,相当部分面积无植被,部分地块虽然有植被,但在其最后一名成员农转非时,对其进行了全部砍伐;在申请人家最后一个农转非后,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其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我就想问问:有什么依据证明申请人砍毁了林地的全部林木,难道白马镇政府不知道私砍林木是违法的事吗?另外白马镇政府难道现在还不知道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申请人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是残无人道的侵权行为吗?因此我有理由怀
疑和相信现在的白马镇人民政府的主要官员是一群乌合之众,害群之马。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14]2 号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无视党纪国法,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规定现提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要求:
一、依法撤销白马府行处 [2014]2 号违法行政行为;二、尽快让申请人得到林地补偿款,最大限度的减少申请人
的损失;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白马镇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林
权证》的法律效力,维护县人民政府的权威;
四、严肃查处白马镇政府的涉案污官,以正党纪国法,以抚
民心。
此致
武隆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彭世
英
二 00 八年七月
二十五日
附: 1 、申请书副本一份;
2 、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 、《林权证》复印件一份;4 、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第四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忠荣,男,汉族,家住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596-1-4-202号,身份证号码:511123195303240014,电话:18383369699。
被申请人: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地址:,负责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撤销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乐公交认字(2014)无编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请求依法重新作出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实事和理由:
2014年1月7日,申请人驾驶川l79305号轿车(搭载毛越)从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往金水湾方向行驶,12时13分,当行驶至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张铺儿村村道时,与相对方向超速行驶而来由吕智佳驾驶的川lbz658号轿车(搭载徐莉)相撞,造成毛忠荣、毛越、徐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出事后,申请人晕过去了被120车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出院,没有任何交警来取证问情况。出院后20天左右便收到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的一封信,限申请人3日内到该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若不来后果自负。紧接第二日就到该中队去了,去没有找到办案民警郭志兴、袁权,该中队警察告诉申请人讲郭志兴、袁权去学习,要20天左右才能回来。20天后郭志兴便电话通知申请人前往事故中队处理,第二天我和我儿子便到了事故中队,到事故中队后,郭志兴就叫我们双方协商,郭志兴
讲该事故是申请人的全责。我们讲,该事故怎么能是申请人的全责:
1、吕智佳严重超速行驶把申请人车撞来侧体;2、吕智佳的车未进行车辆检测。我们认为吕智佳的车没有刹车而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吕智佳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郭志兴听后叫我儿子出去,便把门反锁,郭志兴亲自在电脑里制作了一份协议叫申请签字,并且讲你不是全责了,我听清楚不是全责便把字签了。我回家后,戴上眼镜仔细一看,吓了一大跳,我还要付出36842元。为此,第二天我就全权委托我儿子到事故中队找郭志兴,郭志兴讲,你及你父亲不要说该协议是我打的,等几天我叫对方把字签了就发事故认定书给你们,发了事故认定书后,该协议就作废。申请人和儿子于2014年6月3日到该事故中队找白队长反映该事故后便找到郭志兴,郭志兴就将该事故认定书发给了申请人。申请人见后当面向郭志兴提出异议,郭志兴讲你们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既不调查核实,又不按程序对事故车辆进行车检,并且作出的认定书无编号。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队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五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住所: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路北
负责人:霍党献,经理。
被申请人:宜阳县文化局
住所:宜阳县城
负责人:高绍祥,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宜文物(处)字(2014)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宜文物(处)字(2014)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
一、 处罚对象主体不明、不恰当
1、 由于合同书已经丢失,与孙红超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具体对象不明,无法证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就为另一方。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你没有证据,无法证明处罚对象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2、 孙红超明知道该地为河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却将土地
卖给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是否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3、 建设施工的设计图纸非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
司宜阳营业部所设计,具体的设计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无关,责任在于设计方。
4、建设施工也非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具体的设计和施工都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主体上存在严重错误。
5、申请人不是建设通信基站的主体,也没有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技术和投资能力,虽然曾经受委托对于基站用地进行过商谈,但是对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却没有决定权和投资、建设能力,也没有实施建设基站的行为。
6、 被申请人没有尽到法定的文物保护义务,不能因自己的失职行为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的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
划。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采取任何法定的措施,对于自己不作为的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都应当予以改进,并且没有权利处罚不知情的当事人。
一、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1、在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情况下就主观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本案被申请人在2014年1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1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2014年3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定于2014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文化局二楼办公室举行听证会”。听证时,申请人准时参加了听证会并提出自己的陈述申辩。但是,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却在没有举行听证的2014年3月2日作出。这说明被申请人根本不在意申请人是否陈述申辩,根本对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视若无物,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处罚是无效的。
2、故意不告知申请人完整的复议申请程序。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的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这些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洛阳市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而洛阳市文物局是专业的文物管理机关,对于这一类纠纷更能够作出正确的处理。这就说明被申请人是故意剥夺申请人的权利,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在处罚的目的上,也说明被申请人不是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而是为了自己的部门私利。
三、 处罚不当、过重。
1、 在处罚前调查人或单位错误,宜阳县文物局私自调查,而非
省级的文物局调查,违反相关规定。
《文物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规定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2、 处罚金额为35万元,这是很严重的处罚。而这并未有鉴定机
构的鉴定意见证明应当这有根据,所以这属于不当的行政行为。
四、 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非确切法律依据。 此致
洛阳市文物局
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