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范本【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lunliuwudi时间:2023-06-30 1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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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范本【精品多篇】

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人事负责人:

您好!

首先无可非议的要郑重感谢贵厂提供了近一个月的工作机会。

本人承诺的工期是一个月,因此在迫不得已要走之前必须留下一个条理清晰,言之有理的辞职信,交待提早离开的原因。很简单的一个,意外。

我所经历的意外首先一个是工作分配方面,我是从来没有一个当搬运的心理准备,理所当然的缺乏生理准备;无论从多方面考虑,我都不是一个很适当的人。当然具有慧眼的厂长在开始的几天里就断言我的诸多缺陷,比如说不够力。同在搬运的都能一次性的搬起四个以上的,而我很遗憾的只能是一个;这样的失败,在几个所谓的装车高手看来显得很不力,觉得人事部请来的是个垃圾,连搬五箱都不会。当初被众人奚落以及玩弄了一番,觉得特别无奈。不过很快就进步了,现在都能提六箱。不过这样的进步让我觉得自己在很附庸和很弱智,唯一的证明就是原来自己原来也不缺乏做搬运的资质,也就是说我也能搬。但我深谙如此的低俗的体力提升长远来说对自己并没有怎样大的好处,加上工作量巨大,与仓管缺乏默契,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导致在工作过程当中十分十分的被动,经常莫名其妙的受到仓管的责备。适应工作27日来,许多时候不能揣摩管理层的旨意,工作仍然时常碰钉。当然的,当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其实是很显而易见的就是我的身体太不健壮,刚从学校走出来,经过两年高三的备试,正如某同事说的不能胜任消耗大的体力劳动,因此愈做愈碍手碍脚,懵懵懂懂。

另外的一个意外是本人读书方面。由于录取结果不理想,所录取的学校通知书的到来,我必须马上辞工,返校。

我很内疚在工作期间有几次迟上班的表现,由于起居交通等等原因,迫不得已。虽然现象在组内很普遍,我依然深感歉意。另外与小组内的人缺乏交流沟通,不很合群,工作十分消极。

但是可以肯定一点,那就是我很用心做,我有时候是不会做,而决非不愿意做;能搬五箱,我绝对搬,但是我不行;所以有时候是一边站着等有能者搬之。无可口非,我是很蠢。

我会承诺倘若再有机会的话,我会义不容辞回来工作。很快我就要回校,专心从事自己的网络工作。

希望批准我的辞请,我衷心感谢,衷心感谢。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领导同事工作愉快!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团组织:

在团组织的培养下,在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通过学习团的章程,我认识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大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得力助手,青年人要更好地学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就应该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我是初一(1)班的,有着理想和抱负,向往着美好的未来,而这一切都需要有一个指路的标灯,团组织就是青年人前进道路上的航标,所以我迫切要求加入共青团组织。

我入团以后,决定做到:坚决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的工作。同时加倍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组织交给我的各项任务,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随时坚持真理,改正错误,为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切力量。

请团组织接受我的申请,早日吸收我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实现我多年的夙愿。入团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起带头作用,做一名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员,如果团组织没有批准我入团,说明我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将克服不足,继续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共青团组织。

请团组织进一步考验我,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批准我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申请书 篇三

xx市委组织部:

本人,于xx年参加xx省统一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经过考核被选聘到xx社区担任一职。由于我通过了招录的考试,不能继续在此工作,现申请于(日期)辞去工作,请予以批准。

回顾这xx年来的工作情况,首先,非常感谢xx市委组织部、xx党委以及xx社区在这段时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很荣幸能在xx社区工作,一直以来我都以非常珍惜这份工作。xx年来,市委组织部、xx党委的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xx社区的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xx社区工作岗位上,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为人处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非常感激国家创造了大学生村官这个工作平台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把在xx社区任职期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带到新的工作中,更加积极努力,脚踏实地,扎身基层为人民服务。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 篇四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朱立达,经理。邮寄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福恩,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邮寄地址: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秀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

邮寄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联系电话:

申请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于福恩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0作出的(20xx)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xx)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依据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20xx年5月5日作出的聊衡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王秀菊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材存在严重瑕疵。(1)、20xx年12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被申请人王秀菊就诊的聊城市脑科医院的住院病历首页、病历附页、X线报告单及CT片报告单中均记录被申请人仅L2椎体骨折(压缩性),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的问题;(2)、20xx年12月11日聊城东昌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xx年3月30日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是:闭合性颅脑损伤、L2粉碎性骨折、“右筋骨骨折(气滞血瘀)”;(3)、聊衡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摘要部分对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的引述内容(第二页中间部分):“20xx年12月11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辅助检查:CT示:L2椎体变扁,。。。左第3、4、5、7肋骨肋弓部见骨折线影,短短对位线尚可。初步诊断:L2骨折,左肋骨骨折。”“20xx年3月30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王秀菊,。。。。L2粉碎性骨折,左肋骨骨折”。对聊城市人民医院CT会诊报告单的引述内容为:“20xx年12月4日脑科医院CT片:脑实质区脑脊液腔系统未见异常,。。。,第二腰椎压缩变扁,并见多条骨折线,皮质不连续,前缘见游离骨片,椎管结构完整。CT诊断:左顶部软组织损伤,脑未见异常,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

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就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内容所进行的引述,与两家医院的病历的原始记载完全不一致,将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病例中、CT诊断报告中根本没有记载的情况引述为“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将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的“右筋骨骨折”引述为“左肋骨骨折”,这种随意篡改鉴材记载内容并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存在肋骨骨折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鉴定鉴材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1)、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并非正规医院,实际上只是门诊部,东昌府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载明的机构名称为: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该门诊部条件简陋,没有住院床位,不具备住院条件,不可能存在被申请人在该处住院的事实,更不可能存在在此门诊部住院110天的事实,所以,住院结算单上的住院费5500元应是不存在的;该门诊部也不具备拍X光片、CT片的条件,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xx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内容也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王秀菊未在该门诊部拍过片子,那么被申请人提供的该门诊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的X光费560元也应是不存在的,并且住院费用结算单系上世纪九十年代所使用的结算单据,不符合现在住院费用结算单据的规定,因此,该住院结算单是虚假的,上面的各项费用也是编造的。

(2)、被申请人王秀菊提交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实为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所出具,而且该病例是在该案原一审期间由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补作的,通过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xx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可以得以证实,该笔录第四页中钱子英明确陈述:“中医骨伤科医院平常根本不出病例,我们要求他出病例,他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他们不规范,再打官司时法官要病例,他们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该病历并非被申请人住院就诊当时形成,而是时隔 个月之后为了诉讼而找到门诊部,由门诊部后期编制的。所以,该病例及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都不是真实的,不应该作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

(3)、该门诊部所出具的“住院病历”也严重不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该病例记载:20xx年12月11日的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被申请人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xx年3月30日的出院记录上有4处记载为:左肋骨骨折;20xx年3月30日的诊断证明书记载为“右筋骨骨折”;同一家医院(门诊部)作出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书竟然存在如此严重的错误,连患者最起码的受伤准确部位都未弄清楚,根本不应该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鉴材和法院审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4)、聊城市人民(脑科)医院病历记载:20xx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被申请人王秀菊仍在该院接受治疗,下午3时出院。而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却记载20xx年12月11日上午9时被申请人王秀菊即已接受治疗;两份病历在时间记载上存在矛盾。被申请人尚未从聊城市人民医院出院,不可能已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该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在本案二审后已经关闭,东昌府区卫生局已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住院110天的事实是不成立的,法院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并支持其在该医院住院所花费用是错误的。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于福恩、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1)、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住院病历”作为鉴材,明显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

(2)、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中对聊城市(脑科)医院的病历记载作引述时随意改动,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丧失了客观公正性。

(3)、申请人针对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错误及漏洞,在本案二审期间多次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受伤情况重新进行鉴定,均遭到被申请人无理拒绝。

申请人因不服原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曾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并于20xx年2月27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聊检 民再建〔20xx〕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20日作出检察建议书复函,称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明显不当,不予再审。

综上所述,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病例作为鉴材,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本案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存在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肋骨骨折并构成伤残,明显证据不足,并且原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处理,明显程序违法。据此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再审。

申请书 篇五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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