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转正申请书范文

(作者:小编时间:2014-12-14 07: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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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临时工转正管理办法

2014年临时工转正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人才年”注重人才,培养人才的精神理念,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企业用工机制,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针对公司现有临时工转正问题特制定此临时工转正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现有临时工从事岗位为:工程公司焊工、安装工、内业兼接待员、及各公司食堂管理员、更夫。

二、目的

转正是对员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机会,是公司优化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正对员工来说是一种工作的认可及肯定,转正考核操作得当的基础上,临时工可通过转正流程重新认识自己,实现自我提高。

三、转正条件

1、能力素质:认同华生文化理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意识。

2、业务素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3、身体素质:有健康的体魄,身体素质能达到岗位工作要求。(临时工转正男职工不能超过40周岁,女职工不能超过35周岁)

4、心理素质:有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能以平和、健康、感恩的 1

心态工作。

四、转正标准

1、调查摸底 充分明确转正员工社会家庭背景,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其符合华生正式岗位的用人基本要求。

2、公开考试:临时工转正理论考试(主要针对企业文化认知程度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及所在岗位专业技能知识考核)成绩70分以上。

3、部门评估:所在部门直接主管评估转正员工的沟通交流、学习能力、责任心、进取心、团队意识。

五、转正程序

1、临时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转正。

2、人力资源根据临时工转正标准对员工转正进行摸底测评,资料审查及组织理论知识考试。

3、临时工所在部门对临时工日常工作表现及精神状态进行考核。

4、由公司中层副职以上领导组织对待转正员工进行面试。

5、最终确定转正人员。

2014年8月22日

第二篇:临时工转正工龄

临时工转正工龄计算

(一)原全民单位经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乡(公社)镇以上党政机关中经县、区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劳服网点就业的城镇待业青年,上述几类人员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直接考入高等院校、中专、中技学校学习,或经本单位同意直接被外单位招工后成为正式职工,现在企业工作的,其应征入伍、入学、招工前的工龄计算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应征入伍的,属于在部队提干后转业、转为志愿兵后安置或退伍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经组织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专、中技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直接分配工作成为正式职工的,其入学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3、被全民单位招工(含招干)转为正式职工的,其被招工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追认上述人员成为正式职工前的工龄,原则上以本人原档案记载、合同书或工资单等原始材料为依据。对档案中记载的起、止时间不清或历次填写不一致的,应从严掌握,按时间填写最短的一次计算。

(三)1966至1968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可以分别从原学制规定毕业年度的9月1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四)审查确定上述人员的工龄,属于1966至1968届大专院校毕业生改从原学制毕业时间计算工龄,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其它上述人员,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中央部属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报省劳动厅审核确定。审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涉及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1月20日冀劳办[1994]46号)]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

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6000、8000、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第三篇:关于对临时工的认识

关于对临时工的认识

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听到一些人在讲:xxx是临时工,有时一些身居要职的领导也讲:xxx是单位临时工。听着觉得可笑!想想觉得可悲!什么是临时工?这些人知道吗?

临时工,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根椐需要而雇佣的一些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作人员。

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相对于计划经济年代正式工而言的长期“临时工”这个名词从法律上早己退出历史舞台。2014年,一部划时代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从现实中彻底结束了长期临时工的使命。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纷纷清退“临时工”的浪潮想必大家还记忆犹新吧!

迄今,三年时光飞逝而去,但仍然有一部分人在沿用“临时工”这一古老名词,甚至一些握有实权的领导人还在用权力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福利等方面在岐视他们认为所谓的“临时工”。 目前,国家正对事业单位进行改制,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全员合同制的序幕已经拉开,进入了实施阶段。“铁饭碗”己步入末日!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用工的根本大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具体细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的宗旨是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所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切行为均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劳资双方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全面铺开,事业单位改制也在逐步推

进,众所周知的“劳动局”和“人事局”已经合并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是社会的进步,改革的深化。缩小收入差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持稳定大局,促进经济发展,是党和政府“十二五”规划的纲领。

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权大于法”根深蒂固,这是一个腐化的观念,可笑又可悲的现实!法律就是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关健在于懂法!尊敬的领导们,不要沉缅于会议、报告、检查、应酬、视察中,加强学习,知法懂法,依法行政才能真正树立您的形象。可悲的广大劳动者,时代在飞速发展,你们也要加强学习,不要整日置身于qq、麻将、游戏中。只有懂法,才能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 醒醒吧!亲爱的朋友们,“事在人为”这是一条永恒不变的真理! 俗话讲:凡事三思而后行!为什么要“三思”,而不是一思二思呢?很多人只知其词,而不懂其意!三思实为:一思是先想想自己!二思是想想别人!三思是想想规矩!

人常言: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人有人德!

言归正传:相对于计划经济年代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成为历史!“铁饭碗”已经碎了!不久的将来干部招聘制!职工合同制!必将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旋律!

摘于网络贴吧

第四篇:临时工

在出现需要问责的事件时,临时工总是意料之中地出现在问责名单之中,俨然已成了“替罪羊”的代名词,那么我们不禁要反思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临时工出现在执法部门?在事件发生时,正式工就没有责任吗?我们认为,我们应该仔细审慎“临时工”这一社会现象出现的原因,制度的漏洞在哪里,有无改进建议和措施?

用人单位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临时工,主要出于两个原因:第一,这其中有正常的、客观的需求,因为一些单位的确需要短期、临时的劳动力。如棉花种植企业,每年棉花丰收的时候需要大量的采棉工人,丰收过后不再要人,这样使用劳务派遣工效率更高,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都有益处。第二,也是受社会指责最多的原因,用人单位出于降低成本、减少麻烦的需要,迫使本应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成为临时工,并在非临时性岗位上大量使用临时工。他们由于自身编制有限、工作量很大,而且雇佣临时工不需要缴纳五险一金,因此大量雇佣临时工。

一方面,社会上有这么多的临时工被剥夺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出现执法事件时,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临时工可以执法?为什么城管可以聘用临时工?按照法律规定,临时工是不具有执法权的,即使有执法权,那么在履行城管职权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了伤害,城管部门同样要负全责,不是仅仅一句“这是临时工做的”就可了事。

该如何维护临时工的权益、杜绝临时工现象、杜绝一出现执法事件就找临时工替罪?首先,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同时增加企业的违约成本,加大惩罚力度。

其次,针对目前临时工以劳动派遣形式遭滥用的情况,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哪些岗位是辅助性的可以使用临时工,临时使用期限定在多长时间之内。此外,还应明确政府机构中哪些领域不可以雇用临时性用工。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严格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这一法律的出台有望相除“有事找临时工”的社会诟病的出现。

最后,加大对相关部门的处罚力度,即使是临时工做的违法事件,其所在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政府不能把临时工看做一个筐,什么都往里头装,这不仅会损害自身形象,也会失去政府的公信力!

第五篇:临时工

【国家机关 临时工作人员 工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直人习字(1956)7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他们在被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临时工 工龄 计算】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给甘肃劳动局的复函》中劳薪(1964)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 工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

【临时工 劳动合同制 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14)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或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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