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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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
2、清洗和转换。
3、通风。
4、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5、防护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 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 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 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 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反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 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三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QJ1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
3、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e带电作业;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i有限空间作业
j其它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审批
⑴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⑵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⑶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⑷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项目经理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危险作业的实施
⑴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⑵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⑶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⑹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⑺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⑻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一、目的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委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审批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五
针对施工及生活场所用电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别制定本办法,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1、参加施工的专业电工必须熟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用电设施在布设时,应严格按照利于生产、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触电发生等安全要求,严禁私拉乱接和漏电隐患的存在。
3、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安全规定。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穿过道路的必须套钢管埋地保护。
4、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0Km不得小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方可进行操作。
5、各种电气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并作到一机、一闸、一保险。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接地保护,严禁将工作零线用作零接地保护。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8、工地安装的变压器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平衡。
9、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用围栏防护,并备有灭火器材和安颈曛尽7堑绻と嗽毖辖咏缟璞浮?/FONT>
10、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11、遇雷雨天气时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12、施工现场临时照明
(1)室内照明线路严禁私拉乱接,并不得和金属物接触。
(2)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紧密。
(3)保险丝应按负荷量装设,严禁用其它金属丝替代。
13、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其它不得进行操作。检修时应断电锁好电闸箱门或悬挂“正在作业,严禁合闸”的安全警示标牌。
(2)工作中如遇停电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检修后必须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情况,没有异常方可合闸。
(3)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做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作业警示牌或派专人看管,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经过认真检查后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后,方可进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反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七
一、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的定义: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
1、高处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6、清仓、清库作业;
7、符合危险作业的定义的其它作业。
四、危险作业规定
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公司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项目领导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施工部领导审批。
3、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1、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经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
⑴高处作业由班组领导(兼职安全员)或部门主管(兼职安全员)审批;
⑵在轻质物面上的作业(彩钢瓦顶、)由施工主任或部门主管审批。
⑶禁火区或忌火设备、工器具、油桶、电气室等易燃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险作业(清仓、清罐、清库、煤仓(煤磨)检查和维修,由安全办审批;⑸带电作业由施工部安全员审查报项目审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场所(煤粉制备系统、油库、油罐、氧气乙炔瓶库)动用火种、电气焊由项目安全办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上报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批;
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不准吃速效感冒药、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镇静剂药物。
七、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要有明显标志或告示。
3、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危险作业种类
1、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进入天棚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禁火区动火作业。
7、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
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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