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范文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安全条件
1.1资质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制造、拆解相应等级船舶的要求,船舶修造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拆船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拆船作业;不得超过证书(许可)所核范围。
1.2场所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
1.3现场环境: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应定期进行清理;设备、设施安放合理;物资堆放有序;安全通道畅通;环境整洁,拆船企业应严格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好防污染各项工作。
1.4安全设施:船舶修造、拆解企业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舱内作业防爆型排风设备等设施。
1.5安全警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用语;做好厂区内的安全宣传,营造安全氛围。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2.1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企业有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艘修造、拆解船舶均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落实好各工种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3.1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法人代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股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须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3外包(外协)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企业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和证书复印件)。(注:冷作工、管道工等只要其在工作中要进行电焊或气割等特种作业的,也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5其他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行“三级教育”,了解和掌握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6全员培训:成立全员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专项经费及师资,督促安全教员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台帐。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4.1主要负责人职责: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内部安全监管体系;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⑺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4.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3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职责: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⑵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⑷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⑸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⑹对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报告,落实防范措施。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⑺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⑻单位赋予的其
他安全生产职责。
4.4生产、设备、运输、人事、仓库等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4.5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作业现场按照规定履行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目标管理: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