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范文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为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内涵要义,理解其所体现的精神内核,笔者特撰文列举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诸多亮点中十个方面的内容,希望与诸位看官探讨交流。
亮点一:坚持党的领导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新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作为一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用安全生产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亮点二: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两会期间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表述,是通过立法手段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亮点三: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二是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
三是强化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拒不改正可以连续处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亮点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针对事故罚款翻倍,最高可以处罚一个亿。针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增加10%~20%的处罚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在原来的基础上翻倍,并提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二是增加或加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举例,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前是五万元以下。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增加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对责任人的处罚从2~5万增加到5~10万。等等
亮点五:强化凝聚监管合力
一是明确“三个必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首先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落实。修订后安全生产法将原来的“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修改后“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突出和强化了政府监管责任责任落实。修改后第八条还增加了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九条还提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还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亮点六:突出预防为主
一是提出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二是增加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增加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三是关注从业人员心理和行为分析。新法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的规定。
亮点七:狠抓诚信建设
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新法增加“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二是加大了对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除了提供虚假报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的也要被处罚,增加“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的表述。
亮点八:更加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一是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增加到新安法中。比如,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进行补充等等。
二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新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表述。提出“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九:推进“互联网+应急管理”
新安法提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亮点十: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一是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二是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新法新增条款提出“故调查处理应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