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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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篇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增强和鼓励公司职员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证实现安全管理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对、查处和消灭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公司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营班子、相关管理生产人员全员奖惩挂钩的办法,促进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激发工作积极性。
二、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三、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对发现,排除、报告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1)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
(2)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行车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成绩突出,无违章,无行车事故者;
(3)工作认真负责,维护安全生产,贡献较大的安管人员;
(4)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后对安全工作确有贡献者。
四、物质奖励标准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100元;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事故奖励标准为100-200元;
3、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400;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公司负责安全的部门具体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六、公司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做好记录,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对核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负责人或单位限期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答复。
七、为了维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 www.haoword.com 话:
书信地址:
传真:
举报制度 篇二
举报制度
一、为使公司所有员工和所有与公司产生关系的客户、机构或个人能够通过有效的渠道,举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如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的异常事项,公司特制定《举报制度》,以兴利防弊,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维护企业整体利益,激励员工为公司忠诚服务。
二、举报范围要求
1、如果公司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举报人可进行举报
(1)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2)出卖、泄密等危害企业行为。
(3)滥用职权,对举报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4)违章指挥会造成严重事故隐患,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5)企业行政处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6)其它严重不合理行为。
(7)举报人认为有必要举报的其它问题。
2、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1)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直接主管单位的准确名称;
(2)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3)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4)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3、举报人对上述情况的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三、举报方式与途径
1、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面谈、信函(署名或不署名)、Email、电话(传真)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向大陆稽核室进行举报。
(1)地址:(2)邮编:(3)电话:(4)传真:(5)Email:
2、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3、公司为保护举报,免受打击报复,对于举报人及举报数据保密。
四、举报处理原则
1、举报信件,由 指派专人负责登记保存,处理时应注意下列原则:(1)告发投书或舆论指摘某某员工违法、违规之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之“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2)不管具不具名,由投书内容判断。(3)针对事,必列入查核。
(4)针对人,需判断是否提供明确证据,如有提供明确证据,应立即进行查核,如未提供明确证据,谨陈述内容,应先旁敲侧击,分辨可信度高否。
可信度不高:说明不续查理由提报主管核准-存查(免打击士气)。可信度高:先进行制度内控查核,了解是否有漏洞或不严谨之地方;有漏洞或不严谨,再针对人去查舞弊之可能性;要多方访谈及查证(并给受查当事人解释机会);解释完仍应查证其解释之合理性。
2、处理举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3、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相,并搜集确实之证据,非有必要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4、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5、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已之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6、受理举报,有权代表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了解有关细节,对于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稽核报告,并转呈至董事会审批处理意见。
五、举报及举报处理的责任
1、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举报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受理举报人必须对处理举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可对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门主管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涉及到的被调查人员经查有出具伪证或有隐瞒、泄密行为,公司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合法举报给予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对匿名的举报材料和电话录音,除上级允许,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煤矿举报制度 篇三
煤 矿 安 全 举 报 制 度
一、凡矿员工、家属均可将准确掌握的隐瞒事故和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等信息随时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向矿安监部门举报。
二、举报人要准确反映所举报内容的发生时间、地点、表现形式和责任人等要素。
三、矿对经确认有价值的举报,每条给予现金奖励50-200元。对保证安全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给予奖励500元。
四、举报内容:
1、发生重大事故(未遂),向矿隐瞒未报的;
2、瓦斯超限作业,无风、微风作业;
3、出现循环风、老塘风、不合理通风,措施不落实的;
4、巷道贯通无措施或不兑现措施的;
5、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
6、不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
7、风门不联锁或甩联锁的;
8、人为损坏、损毁通风设施或造成通风设施失效的;
9、人为造成监测失效损坏的;
10、井下煤尘严重超标的;
1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的;
12、不按规定设检漏或检漏失灵的;
13、不按规定设置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14、随意停风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
15、升降人员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或不按规定设置保护的;
16、未经批准开风开焊的;
17、巷道贯通未兑规施工的;
18、明火放炮、放糊炮、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不按规定处理残炮、瞎炮、反向装药的;
19、违反规定处理煤仓堵仓的;
20、其它严重危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行为。
矿设立安全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生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xx]116号)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文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井上、下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均可向金源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安全举报登记、处理、反馈、督查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违章行为的`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举报的范围
1、无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设施不完善、现场隐患不排除等安排作业的违章指挥行为;
2、瓦斯超限、风量不足、带电作业、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
3、班中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生产场所、机电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
5、破坏通防设施、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等恶劣行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六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杜绝诬告和陷害。举报以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严重“三违”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与50—2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按程序上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或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个人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矿安委会给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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