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
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项目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要通过合同备案,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指定的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额度、拨付时间等内容,加强专户管理,确保专户上的款项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提现、转账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班组挪用农民工工资。
四、细化目标,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所有续建和新建房屋和市工程项目均要全面推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实时掌程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并为农民工统一免费办理工资银行卡。在约定的付款节点,由分包企业确定专人组织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班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5方签字确认后,最终由委托银行将工资款逐个打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内。
五、严格把关,始终落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时,必须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凡没有缴纳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确保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覆盖率达到100%。时,同时,不断加强对违法违规工程的查处力度,在处罚的同时要从严一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健全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企业法人对农民工上访事件负第一责任,要认真部署,落实应急资金。健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加强应急值守,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对农民工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置,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得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七、强化监管,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机制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力度,切实加强与人社、公安、法院等部门间的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处置的责任追究。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将报人社部门要求将此企业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上访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我局将向相关执法部门发函,要求视其情节给予暂停资质升级、增项、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及建造师证书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蓄意制造群体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