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范文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
局领导:
我支队在处理“违法所得”相关问题时,存有一些疑问,特请示如下:
一、“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款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却未对“违法所得”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而其他法律、法规更是将“违法所得”一笔带过,拿来就用。由于法律、法规对其缺乏科学、合理的确定,“违法所得”如何认定一直是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面临的难题。在实务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国家质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总局、农业部等对相应行业各有界定。
目前我支队在对违法行为提出实施行政处罚建议时,涉及的“没收违法所得”问题按照住建部《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建法函【2008】326号)》及《关于对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建法函【2010】56号)的意见,将“违法所得”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数额巨大,取得的证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往往不足以扣除开发建设经营成本,所以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结果都是“无违法所得”。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但只是目前法制环境下的权益之举,并非最完善的解决途径。下一步工作中继续采用这一方法妥否,请指示。
二、“违法所得”问题在案卷中如何体现
目前我支队在办理案件时,凡涉及“违法所得”问题,一律按照住建部《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建法函【2008】326号)》及《关于对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建法函【2010】56号)的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在案卷中,这一认定过程具体体现为:1、根据取得的证据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收入作出认定;2、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建设经营支出凭证对部分成本作出认定;3、收入小于支出的,皆提出“无违法所得”认定意见;4、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上会建议》、《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皆体现这一认定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及经审批程序同意;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决定书中明确这一认定结果。
针对这一过程是否合法、科学有效,支队内部特召开了评议会议进行评议,所有办案大队一致认为目前的程序较为妥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支队按照住建部的指导性意见提出认定意见,经审批程序后形成最终结果,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体现。
妥否,请指示。
附:1、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
2、关于对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
XXXXXXXXXX监察支队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1、
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
建法函【2008】326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违法所得”,宜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2、
关于对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
建法函【2010】5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请示》(辽住建【2010】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违法所得”,宜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