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审批流程详细解读范文
农村村(居)民建房审批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村(居)级审什么?
1.建房申请人是否是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3.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5.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
二、村(居)民建房需提交哪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复印件(二份);
2.向村(居)民小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3.旧房拆除前的房屋图片(盖上村委会公章)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6.村(居)民小组与村(居)民委员会的座谈会议记录、座谈会议照片、申请公示照片(盖上村委会公章)。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村(居)民中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五、禁止在下列区城建房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六、村(居)民建房审批面积
1.使用一般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
2.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3.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
七、村民建房的开工条件是什么?
1.《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2.《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八、村民委员会在农村住房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旧房拆除
1.异地新建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2.拆旧新建的,新房验收前旧房必须拆除,如果旧房不拆除,将按相关程序依法组织拆除,所产生相关费用由该农户承担。
十、 涉及其他部门的内容(具体以相关单位解释为准)
1.公路沿线建房的,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多道不少于米,村道不少于3米,林道不少于4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2.水利的基础设施附近建房的,必须遵守水利部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凡建房涉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大堤、机埠、涵闻、水工建筑物等水利工程的控制范围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要求。其他涉及主、支渠、供水管线等涉水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及农村河塘填埋等情况的须取得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未经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