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管理办法范文
机关工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会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会(以下简称“机关工会”)是隶属于朔州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在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总支和朔州市总工会的指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机关工会要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机关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机关工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四条 机关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八条 凡犯有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九条 工会会员调离本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相同。
第十条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到新单位成立工会时,再将工会关系转出。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后,仍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委员会,书面报告机关工会委员会核准,由机关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基层工会组织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本职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并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按现有会员人数的20%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直接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九条 每届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机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务: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
讨论审议大会的有关报告、大会决议草案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任期年限: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活、女工委员。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二十七条 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选出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确定委员分工。选举结果由新一届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二十八条 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 关于贯彻上级工会组织和局党组、机关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措施;
(二) 关于工会工作的计划总结;
(三) 关于工会财务的预、决算;
(四) 关于群众普通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局机关工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把努力满足职工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利用现有的阵地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搞好职工福利,改善职工生活。
(三)建立健全机关民主制度,参入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联系职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保持和职工群众的紧密关系。
(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按照工会章程,定期改选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及会员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确保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六)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用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占领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阵地。
(七)严格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迫害女职工的各种不良行为斗争。
(九)做好图书室管理服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工会会费缴纳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会费的缴纳,根据有关规定,工会会员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费由机关财务负责人组织负责收取,按季度划解给机关工会委员会;个人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部留在机关工会统一使用。
第三十三条 工会会员升级加薪之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缴会费。
第三十四条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并入帐,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写出报告,接受审查。
第六章 职工困难补助规定
第三十五条 根据据市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补助对象:必须是确有实际困难的局工会会员。
补助方式:以春节慰问困难补助或职工、家庭发生突发性灾害造成困难的进行慰问补助为主。
补助方法:根据职工的实际困难,应由困难职工本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由机关工会负责人和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根据其困难程度,提交机关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补助标准:一次补助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具体补助视困难情况,由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报机关党组研究决定,由工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补助理由:
(一)职工因患特殊重症病或意外伤亡;
(二)职工家庭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家庭困难的;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
(四)职工因患特殊重症,医疗费用巨大造成家庭困难的等。
第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困难情况要做到 “四清”:家庭情况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突发事件清。
第七章 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工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