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承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项目的建议范文
建议缘由简述:
随着乡村振兴的大力实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持续投入大量财政资金,包括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沟塘河清淤、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等等,这些项目的实施和运维大都通过市场化招标,由中标单位来进行建设实施。而一些项目的技术含量本身不高,受惠对象直接是当地村民的工程项目,也是经过市场化的招标,又通过代理公司、进行造价预算,增加了中间成本,最终还是农民来具体施工。
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就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而一些项目的技术含量本身不高,受惠对象就是当地村民,除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要求和比选规模标准、村民可自主组织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项目,都可以积极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承接。
建议:
一、明确村集体经济可承接项目的范围
按照“积极稳妥、扁平高效、简便易行、强化监管”的原则,从财政预算支出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中进行摸排,筛选出适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接的项目,进行细化分类。确定好可实施各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准入条件。和同时村集经济组织要具备的条件,比如:发展集体经济的主观能动性,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方案可行;村“两委”班子政治过硬、清正廉洁、群众基础较好、组织发动能力强;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和项目管理制度等。风险控制和项目管理制度等。
二、项目实施
(一)项目申报程序。由村级申请,乡镇、行业部门初审,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乡镇、村依据项目实施计划书组织实施推进。
(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获批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确需调整的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行业部门、乡镇的指导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需要专业资质的,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施工单位或公开比选确定施工单位建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约定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质量把控、违约责任等,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民代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形成监督日志。
(三)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收支核算和报账管理,乡镇“三资办”负责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强化资金监管,乡镇纪检、财政、农业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及所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管。
(四)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民代表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的结果为项目合格的依据。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将会议记录、建材购买、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支付、公示监督及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
(五)项目后续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第三方开展项目审计,审计结果适时公布。竣工验收后形成资产的,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理事会,明确项目的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责任。管护经费可通过村级公共服务经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等予以落实。
三、加强监管
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巡查巡访,强化对项目规划、申报、实施、资金使用、自建方式确定过程、物资采购、质检、验收等的监督。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当强化项目管理和跟踪问效,加强过程指导监督,严禁暗箱操作。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掌握的项目实施相关情况,采取全面抽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开展项目督查和日常检查,确保项目实施后不走样、实施后的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不会降低。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