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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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各类矛盾纠纷大量增加,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工商部门行政调解职能得以更加凸显。从实践中看,基层工商部门近几年虽然在行政调解网络体系构建、制度建立健全、创新调解机制等方面取得一些可喜成绩,但调解领域单一、被动开展、发展不均等弱化行政调解作用发挥的问题仍然广泛存在。工商部门应深入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行政调解效能。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调解领域有局限。工商行政调解的范畴主要包括监管执法、合同纠纷、行政许可、消费纠纷、行政复议等争议调解。但是,从目前基层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案例来看,仍然大大局限于消费纠纷调解层面,而非传统但广泛存在、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合同、商标侵权及民生重点领域方面的纠纷则相对较少,甚至因调解难度大、案件专业化等原因导致部分基层工商部门根本不愿、不敢涉足。
(二)被动开展现象突出。目前,行政调解工作已成为各级工商系统法制建设、当地党委政府综治维稳等工作绩效考评的硬性指标之一。但是,调解工作是一项艰巨、繁琐而又存在一定风险性的工作,因此,部分基层工商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为应付检查被动完成调解任务,甚至临近年终突击完善行政调解资料、文书等敷衍了事的现象,致使工作实效大打折扣。
(三)发展不均衡。目前,大多基层工商部门虽然初步构建了行政调解中心为龙头,基层工商所行政调解室为支柱,行政村、市场、商场等调解室为窗口的三级调解网络,但在实际运行中,对基层工商所调解室的依赖性远远大于市场、商场等“窗口”调解室,城区调解室案件数量、调解效能大大高于农村调解室,而部分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纠纷相对较少的调解室完全形同虚设。
(四)作用发挥单一。行政调解除了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外,还应注重在调解过程中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加以告诫、劝导、引导,为监管执法提供有效数据参考等等。但是,大多基层工商部门仅限于一调了事,根本没有利用行政调解零距离接触各方当事人的优势,前移宣传、监管、统计关口的意识。
(五)调解规范性有限。虽然随着工商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与日俱增,调解人员行为准则、调解工作流程、联席会议、联合调解、督查督办、调解员上任及培训、责任追究等行政调解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对调解管辖,工作流程,调解人员的选拔、岗位职责、任用等方面逐步规范。但由于行政调解是一项新兴制度,工商部门仍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工作中难免发生调解无时限、随意性较大、工作人员草率行事、工作相互推诿等调解不规范现象发生。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认知不足。近年来,随着工商部门各类法制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以及借助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大力造势,社会大众通过工商行政调解渠道解决消费争议的意识已显著提升。但对于工商部门在合同、商标等专业性较强纠纷上的调解义务和职责,或缺乏认知、或没有信心,主动申请行政调解的主体较少,制约了行政调解作用的广泛发挥。
(二)人员力量不到位。一方面,随着行政调解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申投诉数量不断上升,但基层工商部门人少、事多、任务重的现状,造成调解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目前,商品、服务种类繁多,部分行业又各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因此,行政调解工作人员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等几部常用法律法规根本难以准确界定、明确纠纷双方责任,无法适应新形势行政调解工作。
(三)调解协议欠缺法律效力。工商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主持调解的工商机关对调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且当事人违反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种调解效力的缺失造成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信心不足,不愿在行政调解上过多浪费时间。
(四)调解合力整合不够。综合目前涉及工商行政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例来看,行政调解逐渐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动因利益化、内容专业化、调处复杂化等发展趋势。而工商部门调解机构不明、调解业务分散且与相关职能部门欠缺长期、有效、固定的协作机制,致使遇到棘手问题时常常难以形成调解处置合力,当事人的纠纷得不到有效及时解决,限制了工商调解功能的发挥。
提升行政调解效能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社会认知程度。借助各类宣传活动、日常巡查、企业回访等契机,加大工商行政调解知识的宣传力度,尤其注重宣传工商部门在合同、商标等纠纷争议上的调解职责、义务、优势,扩大工商行政调解影响力、知晓率,引导争议各方将工商行政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营造推动工商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分级调解”与“专业调解”并行的思路,通过在系统选拔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法律、政策、业务水平以及调解经验的干部职工,建立行政调解人才库。同时,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邀请专家讲课与选派调解员参加调解知识培训及调解旁听、观摩和庭审相结合的形式,注重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在意识、规范、职责、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行政调解的专业性。
(三)拓展行政调解方式。一方面,紧密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将行政调解贯穿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消费维权以及监管、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按照行政调解诉求的类别、难易程度、区域管辖等进行分类,积极采取分类式、前沿式、主动式、立体式、联动式等多种调解方式,促进行政调解工作快速、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应主动加强与纠纷调解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借助各方专业力量及时、专业解决纠纷争议。
(四)探索调解衔接制度。主动加强与政法委、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协调联系,探索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机制,从组织保障、规范制度、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明确对接三方责任、义务,并强化联络沟通、培训指导、绩效考核保障,真正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人员、方式、程序衔接,切实提升行政调解的效能性、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