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新核心征管系统中房土两税明细申报中的问题反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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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即将开始房土两税的明细申报,新核心征管系统上线后,房土两税的申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将以前的应税财产登记环节变更为明细申报,列入申报模块,即纳税人名下的每一房产、土地,都需要在申报表中填报。该项变化契合了“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的征管实践,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能够更为精细有效的管理房土两税的税源,另一方面,明细申报的推广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报税效率,节约报税成本,同时也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税的准确性。
我分局对房土两税的申报变化对纳税人做了专门的培训和辅导,但同时也发现几点问题:
第一、房屋使用状态频繁变更的纳税人如何进行房土两税的申报。目前的政策口径仅允许房地产企业按月申报,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均需要在三九两月进行自用部分房土两税的申报。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纳税人,如房管所、市场开发部等企业存在房产使用状态频繁变更的情况,例如,房屋年初出租,租期到期后未续租且未找到新的租户转为自用,年末又出租,且从价计征是在三九月两月,会计也无法预测之后几个月的房屋租赁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目前的申报方式就给纳税人造成了困扰,不仅需要频繁在系统中变更应税财税明细表内容,申报的税额也不一定准确。
第二、一处房产同时出租给不同的纳税人,且租金收到时间不一致。明细申报要求纳税人每一处房产录一条应税财产明细表,若存在多个承租方,则填写主要承租方名称,这就意味着每处房产只会出现一条记录,只能填写一个租金取得日期。但租金取得日期直接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日期,所以当存在多个承租方,且租金取得日期不一致的时候,该系统就很难解决这个矛盾,或者需要将同一套房产按承租方不同人为拆分成若干个进行登记,或者纳税人按照同一个租金收到时间进行报税,这都造成了报税的不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为方便房产税的征管,将房产税申报期限以每年申报两次的方式调整为按月申报,以方便纳税人因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发生变化而及时正确申报缴纳房产税,以减少补报、多报退税情况。减少征纳双方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