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维稳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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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如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如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1.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现在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诿,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不少单位、企业、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分析近几年来矛盾纠纷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拆迁安置补偿、城市管理及拆违、居民住房及福利待遇、企事业单位改制及职工社会保障、大规模建设与开发、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办事不公而不满等问题。
3.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出现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集资无法偿还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调解难度较大,多数形成集体上访。案件比较复杂,政策规定不明晰,问题棘手,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较大。
4.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体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动辄就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企业职工求社保、农村土地征用、房产证办理等涉及面较广的信访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二是越级访。近年来,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参与意识明显加强,对自己不满的事情到乡镇以上部门反映,而不用村级解决,对村干部明显不信任,这就无形中加大了县、乡镇两级政府的工作量。从调查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三是择机上访。
5.对抗程度增加。上访当事人一次两次上访未达到自己的目的,情绪就越来越激烈,对抗的程度加剧。有的上访群众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反映问题。
二、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1.客观方面的原因: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拆迁、园区建设、项目推进带来的一些不稳定因素。有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农村换届选举过程中,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2.主观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二是工作不深入,作风漂浮。三是思路不活、办法不多。当前,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有的部门和单位在解决问题时,习惯沿用老办法、老思路,而不能积极想办法,出思路,创造性开展工作,导致一些比较简单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加大了问题的处理难度。四是部分单位配合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处理问题时,一些单位不是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而是能推则推、能躲则躲,互相“踢皮球”,给案件化解造成很大的被动。
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对策
社会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涉及领域广、突发性强、群体性高、极易激化,是构成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加大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调解纠纷是治标,预防纠纷才是治本。预防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上法制课,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坚持定期上法制教育课,普及《宪法》、《民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针对具体情况,提前在公民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是关键。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维护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访、领导包案制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亲自抓,亲自过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直接与领导干部的政绩挂钩,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
3.依法预防化解矛盾。法治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权威、最长效的手段。各级党委、政府 在处理矛盾纠纷和解决信访问题时,应当坚持法律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依政策解决到位,但对于寄希望于“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要坚决纠正,确保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对于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司法、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据事实、法律,不偏不倚、公开公正处理,通过依法化解矛盾的实际效果,让群众信服法律,自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准则,依法、理性地反映自身诉求。政法部门对于为实现个人目的,甚至合法诉求解决以后,仍然无理取闹甚至聚众滋事,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树立法治权威。
4.依法构建体制机制。要着力构建对群众利益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以吸引更多人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利益矛盾。在此基础上,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面的作用,并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 求。要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萌芽。
5.建立反应快捷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队伍。从三个方面建设:一是坚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重点突出基层司法所的矛盾调解职能,不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二是大力加强对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能力。定期调整调解队伍,把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委会来。三是要继续完善形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定期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将问题发现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
6.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效率。由于当前引发各类矛盾纠纷的原因很多,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诸多方面。因此,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搭建跨区协作平台。一是依托县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办公室,对重点矛盾纠纷,确定案件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协调各单位上下配合、左右联动,共同做好调处工作;二是发挥乡镇、单位调解中心和调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纠纷。乡镇、单位调委会要定期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进行专项治理,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解不成的,可引导上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的发生。
7.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实行案件督办销号制度。对每一起有影响的矛盾纠纷,要提前预见、超前介入,建立专门档案,并由专人办理、逐一化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跟踪回访当事人,从而形成一体化的矛盾排查新机制。
8.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进矛盾化解。一是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必须把法治意识摆在第一位,形成习惯性思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培训制度,对党员干部定期开展法治培训,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逐步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必须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三是必须加强维稳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而实际上,在解决社会矛盾工作中,事事都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纠纷缺乏合法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纠纷会无休止地拖下去,既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又增加了社会成本。所以,要想彻底终结各类纠纷,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同时,媒体要多宣传依法解决纠纷的案例,将信访群众引导到诉讼、复议、仲裁等理性的维权渠道上。四是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要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进一步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要将 “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