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授权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的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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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大工委自从成立以来,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政权建设方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的定位决定了街道人大工委不同于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和性质,需要常委会的授权。本文围绕授权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结合玄武区的实践,谈一些体会和看法。
一、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必要性政府工作报告
从街道人大工委机构的设立目的来看,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和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相同之处。街道人大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体现的是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的关系,也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进行监督的延续。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的委托行使行政职权,街道人大工委同样应该获得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展对办事处工作的监督。
从街道人大工委职能的法理思考来看,地方组织法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当然也有认为,地方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这给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的履行职权带来了一定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在关于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政策的规定可以是法律的补充和完善。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来看,至少对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立和行权时充分肯定的。中央2015年18号文件,明确提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根据授权开展监督、选举等工作,并向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随后,省市委出台的相关文件,更是明确提出加强街道人大工委机构建设,授权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
从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街道人大工委在街道层面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街道人大工委的重要职责不仅仅是服务代表履职,从事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开展代表接待选民、督办代表建议等活动,街道人大工委还应该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街道作为区级层面经济社会建设的主战场,辖区范围内容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建设,既有经济发展方面,也有民生建设方面,有的目标任务还是区人代会通过的计划内容,街道人大工委完全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代表对此开展监督,促进街道办事处更好地完成任务。
二、街道人大工委履行监督职能的特点
街道人大工委毕竟是一个工作机构,也不是乡镇一级的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授权性。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必须得到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牢记权力的来源,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能;不能越权,更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在监督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操作,依程序开展,必要时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的决议决定。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集体性。集体性主要表现在个人无权,集体有权。街道人大工委目前主要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委员大多由本街道代表组的代表组成。任何成员个人,包括主任都不能包办代替组织行使权力。街道人大工委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事务性具体工作。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研究事项,应当以工委会议的形式进行,类似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作出决议决定,都是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的形式有效保证了监督的集体行使。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复合性。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并不意味着只是街道人大工委这个工作机构在开展监督。街道人大工委在开展监督时,往往是组织部分代表一起开展工作,在涉及重要事项时,甚至是组织街道代表组的全体代表参加活动。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代表组集体视察,根据代表法规定,本身就可以开展监督。事实上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就带有了工委、代表和代表组复合的特点和叠加的效应。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地域性。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工作机构自身开展监督,原则上应该在街道辖区范围内开展,主要针对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监督。但正因为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复合性,所以当街道人大工委组织部分代表、甚至代表组开展监督时,完全可以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开展监督工作,这时就有可能跨越街道辖区范围。有时街道代表组开展联组活动,也涉及跨街道区域的问题,但这和街道人大工委具有的地域性并不矛盾。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互补性。互补性是对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工作机构而言。因为街道人大工委本身具有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履职的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年度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题的时候,虽然主要由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工委牵头组织,但内设工委开展调研视察、征集意见建议,都需要基层的配合。这就需要街道人大工委把基层的建议、群众的意见反映上来,配合内设工委共同完成好议题。
三、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的实践探索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本身就是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有着一个逐步探索、不断创新、日趋完善的过程。需要各街道人大工委发挥履职积极性,勇于探索创新,在协助区人大常委会、服务代表依法履职的同时,将街道人大工委的监督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从我区街道人大工委的实践来看,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
对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监督。街道人大工委身处街道,首当其中应该对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监督。当然要正确处理好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对办事处的工作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工作内容应当选择街道的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和重大事项。每季度、每半年可以结合代表活动,听取一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汇报。对街道范围内承担的区人代会通过的计划目标、项目建设,更应进行跟踪监督。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进行监督,开展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决算的初审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在年中和年末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街道财政的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审计结果向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通报。
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开展监督。街道人大工委除了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监督外,完全可以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开展监督,当然应该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之下。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工作评议、履职评议、行风评议等,街道人大工委组织街道辖区代表开展相应的视察检查等监督活动。为了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开展更深层次、更进一步的监督,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下,各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对应“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开展定点定向视察检查,持续进行监督,把监督做深做实。这种监督非常有利于把情况摸透,把问题吃准,把意见建议提到位,把监督工作做到家,极大地提高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履职是街道人大工委的基本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监督,大都是在年初确定了监督计划安排,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会议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内容既有工作监督,也有法律监督。虽然这些议题的主要承担者是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工委,但街道人大工委同样有协助议题审议、监督开展的必要。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选取有关议题,相应地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征集代表、群众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形成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把基层代表的声音、社区群众的愿望原汁原味地反映上来,为区人大常委会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是人大履职为民的体现。街道人大工委处在基层,对群众联系最直接,对群众感受最深切。必须对辖区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民生问题,要及时回应,开展监督。在开展民生监督中,首先要重点关注区人代会通过的为民办实事项目,这些都是经过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必须真正在街道范围内得到落实和解决。其次要关注代表在接待选民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街道人大工委搭建街道人大代表之家、社区人大代表工作室,组织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把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代表提出来。街道人大工委应该积极协助代表加强对问题的处理和督办,并把“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向代表反馈、向群众公开。
对代表建议办理和代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街道人大工委对代表建议有督办责任。督办的范围暨包括街道办事处承办的代表建议,也包括街道辖区所有区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议。不仅要督办人代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也要督办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对属于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督促办事处加以解决。对属于区级职权范围的,要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相应监督。对区级职权范围以外的,可以通过挂钩联系的市级人大代表向上反映,也可以通过省、市在街道建立的立法联系点向上反映,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促进基层反映的问题,能够在更高层次得到反映和解决。街道人大工委为辖区代表提供保障和服务,很清楚代表参加人代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调研活动等情况,还掌握代表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也富有督促代表履职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