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浅析基层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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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随着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案件数量增多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而基层法院案件增长数量尤其突出。2016年司法改革的全面完成,相对于将会长期保持基本不变的审判力量来说,案件涨幅呈“爆炸势”增长,对法院工作也是一个挑战。实现公正与效率是案件审理要求终极目标,但各基层法院目前就民事审判中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一、送达难的问题
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送达对法院案件能否高效审理有着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进行了明确规定。文书送达除了直接送达外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虽然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包含几种,但是就现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也存在不够灵活、程序过于严格、客观上不能认证当事人身份的问题,这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的存在,最终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
(一)直接送达。近几年经济下行,当事人外出务工增多,流动性增大,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准确地址,刻意躲避法院的送达,就造成了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这就需要识别谁是可以签收的对象,如果识别错误亦会导致程序上存在问题,所以往往基层法院在送达相关文书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亦或是无法送达。
(二)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一种是需要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一种是需要其他法院的配合。两种送达方式都需要对方的配合,如果对方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都将送达失败。
(三)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视为送达的期限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至少需要两次送达,从而直接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当事人,这就造成了直接的负担。最后收效甚微。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刊登案件信息,当事人能够看到案件信息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客观的导致了被告根本不知道已经被起诉,更不存在应诉。
(四)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以及提供不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变长或者无法送达进而转入公告送达。目前的邮件通常由他人代签后转交给当事人,这就导致实际的举证期限不够,也为将来案件审理、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
(五)电子送达。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法律规定必须先由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后才可以使用。当事人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准确的电子信息也会导致无法送达。
二、各地法律适用尺度标准不一,法官司法水平不高
民事审判中,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民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不同,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认同,进而上诉或者上访。目前民事审判中主要是集中在侵权类型的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自费药是否扣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等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会让当事人觉得法院不公正,存在关系案、人情案,继而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因法官司法水平不同,个别法官存在低效结案的情况。“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目前各种新类型案件增多,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也存在久拖不决的情形。
三、案多人少的问题
2016年司法改革完成后,入额法官数量有限,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来经济下行,社会矛盾纠纷多发,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司法需求与日俱增。长久以来,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是人民权利最后一道保障。社会上化解不了的大量矛盾冲突以各种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人民法院。尤其近年来,立案登记制的实行,诉讼门槛的不断降低,诉讼费用的大幅下调,人民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法院受理案件数急剧增加,人民法院尤其是承担法院系统80%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但基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数量并未随之相应增加,法官人均办案数量越来越多,“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
大量的民事案件,使审判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运作状态,进而导致法官疲于应付,牵扯过多精力,法官没有闲暇时间用来学习“充电”,知识与观念难以更新,面对不断而大量出现的新类型、新情况案件纠纷,法官的司法能力遭遇极大挑战;因为案多人少,法院无奈片面追求高结案率、高调解率,法官没有更多时间用于必要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和裁判说理工作,只好无奈匆匆下判,导致案件的质量无法保证,发改率上升;因为案多人少,法官没有空余时间用来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使得上诉率信访率上升,除此还要承受来自自认为受到不公待遇的当事人、案外人的不理解、埋怨,乃至报复和伤害,各种枪杀、殴打法官的案件浮出水面。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送达难问题
目前大多数当事人的观点是只要法院立案后,之后的事情就应该是法院负责,所以一部分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供被告的送达信息不准确,这就直接导致法院送达难。要解决这一难题,应该强化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可以规定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受送达人准确有效的地址时,由其承担送达不能及送达迟延的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在起诉时向受诉法院递交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存在或不准确,则送达不能或重复送达产生的费用,都应由其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重新提供送达地址,期满未能提供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法裁判尺度不一、司法不平不高的问题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
2.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3.以发回或者改判案件指导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对于发改案件就发改原因进行分析,以求在以后不犯类似错误。
(三)案多人少的问题
1.明确职责。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应该明确职责所在。其次,增加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模式中,法官助理没有法官的裁判权,也不应将其等同于书记员使用,“辅助性”应成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标准,实现审判业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逐步使法官从纷繁复杂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最后适当增加基层法院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临时聘用制人员,提高工资待遇,保障人才队伍的稳定性。
2.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职业化法官制度,加强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素质,就法官的高要求高付出与低待遇高压力高风险的矛盾,增加法官职业安全感,提高法官待遇等规定,积极而大胆地改革对法官不公平的制度,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推进完善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升迁机制,切实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法治国家的进程
3.深化审判方式改革。通过改革审判方式和案件审理方式,借助科技手段和其它辅助手段等一系列综合措施,减轻办案压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科技投入,完善自动化办公、办案设施,向科技要效率。
4.克服内部管理行政化、单一化倾向。使办案法官不通过轮岗交流,也能审理到不同类型的案件,熟悉各类法律、法规,拓宽法官理解法律问题的视角和境界,打破法官长期从事某类案件审判形成的思维定势,便于掌握各类案件的审判技能,培养法官民刑兼通、调审兼备、一专多能的水平,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建立起一支全面复合型的法官队伍。
(尹杰 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