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短视频带货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范文
基层反映短视频带货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不断壮大,短视频团购、直播带货等模式的不断兴起。该模式借助短视频平台的特点在经营方式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是针对性强、互动便捷。经营者借助短视频、直播软件,通过视频、连麦等交流方式直观地为消费者介绍产品的各项功能,并随时接收消费者的提问,实现粉丝与主播之间实时互动。这种模式以消费者为导向,满足消费者对产品需要的及时性、便利性,拥有较高的用户体验。二是传播性广、持续性强。大多消费者在自己享受购物的体验后,乐于将自己喜爱的直播间及宝贝分享到朋友圈、微博、QQ群等社交软件, 被分享者可以准确、迅速进入对应的界面,传播速度快、传播对象精准。特别是在网红、名人等网络效应的加持下,“圈粉”“涨粉”更为容易。作为新兴产业,短视频团购、直播带货在带来更好的消费体验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申诉难、维权成本大等困境。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炒作式”虚假宣传屡禁不止。短视频博主往往以消费者身份,探店点评,并经常使用“地表最强”、“某地老百姓心目中最好吃的”此类广告法明令禁止术语博得眼球;更有甚者与经营者合作,设计“帮粉丝打价格”、“老板为给粉丝送福利倾家荡产”等剧情,吸引消费者观看,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前有李佳琦虚假宣传被罚,后有辛巴巨额赔偿;虽然监管部门近年来大力整治短视频带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此现象仍越演越烈。
二是价格浮夸、花式优惠欺诈。短视频带货给消费者印象最深的一点就是优惠远远大于其他平台,而往往该优惠不是短视频博主真的帮粉丝打下了价格,而是其中涉嫌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最常见的套路就是抬高“原价”、虚构“特价”,而实际的“原特价”相对隐蔽。例如某新开火锅店,在短视频上称羊筒骨为88元,实际上全场菜品为4.8折,而短视频的团购套餐内标明团购价(特价)38元,折扣4.3折,消费者早早购券消费与直接到店消费相比也仅优惠4元,单品4元的实际优惠与消费者购券时心理预期的50元的优惠幅度相差甚远。更有甚者采用营养价格欺诈消费者。例如某川菜店,商户的短视频宣传内容中多次宣传“剁椒鱼头成本销售,仅售38元”,而消费者未作询问进店消费后,在付款后核对账单发现该剁椒鱼头单价为118元,商户辩称该价格为“节日酬宾价”,视频为早期拍摄,并要求顾客以118元支付鱼头费用。
三是产品同质化严重。短视频主播在选择产品时往往选择具备产出快﹑销售快和回本快等特性的“快销品”作为主推产品。 大部分经营单位由于缺乏创新能力,通常采用统一购买配件再加工制作成品的方式,即同质销售方式。这类产品往往技术含量低,单一和低端,销售方式和销售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一旦市场上出现畅销新品,企业就会纷纷效仿。例如珍珠制品作为诸暨直播带货的主攻手,在2018年阮仕珍珠推出的223款原创珍珠饰品时,均被别的企业仿制生产,仿制最多的产品有超过71家直播间在售卖。线上市场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象,不仅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更加影响大企业设计研发信心和力度。
二、意见建议
一要完善法律条文、革新监管手段。一方面要针对段视频团购的特点和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专门化的法律法规,例如《广告法》《价格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执法有法可依。构建有效准入机制、确认各流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拉紧法律行为红线,让短视频团购的“风筝”在法律“准绳”的牵引下平稳飞行。另一方面要统筹监管力量。短视频博主、商户、平台等住所分布各地,应当统筹属地管辖与网络监管,构建横跨线上线下的监管组织,释放更多监管权力。开发有效的后台监管系统,对涉嫌违法的视频内容进行抓取及电子固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
二要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引导社会共治。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严格按照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网络销售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自觉引导和督促电商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带货主播合法宣传,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自律意识;提高直播电商的守法合法经营意识,不断促进直播带货产业健康发展。
三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探索建立专利侵权快速维权模式,减少维权成本、周期,降低专利权人的损害程度。邀请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对市场主体反映的侵权等问题提供优质专业的援助指导服务,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在创新业务中遇到的难题。加强专利假冒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震慑力。防止短视频带货模式和产品的恶性同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