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免税申报指南范文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免税申报指南 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一、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二、项目管理方式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外资技改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从2008年7月起,我省技改项目申报改为网上申报,其简要流程如下: 1、首次在网上办理项目,需要在网上核准、备案、免税申报系统中注册,注册批准后即可登陆系统,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 2、按照政府核准目录确定项目是属于核准还是备案范围。 3、按照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以及省技改管理办法规定准备项目办理所需材料。 4、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填写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5、网上系统通知审查通过后,准备纸质材料到有关部门盖章审查后,并领取核准或备案文件。 6、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签订采购合同后,登陆网上系统,填写免税申请,提交有关部门审查。 7、网上系统通知审查通过后,准备纸质材料到提交有关部门盖章审查,并领取免税确认书。 首次申报的企业在注册时应准备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所在地、现有总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负债率、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产能、上一年(以申报日期为准)主要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利税等情况。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一)核准手续办理 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由企业委托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 4、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5、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1、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 4、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5、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企业报送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4、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5、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6、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备案手续办理 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由企业填报的**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 2、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项目免税及抵税确认 (一)有关政策依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内资技改项目和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资技改项目,引进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设备,可享受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购置国产设备可享受抵免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需办理手续: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现有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三)办理流程:免税、抵税确认书或证明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出具。 内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内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2、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 3、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外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 2、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 3、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商企业证明; 4、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报市级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经初审并在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后,报省经贸委。 向国家申请办理的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国家发改委。 (四)申报注意事项 免税确认书采取一次确认清单方式,不得分批办理,并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逐级报文提出申请,并提供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原件、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其它有关说明材料,原发文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五、法律责任 (一)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 (二)对于未经核准、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免税确认书的,有关部门要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追缴免税税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对企业技改报表出现的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现象,由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进行处罚。 (五)相关法律细则请参照《**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