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转变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案例通报范文

(作者:华典时间:2020-06-03 14:56:20)

市人民法院转变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案例通报

按照省委的部署,我院在审判工作中转变工作作风,创建优良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要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依法保护各类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信誉的,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要加大企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依法保护公平竞争。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

三是要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创造出优良营商环境。

下面我通报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两起典型案例:

一、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XX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是滨北最大的集钢结构生产、安装、销售为一体的公司,是XX市民营企业孵化基地。福生钢构与关东米业于2016年7月1日签订《钢结构代料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福生钢构为关东米业提供的钢材进行钢结构构件加工制作,预估钢结构构件重量550吨,加工费为每吨1 000.00元,福生钢构向关东米业交付加工产品的地点后,关东米业欠福生钢构加工费189 830.32元、运费600.00元。判决被告关东米业给付原告福生钢构有限公司货款18万余元。判后关东米业不服,向XX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本院判决。在本案的审理中,我们做到快审快结,仅用49天就审结此案,社会效果良好,有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福生钢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我们送来锦旗,表达对法院的谢意。

二、XX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纠纷

XX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的运输公司,经几年的发展,成为集运输、物流为一体的大型企业。该公司有营运的大型货车130余辆,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凯盛公司为其经营的货运车辆均进行了投保,但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一些保险公司不按合同进行理赔、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仅2017年以来,凯盛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事实就达27件,标的额金350万元。我们在案件开庭前认真审查车损数额,尽快进行司法鉴定,为及时高效审判做好准备。审理中做到耐心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以上的27件案件由3件调解,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其他24件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均履行义务,为凯盛公司挽回损失3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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