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范文
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规范气象信息员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员,是指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情收集等工作的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括气象灾害防御联动部门联络员、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村队(社区)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急联系人。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员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气象信息员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信息员的聘任应遵循“本人自愿,单位推荐,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的原则,优先从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校长、退伍军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农网信息员中选用。
第五条 每个气象灾害防御联动部门应当配备1名以上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联动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具体管理人员担任;每个乡镇(街道)应当配备1名以上气象协理员,气象协理员一般由乡镇(街道)干部担任;每个村应当配备1名以上气象信息员,村气象信息员一般由本村村队干部担任;城市社区、学校、车站、医院、农业园区、旅游区、工矿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配备1名以上应急联系人,应急联系人一般由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气象信息员一经聘用,需登记气象信息员个人信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气象信息员个人信息录入数据库,统一颁发聘书和徽章,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信息员或气象信息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调整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按程序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
第七条 气象信息员选聘条件:
(一)关心气象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能服从气象主管机构的组织管理。
(二)长期在责任区工作或居住,和责任区联系较多,熟悉责任区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
(三)拥有与责任区气象主管机构沟通的固定联系方式,如手机电话、固定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
(四)身体条件良好并有适当交通工具,能够及时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和开展气象灾情调查。
(五)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第八条 气象信息员聘期为三年,各气象灾害防御联动部门、乡镇(街道)、村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根据工作考核情况予以解聘或续聘。其中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年终考核称职的,应继续任用;对考核不称职、不适应工作,或聘任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更换。
第九条 气象信息员与气象主管机构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各气象灾害防御联动部门、乡镇(街道)、村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在确定信息员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气象信息员工作职责。
第三章 气象信息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气象信息员权利:
(一)免费获取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和其它有关气象信息。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预警信号识别、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它相关气象知识的培训,并获取相关培训资料。
(三)提请气象部门帮助解决在气象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气象信息员义务:
(一)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组织管理,自觉维护气象信息员形象。
(二)参与责任区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负责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责任区的社会公众,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参与责任区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收集灾害性天气实况、灾情和当地民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反馈。
(四)参与责任区气象探测设备、电子显示屏、气象大喇叭等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发现设备被盗、损坏、不正常运行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五)参与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增强公众防灾风险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六)认真填写《气象信息员工作日志》,对所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七)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变更号码的应及时将新号码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四章 信息传播
第十二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精准传递到辖区内气象信息员手中。
第十三条 气象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利用已有的防灾减灾设施,如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及时接收和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通过电话、对讲机、锣鼓等方式通知到重点区域、人群。
第十四条 气象信息员认为或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将气象灾情文字、图片或视频信息及时上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五章 气象信息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创造条件开展气象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制订科学的培训方案,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使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六条 地、县级气象部门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气象信息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预警信号识别、气象灾害调查方法、气象设备基本维护及全国气象信息员平台使用维护等其它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推动政府统筹现有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群测群防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并将气象信息员管理工作纳入对政府的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八条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县域内气象信息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其中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负责村(社区)气象信息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信息员考核与奖励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气象信息员评选活动,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推动政府建立和完善稳定的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投入机制,视地方财政经费到位情况,给予气象信息员适当的通讯和交通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地、县级已制定信息员管理办法的可结合本办法共同施行,互为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