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典型案例范文
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 土地纠纷
推荐单位 **镇人民政府
*县**镇**村许某与谢某土地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村民建房时,擅自侵占他人土地引起的土地纠纷,谢某一方在移地新建住房后,对旧宅基地住房既疏于管理,又未主动拆除,且长期外出打工,旧房损毁严重。邻居许某为自身利益在未取得有使用权一方同意情况下,侵占谢某一方利益建成新房。许某占地建房一事已发生17年,因当事人双方有亲属关系,以至于前期矛盾并未凸显出来,近两年谢某务工返乡因其他原因两家亲属关系恶化,才导致该矛盾纠纷暴露出来。
本案很明显是许某的过错,但因谢某期望的赔偿金额大大高于当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许某认为建房已17年,已成既定事实,即便法院判决,也不可能拆除现有住房,始终不愿按谢某要求做出赔偿;谢某则认为对方明知宅基地是自己的,即使是自己移地新建了住房,旧房未拆除复耕,但使用权始终是自己的,对方多年来不问不理,必须加倍赔偿。考虑双方既有亲属关系,也愿意就赔偿进行协商,所以镇、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多次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积极运用多种调解手段,最终成功将本案化解,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案例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2.《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一)基本案情
许某与谢某均系*县**镇**村村民,两人丈夫原是邻居还有亲戚关系。2001年许某一家在未告知谢某一家的情况下占用了谢某的部分旧宅基地建房,期间谢某一家人打工回来后发现自己原宅基地被占,也一直未明确提出要求许某赔偿。2018年9月许某要硬化门前道路,谢某才提出要求许某赔偿建房占地费三万元,但许某认为其在占地建房前谢某就新建了住房,按一户一宅原则,谢某原宅基地应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复耕,自己应该按照农村宅基地退出文件标准进行赔偿,只愿意赔偿谢某五千元,之后双方多次因占地赔偿事宜发生言语辱骂,矛盾愈演愈烈。村、社干部多次上门协商调处,均未成功。
(二)调解过程
2018年10月8日,许某来到**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要求政府解决。10月15日,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及**村委会村主任、驻村辅警到实地,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协商调解。经调解,许某愿意赔偿一万元,而谢某要求赔偿两万元,双方均不愿意做出让步,第一次调解不成功。
11月2日,分管国土工作的副镇长***同志率国土、群工、司法、**村委会工作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协商调解,但是谢某仍然要求许某赔偿两万元,而许某明确最多愿意赔偿一万元,第二次调解也未成功。第二次调解结束后,同住双方当事人本社的**村驻村辅警郑刚同志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发挥人员熟、情况明的优势,对谢某和许某分别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许某赔偿谢某一万六千元。两天后许某以丈夫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为由,不履行口头达成的协议。驻村辅警的调解虽未成功,但看到了许某、谢某的思想波动。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遂安排驻村辅警“点对点”对许某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思想疏导,并结合当前农村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向其讲明房屋有权属纠纷的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同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龙良平同志组织国土、群工、司法工作员到谢某家中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告知在当前经济水平条件下,两万元的赔偿确实过高,并且法院判决也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照历史案例进行审判;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又通过亲属疏导方法主动联系谢某在外工作的弟弟沟通,通过其弟的劝导,最终谢某做出了让步。
2019年2月1日,农历春节前夕,许某、谢某两人的丈夫均务工返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以此为契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的解释、劝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许某赔偿谢某一万一千元,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立即履行,该案历时近五个月的调解顺利结案。
主要调解员:包 *、**镇群工办、1598402****
祝 *、**镇司法所、1518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