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与腐败风险预警预防 相关制度建设汇编范文

(作者:王泽良5681时间:2020-11-10 07:49:3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全面落实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委)的监督责任,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更加科学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根据《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市局和局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

1.明确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范围。市局党组对局和局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协调局机关和局直各单位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责任。局直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直机关党委、局直各单位党委(总支)和各党支部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2.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局直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履责、积极负责、敢于担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态度鲜明、处置果断、立行立改;发挥表率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群众观点和民主作风,自觉接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学习工作生活的习惯。

3.切实做到“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担起来,既要严于律己,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本机构的反腐倡廉工作,积极组织本机构人员参与廉政教育活动,认真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惩防体系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廉洁高效政府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具体任务,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4.巩固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单位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分解、同落实,两个目标责任书在每年年初一起签订,并且一起检查考核和通报。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党委(总支、支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年底前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局党组分别向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市纪委报告;局机关党委、局直各单位党组织分别向局党组和市纪委驻局纪检组报告。

二、完善纪检监察组织体系

5.局直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各单位纪委在同级党组织和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情况在报告同级党委的同时上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各单位纪委要按期向市纪委驻局纪检组报送有关情况,每半年向市纪委驻局纪检组作一次书面汇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每年不定期约谈局直单位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

6.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建立结构完整、责任明确、人员充实、监督有力,与XX系统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体系。积极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做好重点派驻改革的后续工作;调整充实局直机关纪委,负责局机关纪检工作;局直单位凡成立党委的要同时成立纪委。

7.配备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按编制配齐局监察室人员。及时配齐局直单位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出缺时要力争在半年内配齐,出缺期间要明确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班子成员;未成立纪委的单位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未设立独立的监察室的,按本单位中层正职的行政级别配备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机关和各单位要在总支、支部成员内明确1名纪检委员。

8.规范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核和纪委书记的排位。局直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监察室主任以及专职纪检监察员的提名和考察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会同局人事科为主。其他专职纪检监察员和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提名和考察工作由所在单位纪委会同干部人事部门进行,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备案。担任纪委书记的干部,在本单位工作X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交流任职。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在局党组中的排名,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按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党组成员前面”;各单位纪委书记在班子成员中的排位参照上述规定按其担任同级别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确定。

三、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

9.改进监督方式。纪检监察机构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结合单位和行业实际,改进监督方式。“站岗放哨”抓监督,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平时警戒、有事报信;参与决策抓监督,通过参加重要会议、会签重要文件、对重要干部选拔任用进行监督把关等方式,前移监督关口;督促协调抓监督,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扫描巡查抓监督,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监督震慑,督促所在单位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带有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深挖细查抓监督,注重收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10.强化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规定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1.认真组织重点巡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要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巡查,对局直单位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议事机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班子主要领导及成员廉洁自律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12.抓好信访核查工作。规范举报投诉办理程序和办法,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抓早抓小,直查快办。

交办转办的事项,要加强督促、及时办结。对有轻微违纪问题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早约谈、早函询、早提醒、早打招呼,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小错误酿成大错误。对实名举报件要负责任地回复,做到件件有回音。禁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禁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

13.加强案件管理。局直单位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领导为主,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驻局纪检组报告。制定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建立领导干部廉政电子档案,对信访举报、监督检查、财务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有登记、有统计、有分析、有明确意见,按照立案、初核、暂存、留存、了结的要求及时处理。每季度首月X日前,局直单位纪委要将排查的案件线索报送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和同级党委,重大线索、时效性较强的线索以及责任事故情况要随时报送。

14.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执纪监督、查办案件的能力。重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选任和轮岗交流,坚持局直单位纪检监察年轻干部轮流到驻局纪检组、局监察室进行工作锻炼制度,保持纪检监察工作的活力。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

15.落实公开办事制度。继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和公共事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公开办事制度落实到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程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6.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定期组织述职述廉活动,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适时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高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17.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在本单位网站设立举报投诉窗口,积极参加“政风行风热线”节目,鼓励建立政务微博、微信平台,注意收集舆情和网上信息,提高服务热线电话的服务水平,确保专人及时接收信件、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咨询,及时办理投诉举报并反馈办理情况。

18.做好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加强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要如实报告。

五、加大问责和惩处力度

19.把查办案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敢打“老虎”、勤拍“苍蝇”、常消“病菌”,做到群众有举报的要及时处理、线索具体的要认真核实、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严肃查处,始终坚持利剑高悬,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20.突出查处重点。严肃查办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科级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招标投标、设计变更、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违反“八项规定”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违规用车用房、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抹牌赌博等方面的问题。

21.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相关规定确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定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单位发生腐败问题的,既要查处违纪人员自身的问题,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于问题多发频发、积累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发生严重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六、全面深入开展“廉政阳光工程”建设

22.及时总结系统内反腐倡廉和惩防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将“廉政阳光工程”创建拓展到系统全领域,实现全覆盖,全面打造“廉政阳光工程”“廉政阳光审批”“廉政阳光执法”、“廉政阳光服务”。

23. 打造“廉政阳光工程”。“廉政阳光工程”是我市的特色工作项目。深入开展“廉政阳光工程”创建活动,在全市推进“八公开五同步”(年度建设计划公开、建设资金公开、招投标公开、施工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交竣工验收公开、工程决算公开、考评结果公开;任务同步部署、责任同步落实、合同同步签订、考核同步实施、奖惩同步兑现)。

24.实施“廉政阳光审批”。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在“三集中”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质提效,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现在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平台上运行,并与市政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实时接受监督。

25.推进“廉政阳光执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全行业的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四统一”(统一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场所外观和执法人员着装)工作,着力开展基层执法单位“三基三化”建设。

26.促进“廉政阳光服务”。服务是永恒的主题。各级XX部门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开展“擦亮窗口树形象”活动,制定服务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为了健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部门,根据《推进法治XX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根据市委、市政府、省厅等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我局贯彻落实的意见;

2、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与计划的编制和变更;

3、年度部门预算方案、重大预算执行调整、大额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的确定;

4、行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6、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本局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8、我局机构、体制和职能的设置设立、变更、撤销等问题;

9、我局重大活动筹备,重大案件、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选拔、培养、任用、轮岗、交流、培训等方案的研究和制订;核定编制的增减、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呈报等;

2、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3、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推荐;

4、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理意见;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年度检查考核等;

6、受本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本单位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单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拟定、上报省和国家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重大专项和试点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预安排计划;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单个项目XX万元以上、捆绑项目XX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4、国有资产、资源购置,大宗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等;

5、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采购项目;

6、本单位土地开发、经营、处置等问题;

7、单位基本建设、维修项目以及房屋装潢、维修等XX万元以上的项目。

8、局有关计划、工程、费收、财务、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要和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预算内XX万元以上项目支出和采购;XX万元以上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开支;

2、我局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内XX万元以上大额专项资金安排拨付;

3、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党组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必须由市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局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并及时在局党组会议上通报有关情况。

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一)议题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由相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机关科室提出的议题,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分管领导提出的议题,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主要领导提出的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会议议题、日期和参会部门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连同会议材料一并提前X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或者电话等形式通知参会人员。议题承办科室应对拟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提供决策所需信息,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拟决策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必要时,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决策风险评估。

(二)议题协商

议题研究审议前,承办科室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按时反馈书面意见,未按时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承办科室应及时归纳和汇总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对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对确实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协商过程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提请局分管领导进行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局党组,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议题审核

承办科室完成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工作后,应向局办公室报送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请示、草案及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局办公室应在2天内完成符合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材料;认为材料齐全但需要进行合法性、合廉性审查的,应分别转局法制科、纪检组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对一般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原则上不超过XX天,重大事项不超过XX天,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除外。

(四)议题审议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分管领导主持。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参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五)会议表决

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表决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其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

(六)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七)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所属职能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上报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八)决策评估

决策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并报局办公室,由局党组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一)“三重一大”事项承办科室要根据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内部流程和实施细则,经局法制科、纪检组会签后按程序颁布实施。

(二)局办公室应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局法制科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按规定列席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

(四)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列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负责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报告。

(六)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XX市直市管单位党委(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在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指导领导下开展工作。局直属各单位党组织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比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等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本局本系统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局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其他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三)本局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市直XX系统机构、体制和职能的设置设立、变更、撤销等问题;

(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各单位核定编制的增减、二级单位干部调出入、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呈报等;

(六)受本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局机关及局直属各单位购置、处理重大固定资产;

(八)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采购项目;

(九)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土地开发、经营、处置等问题;

(十)局有关计划、工程、费收、财务、人事、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要和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十一)市直XX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党组讨论决策的事项和问题。

各单位党组织应参照上述议事范围,提出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由党组成员提出或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各部门提出,并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党组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l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应到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时间作会前研究。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通知上列明,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待上会时须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会议先由党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党组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党组书记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形式可分为口头表态、举手和投票,投票形式可分为记名投票和不记名投票。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表态、举手和记名投票等形式),须将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作出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

第四章议事决策规范

第七条党组根据本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作为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局公布施行。

第八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具体列出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集体议事决策的落实和检查

第十一条对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局直属各单位应将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问题不按党组《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四条未经党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局直单位党的组织会议出现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的,均视为违规。情节较坏的单位主要责任人在党的组织会议上要作出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由局党组在全局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

第十六条局党组接受市委组织部对局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局人事科负责对局直单位党组织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情况的检查。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对市局人事科的有关投诉,并按本细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填表说明:

l、“单位”:须写明单位全称。

2、“会议名称”:按各系统的实际情况分为党组会、党委会、总支会、支委会等形式。

3、“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须写明姓名及职务,“会议记录人员”须写明记录人员姓名及所在部门名称。

4、“会议通知送达时限”:是指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必须提前多少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及会议的不同类型确定提前送达时间,但不能超过《议事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时限。

5、“须到会人数比例”:详见((细事规则》第五条。

6、“决策形式”、“通过比例”:根据党内的有关政策法规,决策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通过比例为: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党委、总支、支委成员的二分之一。

7、“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此项是本表的主要内容。各单位要根据《议事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列举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例行工作不需表决的不必列出)。表述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涉及投资、工程、土地项目以及财、物的,还要求量化。所有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得遗漏。

8、“补充规则”:是指属于《议事细则》第十条、第十八条范围的事项,或符合《议事细则))的原则,本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具体(特殊)规定。

9、各单位的《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要求报市局党组备案后作为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公布。凡表中所列“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此规范执行。

XX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推进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着力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市人民政府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规程》、《省XX厅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XX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厅工作部署,全面履行XX管理职能,做好“三个服务”,加快发展XX业。

三、XX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XX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五、XX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六、XX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局长领导全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七、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例会。XX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代表XX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八、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总工程师分工负责重大工程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十一、局机关日常协调工作由分管机关副局长、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并向其他副局长通报情况。

第三章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十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省厅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在搞好XX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XX的保障能力。

十三、强化XX规划管理。研究制定本市XX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强化综合计划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体系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发展,逐步形成分工协作、有机结合、布局合理、联结贯通的XX体系。

十四、强化XX建设和管理。坚持“建、养、管”并重的方针,加快全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五、强化对XX市场监管。加强XX等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XX市场体系。

十六、强化XX社会管理。加强XX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七、强化XX公共服务,健全XX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抓好行业文明建设,推进优质便民服务,促进XX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四章健全会议制度

十八、XX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例会、专题会议制度。

十九、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机关科室和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适时召开,会议主要议题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需报请市政府和省厅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确定局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讨论以市局名义召开的全系统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研究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请示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列入局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二十、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先由相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二十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二十二、局长办公会议按年度编次列名,具体表述为**年第**次市XX局长办公会议。

二十三、工作例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工作例会每月底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包括:

(一)各单位、各科室小结交流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下一个月的工作安排;

(二)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的工作;

(三)其他需要列入工作例会讨论的事项。

二十四、工作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安排,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二十五、各单位、各科室每月的工作计划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对落实不力、完成任务差的要及时通报批评。

二十六、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集并主持专题会议,局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机关科室人员参加,主要议题是处理副局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研究协调的事项。

二十七、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对应的科室负责。

第五章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八、局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实行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计划安排与建设项目管理

1、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

2、年度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3、事业单位经营投资和基本建设XX万元以上的项目;

4、其它事项。

(二)市场准入管理

1、年度发展计划;

2、新增发展计划;

3、行政许可事项。

(三)财务管理

1、财务年度预算与年终预算执行情况;

2、购(处)置房屋、土地、车辆等重大固定资产的事项;

3、发生较大金额罚款、扣押、冻结、索赔、划转等事项。

(四)机构、人事编制管理

1、机构、体制和职能的设置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2、人员编制的增减事项;

3、干部职工的录用、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

4、拟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五)其它对系统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有关事项。

二十九、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时限较急的事项,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向局长请示报告。

三十、列入请示报告范围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必须严格遵循事前请示报告的原则,对先办后报的一律退回报送单位,并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纠正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或决策。

第六章规范公文审批

三十一、公文处理要遵循“准确、及时、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办理。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三十二、以市局名义上报公文,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副局长审阅后,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时限紧急的文件,由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签发;涉及局长活动的请示,经局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局长签发。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省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委、市政府、省厅要求市限时上报的公文和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三十三、以局名义下发公文,经分管副局长审阅后,报局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应送请有关局领导审阅后报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签发。

三十四、各科室上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的公文,必须由科室负责人认真审核,明确签署意见。公文稿经局办公室核稿后,按局领导职责分工送签。公文内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的,主办科室应与有关科室协商,会签后再送局办公室;科室之间如有分歧意见,要充分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局长。

三十五、上级来文由办公室负责接收,先送局长阅批,再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传阅,如领导有批示意见,承办人或承办单位、科室要及时处理,并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公文传批、传阅要做到急文急办,特文特办。

三十六、各县市区、局直属各单位向市局报送的公文应符合行文规则,请示类和报告类公文一律用正式文件上报,请示类公文应按一文一事原则,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不得越级请示,不得多头上送。对无文头、无序号、越级上送、多头上送的请示,办公室不予办理,并及时将公文退回报送单位。

三十七、符合行文规则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公文分办程序,一般先送相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审阅后,呈报局长批示。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呈报局长批办。

三十八、市局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科室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局办公室函的形式处理;根据需要,市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由主办科室做好协调工作。

三十九、市局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公布公文由主办科室负责人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四十、在严格公文审批程序的同时,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公文的政策法规关、行文格式关和语言文字关。要精简公文、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维护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XX部门工作透明度。

四十二、市局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议案与提案。

四十三、市局及局直属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完善和加强内部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监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权力行为。

四十四、市局及局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十五、市局及局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各级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六、市局及局直属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部门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四十七、市局及局直属各单位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八、市局及局直属各单位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九、市局及局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市局及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落实“四个不准”的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物资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九章严肃组织纪律

五十一、市局各级领导要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外出,事先向市政府报告。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调研员、副调研员、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事先向局长报告。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事先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时间超过两天的报局长批准。

五十三、市局工作人员及局直属各单位领导必须坚决执行XX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原则提出,在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XX局的决定相违背的公开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长同意。

五十四、市局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维护XX局的集体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局全体机关人员、局直属各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XX局的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对因执行不力、延误工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一、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干部人事管理系指XX局对直属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人员录用、调整、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的管理。

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事项报告制,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人事管理事项,局直各单位必须事前向市局党组请示。

四、XX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局人事劳动科具体承办。

第二章机构编制管理

五、XX系统机构、体制和职能的设立、变更、撤销,各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及编制的调整等事项一律纳入市局统一管理。

六、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核定及调整,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厅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七、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满编单位进人必须坚持“出一进一”的原则,超编单位一律不得新增人员。对原超编进入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擅自呈报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核定工资等手续,财务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八、充分发挥人事、监察等科室的监督职能,每年组织一次人员编制清理核实工作。

第三章干部任免管理

九、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注重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

十、局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任用必须按照核定的职数配备,原则上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十一、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1、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XX系统副县级干部、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科职干部、市局人事科长,其任免由局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委或市委组织部决定;

2、局机关正科级干部和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外的正科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其任免由局党组作出决定,任免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局机关和局直各单位其他副科级干部任免由局党组决定;

4、局直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免由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决定,任免前报局人事科备案。

十二、市局管理的干部任用程序:

1、局直各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原因、职数、职务、任职条件等)后,向市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请示,同时向市局人事科说明方案;

2、市局党组研究讨论呈报单位的干部调整方案;

3、由市局人事科组织民主推荐;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或考察组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6、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公示期满后,由党组指定专人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四章人员录用、聘用、借用管理

十三、市局机关、局直各事业单位人员增编或自然减员后,按照“缺一补一”和“逢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考试录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一般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选调生中考录。

十四、各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应及时向市局报送招录计划,由市局根据职位要求,确定招考的资格条件,上报市相关职能部门,纳入省、市统一组织的招考。

十五、局直事业单位机关聘用或借用临时人员,须事前向市局请示。凡临时借用的人员,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律实行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即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必须回原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完工后自然解聘。机关工勤人员缺编的,实行用工合同制,用工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不得签订长期或无期限合同。

第五章交流与回避

十六、积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内部轮岗交流。除了专业技术性较强、岗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外,股级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满XX年,一般干部从事人财物管理、证照发放、许可审批和执纪执法等岗位满XX年,应在本单位内部科室之间轮岗交流。

十七、稳妥推进XX系统干部交流。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满XX年的科级(含副科)干部,经历单一、需要多岗位锻炼的优秀年青后备干部,分期分批在本系统内进行横向交流和上下交流。

十八、局直事业单位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六章干部诫勉制度

十九、按干部管理权限,局管干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局党组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不能积极维护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屡犯自由主义者;

2、党性原则不强,闹不团结,影响和削弱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群关系,影响较坏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失误较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

4、不能廉洁自律,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方面存在问题,群众反映较大者;

5、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者;

6、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第七章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二十、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凡违反干部任免程序,考察材料不齐全的不讨论、不审批;

二十一、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二十二、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二十三、讨论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任用时,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回避;

二十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局党组决定调整任用的干部,逾期拒不到职的,要严肃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

二十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违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的通知

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经局党组、政务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加强XX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出请示报备的对象

市局副县级(含)以上干部、局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二、外出请示报备的事项

离开本市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及其它紧急事项临时外出。

三、外出请示报备的程序

1、市局主要领导外出请示报备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市局主要领导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及时报告)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局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

2、市局其他副县级(含)干部、局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需提前XX天(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及时报告)向市局主要领导请示,并向市局办公室报备。

3、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XX天以内(含)的,需提前XX天(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及时报告)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XX天以上的还须向市局主要领导请示,并向市局办公室报备。

四、其它事项

1、市局主要领导外出,须按领导职务排序确定1 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市局其它副县级(含)干部外出,执行AB角制度。局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外出,须按领导职务排序确定1 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2、局直单位党政分设(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原则上不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须说明理由。

3、在国家法定假期(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等),双休日外出,须履行请示报备手续。

4、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可口头请示报备。外出期间如调整行程,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

5、为妥善应对重大紧急事件和突发事件,保持工作联系,干部外出期间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若本单位发生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返回,到岗履职。

6、外出干部应提前XX天填写《外出请示报备单》,主要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还包括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7、局机关各科室副职和工作人员外出向本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备。

8、局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作出具体规定。

9、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事宜,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通报。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XX天作书面报告,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XX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人事科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局党组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委负责人同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方针,结合我市XX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书记同局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主要了解谈话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廉政、诫勉谈话的主体为局党组书记。

三、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局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四、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3、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5、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看法;

6、分析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7、提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市委市政府、局党组要求谈话的其他内容。

五、廉政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1、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集体廉政谈话每年一次。

3、个别廉政谈话为不定期制。

4、廉政谈话的具体时间、对象、内容、地点、方式由局党组书记确定,必要时局党组成员可参加廉政谈话。

5、廉政谈话的程序:

(1)谈话对象汇报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本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谈话对象本人需要汇报的其它内容。

(2)局党组书记通报谈话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情况,提出谈话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

六、诫勉谈话是发现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经查实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时所开展的谈话。

七、诫勉谈话的程序: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通报谈话对象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2)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说明,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3)谈话人指出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整改的措施和要求。

八、有关要求

1、局纪检组、监察室承办廉政、诫勉谈话的具体事项,并负责记录廉政、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3、谈话对象应及时将局党组书记与其廉政谈话的情况向班子成员通报,结合本人、本单位的实际和廉政谈话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报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4、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局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5、局党组成员、副县级以上调研员要按照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和工作联系点的要求,认真抓好分管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工作函询及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是指局纪检组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为推动我局的重点工作落实,对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以进一步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本制度所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函询”是指局纪检组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干部考察、考核等反映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经济交往、廉洁自律、道德品质、法制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将问题摘要函告干部本人。

第三条函询、约谈的实施主体是局纪检组。必要时由局党组书记进行约谈。

函询、约谈对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确定需函询、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工作每年进行XX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函询工作根据群众信访件和上级纪委转办件反映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违纪问题的情况,用发函的形式由干部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

第五条函询、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填写函询或约谈《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局党组书记审查、批准后,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提前XX天,以《通知书》(附后)的形式,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函询的问题及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等事项,通知函询、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对象本人。

(二)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上级纪委和局党组汇报。

约谈结束后XX日内,被约谈对象就约谈涉及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报局纪检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XX个月。整改期间和整改结束后,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对被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委托或聘请相关人士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或仍然存在约谈前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XX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局纪检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局纪检组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所属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六条对函询的对象和内容,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有关人员要注意保密;函询回复材料经办之后,由局纪检组存档。

被函询干部必须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避重就轻。对故意隐瞒、回避问题和追查、报复举报人的,据局纪检组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件1(存根)

约谈通知书

X号

同志:

根据《XX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函询及约谈制度》的相关规定,请于年 月 日 午 时 时到接受 约谈。

特此通知。

XX年 月 日

约谈通知书

X号

同志:

根据《XX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函询及约谈制度》的相关规定,请于年 月 日 午 时 时到接受 约谈。

特此通知。

XX 年 月 日

附件2

约谈呈报审批表

约谈对象姓名级别

单位及职务

约谈事由

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人、谈话内容

承办科室主任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负责人意见

约谈情况小结

附件3

X号

关于XXX同志有关问题的函询通知

XXX同志:

XX 年 月日

附件4

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姓名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函询对象就函询问题所作的说明

负责函询的纪检部门意见

发函机构主管领导意见

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市XX系统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进程,促进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XX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预算法》和现行的财务规章制度以及XX系统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

第一条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各部门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要求,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遵循依法依规、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究绩效的原则,不断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二条 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年度预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列入预算项目的不得随意支出(经批准追加的预算项目除外),各单位要自觉维护部门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条 严格部门预算审批制度。局直各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后,应报市局相关科室审核,并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要进行公示。各单位年度决算应及时报XX局。局财务、审计每年度将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稽查或审计,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要实行问责制。

二、规费征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 加强票证管理工作。健全票证的领用、核销、报废、保管、存放制度,严禁用其他票据代替规费专用票据。相关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收费。

第五条 加强规费征收的台帐基础工作。规费征收台帐是堵塞征收漏洞和源头治腐的重要保证,要使用微机征费,严禁收钱不开票,多收钱少开票,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第六条 确保资金的安全。所有规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存入专户,严禁多设帐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坐支、截留和挪用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严禁擅自以规费或行政事业性资金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三、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和项目预算执行,原则上由市局统一调度,实施监督。

市局直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局批准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资金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八条 市局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应当执行“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质量进度拨付”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工程合同、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

(2)局计划科会同工程科、财务科审核并提出意见;

(3)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拨付。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同一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内核算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十条 项目支出中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单位列出清单,报局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批方可购买。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拟或变更项目,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监察等科室应当加强对市直各工程指挥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监督。各工程项目实行每半年审计一次的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所购固定资产要向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财务资料移交局财务科。

四、重点建设工程协调(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工程协调(建设)指挥部财务实行常务负责人负责制,每月月底必须向局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科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各协调(建设)指挥部要按照“计划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征迁补偿费使用方案,加强征迁资金的管理,监督征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确保征迁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私分征迁资金。

第十四条 各协调(建设)指挥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局财务、审计、监察等科室应当加强对协调(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监督,实行每半年审计一次的制度。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所购固定资产要向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五、罚没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返回收入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六、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健全固定资产建、购(处)置报批制度,局直各事业单位建、购(处)置固定资产,要将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用途(处置原因)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并市财政局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将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要按《政府釆购目录》,经政府采购,实行阳光操作,所购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落实使用人,年终复核,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固定资产核销或报废要办理相关手续。干部调离或退休时应按规定在办公室和财务科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七、财务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局直各单位一把手不直接管理财务工作,单位财务由分管领导实行一支笔的签批制度。

第二十条 机关基本支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实行大额经费开支的报批制度。除日常公务开支如燃油费、水电费、邮电费用由分管领导签批外,其他一次性金额过大的开支(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额),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规定更正补充;各种付款凭证应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财务印鉴应分开管理,坚持钱、帐分管,收据由会计统一编号管理,出纳登记领用,存根回收保管。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服务,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充分履行财务人员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借(垫)款。凡单位借款,必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手续,一般不准私人借款,职工因公出差产生的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机票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 抓好财务人员的培训,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培训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高级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XX小时,初级会计人员不少于XX小时。

八、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 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赞助,确因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需要,超过XX万元的,必须报市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接待标准,规范各种补贴标准,严禁超标准发放补贴,滥发奖金、福利,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或省市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或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我市XX系统反腐败斗争,全面完成XX年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为省级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目标

1、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健全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及时处置影响稳定和系统形象的突发、重大事件。

2、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廉洁自律,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形象,分管单位和联系点班子及成员不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职工不发生违法和严重违纪案件。。

3、加强分管工程项目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严格,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保障XX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问廉问责等制度;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规定报告个人的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有关事项;定期向局党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5、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

6、认真开展纠风治乱工作,着力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分管单位和联系点不出现“三乱”问题。

7、深化源头治腐工作。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分管单位重大决策实行政务公开,杜绝失职、渎职行为发生。

8、领导和支持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违纪违法必究。

二、责任追究

1、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2、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对履行责任不力或不到位的,实行责任追究。

党组书记签字:

党组成员、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一)述责的主要内容

1、理论学习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年度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三)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情况;

2、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3、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4、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述责述廉的要求

1、党员干部述责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述责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党员干部宣读述责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责述廉工作由机关党支部领导,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4、党员干部述责述廉时,应邀请二级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普通干部职工、服务对象代表参加。其中,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10%。

5、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责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的差距,要力求祥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和总结。

6、党组每年要对述责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责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7、党员干部的述责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和档案、廉政档案。

8、对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党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公。

9、述责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优称率低于XX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XX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不称职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要建议上级部门对其以免职处理。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认真抓好市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养和领导科学发展的水平,根据市委有关理论学习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中心组如下学习制度。

一、中心组学习参加对象为党组全体成员,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视情扩大至局直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

二、中心组组长主持中心组学习活动,审定学习计划,主持和总结每次的集中学习交流和报告会。如有特殊原因,可委托相关领导主持。

三、中心组设学习秘书一人,由局人事科长担任,负责中心组的具体学习和活动安排,包括负责起草学习计划,及时提供有关学习资料,通知学习活动的具体安排,建立健全学习档案等。

四、中心组每年年初应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好年度学习计划,包括学习的目的要求、内容安排和实施办法等。还应根据年度计划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学习内容,制定好中心组阶段性学习计划,包括学习重点、专题和参考书目、思考题等。年度学习计划每年年初发给中心组成员,阶段性学习计划提前一周发给中心组成员。

五、中心组学习主要内容是,党的方针政策;重要的法律、法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及党报的重要理论文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党史;管理专业知识;其他有关内容。

六、学习形式与任务:坚持和完善“统一安排,自学为主,集中活动,注重实效”的学习方法。中心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研讨或理论学习报告会。中心组成员根据学习计划的统一安排,每人每周的自学时间不少于XX小时,或每周个人集中时间自学不少于半天。做好平时个人读书笔记(使用统一的笔记本)。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理论研讨文章或调查报告,每季度至少有一篇心得体会

七、学习纪律:中心组学习实施考勤签到,不得迟到、早退。每次集中学习都要认真做好考勤,对学习情况全过程予以记录。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中心组组长请假。事后应抽时间补学相关内容,并写出学习体会,交组长检查。

八、每半年由组长负责查阅和通报一次学习、考勤情况。中心组成员要将理论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学报告,由学习秘书进行记录,将述学情况、检查情况和学习总结材料报上级组织。

XX局政务公开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于全市XX中心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局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制度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依法公开、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为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标准:公开的项目准确、内容真实;依法严格管理,权力运行约束机制健全;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质量优、速度快、工作效率高。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务公开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有目标,年终有总结、有检查、有评比。

第六条局机关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信息发布,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局直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了解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各县市区、局直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结合信息发布工作,主动提供应发布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九条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以及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明确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一)政务公开事项:

(1)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发展规划及进展情况;

(3)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考评结果;

(4)重大项目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5)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执行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7)行政执法情况;

(8)人事任免、人员招聘情况;

(9)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10)重大突出事件的处理情况。

(二)办事公开事项:

对外公开内容:

(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工作人员职责;

(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和罚款、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等;

(3)办事要求: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文书资料;

(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流程等;

(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

(6)办事责任:即办事人员在办理某一事项中应承担的责任;

(7)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8)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规章、违纪处罚办法等;

(9)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对内公开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

5、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上述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章 公开途径

第十条局形成的各类政务公开信息,应该在局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合法媒体上发布。不得在任何非法媒体发布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对需要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确定信息发布途径,便于对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的管理和方便群众查询。

第十二条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发布:

1、对外公开方式:

(1)设立政务公开栏进行政务公开;

(2)网上公开,在门户网站分类别、分栏目输入政务公开各类内容;

(3)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4)印发政务公开手册或办事指南;

(5)推行机关办公自动化,与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做好链接;

(6)工作人员摆放桌牌,明确职责,规范服务;

(7)编发简报、会议纪要等及时公开局重大活动,决策过程及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

(8)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2、对内公开的形式:

(1)在局固定的公示栏上公开;

(2)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民主生活会等;

(3)印发文件、简报、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

(4)机关各科室职能、办事程序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上墙。

第五章 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局政务公开工作要认真履行有关程序,遵循工作流程,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高效。

1、政务公开预审制度: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党务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科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初审,请分管领导阅示报局长审批后,再行公布。

2、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及时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XX个工作日内公开。

3、申请公开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局提出申请。属于本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XX个工作日。

4、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二)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行风评议体系;

(三)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四)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党务公开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加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不断增强党员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构建和谐XX,促进XX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党务公开要按照宪法、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其他党内法规,依法依纪进行。

(二)真实公正原则。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事项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三)注重实效原则。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广泛参与原则。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畅通党员诉求表达渠道。

(五)有利监督原则。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简明清楚,通俗易懂,一目了然,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

三、目标要求

(一)提高科学执政能力。通过党务公开,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政治热情和聪明才智,不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努力提升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团结带领群众能力。通过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务实为民、清廉执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促使党组织积极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促进社会和谐能力。通过党务公开,增强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使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社会更加和谐。

(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通过党务公开,实现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民主化、公开化,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源头上杜绝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以外,都应该以适当方式公开。

(一)领导班子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联系方式;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年度党建重要活动安排情况;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分管重点工作完成及考核情况;领导班子集体和成员年度目标承诺、践诺情况等。

(二)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主要包括: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前开展调查研究、技术咨询、专家论证、决策评估等情况;开放党组织会议的情况及决策结果;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进展及完成情况。

(三)干部管理使用方面。主要包括:干部的培养锻炼情况(党外干部、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后备干部的推荐产生和公示情况;干部管理情况(考核和民主测评、监督、奖惩等);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各项制度规定情况等。

(四)党组织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换届征求意见和选举、党代表的推荐选举、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党员发展情况(党员发展规划、公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党员教育培训,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党内奖励情况(党组织表彰和推荐表彰的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有关情况);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的开展情况;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和党员年度评议及整改情况(各项工作开展前征求意见情况的通报、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情况的通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和查摆问题情况的通报、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出国(境)和外出参观考察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情况等。

(六)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工作情况;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重大财务支出情况;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及监督电话。

五、公开的方法、程序、形式、时限

(一)公开的方法分为法定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种方法。

1、法定公开。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2、主动公开。对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3、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

(二)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严格遵循“拟定公开内容-党组织审定-负责人审签-向党员群众公开-收集意见-归档管理”的程序,由党内至社会实施公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等由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要组织专人定期收集、梳理、归纳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认真吸收;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严肃对待,并公开处理结果。

(三)公开的形式

1、召开党员干部职工会、情况通报会、阶段工作会、民主生活会等;

2、印发文件、通报、简报、工作信息等;

3、设立党务公开栏、板报、电子显示屏等;

4、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

(四)公开时限

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随时公开。长期主要指政策措施、正式文件、管理制度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定期公开主要指党组织的经常性工作;逐段公开是党组织工作目标进展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随时公开是党组织临时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如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内容。定期公开可分为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公开。逐段公开和随时公开视情况及时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党务公开工作实行党组织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协调监督、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局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级党组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党务公开工作负全责;分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机制。建立并落实党务工作监督员、责任追究、目标考核等三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纪检监察人员、党代表、老干部、普通党员、群众代表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局将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对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评选年度党建工作先进的重要依据。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党组织要通过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宣传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努力营造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务公开,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让党员群众在了解中参与,在明白中监督。要充分尊重基层党员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党员群众在党务公开工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同时要积极培育典型,总结先进经验,通过典型示范,推动我局党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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