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实施细则范文
XX县水务局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山东省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行为;
(六)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行为;
(七)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巡查制度
对辖区内重点河道、大中型水库、重点水利工程设施、重要水源地、水事案件易发地等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其他部位和重点取用水户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第四条 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和不同阶段巡查方案。年度巡查计划包括巡查任务、重点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等;巡查方案包括巡查内容、范围、重点、周期、路线、责任人等。
第五条 建立执法巡查责任制,将巡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并定期检查考核。
第六条 在执行巡查任务前,应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
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应着装整齐,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 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可能发生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及时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按一般程序处理;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或单位领导。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或超越处理职权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或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移送的及时移送。
第八条 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文明执法。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巡查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酒后执法巡查。
第九条 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人员签名后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整理归档。
第十条 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做到巡查和宣传相结合,积极宣传各项水法律法规,提高公民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一条 建立执法巡查奖惩制度。
对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水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照执法责任制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