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范文
1.洛阳市洛龙区疾控中心主任孙怀伟等违规接受管理服务企业安排的宴请娱乐问题。2016年11月,孙怀伟与区疾控中心免疫科科长王会纯、办公室主任许晓勇接受某制药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宴请,并于饭后参加李某某安排的唱歌娱乐活动,相关费用均由李某某支付。2017年8月,孙怀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新郑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金伟等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活动问题。2019年2月,张金伟带领新郑市商务局电商科科长张国增在外考察学习期间,接受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安排,到KTV唱歌娱乐,并被录制视频在互联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2月,张金伟、张国增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方城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副队长黄新宇违规接受执法监察对象安排的消费活动问题。2017年4月,黄新宇带领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前往方城县博望镇检查工作。期间,接受当地某沙场老板安排的足浴,相关费用由该沙场老板支付。2017年12月,黄新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偃师市公安局国家安全保卫大队职工高增光违规收受健身卡问题。2019年2月,某健身会所老板马某因交通违法被查处。高增光收受马某赠送价值约为2000元的健身会所会员年卡2张,为马某说情协调,2019年3月,马某将其中的1张年卡升级为终身会员,价值约5000元。2019年7月,高增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违规组织或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突出表现,既大量挥霍浪费资财、消磨党员干部意志,又贻误党的事业、破坏党的形象。早在2002年1月,十五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就明确提出:“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此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多次重申,禁止党员干部以各种名义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党中央、中央纪委之所以下大力狠抓违规组织或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关键就在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党员干部沉迷其中,容易滋生各类腐败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一直将上述问题作为纠治“四风”的重要内容,先后查处相关违规违纪问题123起、处理148人。党员干部的特殊身份和工作特点,决定了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出入豪华奢靡的高消费娱乐、健身场所。但当前仍有一些党员干部贪图享乐的思想根源尚未根除,对灯红酒绿的娱乐会所、豪华奢靡的健身场所趋之若鹜、流连忘返。高压态势下,这些以公款或公权为后盾的娱乐、健身活动。暴露出一些地区和单位纪律规矩松驰,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贪图享乐之念犹存,必须深挖细查、严肃处理。
以案释纪
主要表现形式
1、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消费;
2、用公款为他人支付娱乐、健身活动费用;
3、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安排娱乐、健身活动;
4、借会议、培训等之机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5、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娱乐、健身消费卡、会员卡等;
7、其他违规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行为。
量纪参考
所谓违规组织或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有关要求。“娱乐活动”一般指在娱乐场所开展的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活动,娱乐场所包括各类歌舞厅、夜总会、俱乐部、桑拿洗浴中心等;“健身活动”一般指在对公众开放的运动、健身场所进行的体育锻炼活动,如游泳、健身、打高尔夫球等。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范围和标准的界定。目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全国没有统一的界定。执纪实践中,凡明显超出当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以及公职人员薪金收入承受能力的各种娱乐、健身活动,均视为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关于两种常见违规违纪行为的区分。一个是组织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另一个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前者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违规管理和使用,属于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只要是动用公款,即便情节较轻,也构成该违纪。后者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论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即构成该违纪。如果接受、提供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既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又是用公款支付的,根据有关规定,属条规竞合,应当择一重处分。
(三)关于是否知情问题。执纪实践中,一些违纪的党员干部为逃避责任,辩称不知道参加的娱乐、健身活动是用公款支付的,或受外界因素误导,以为不会用公款支付,或不知道是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只要参加违反相关规定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无论是否知情,均不影响对违纪行为的认定。
清风警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改进工作作风,各项工作都很重要,但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党员干部如果沉缅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灯红酒绿、温软玉,不但会“玩物丧志”,还必然招致群众反感、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诱发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乃至违法犯罪。个别党员干部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贪图安逸、追求享乐,不但要“吃好喝好”,还要“玩好乐好”,有的借公务接待之机,酒足饭饱还要去洗洗澡、泡泡脚,“潇洒走一回”;有的玩心重,隔三岔五甚至利用工作时间到娱乐会所休闲放松;有的与别有用心的商人老板勾肩搭背,接受其安排的娱乐、健身活动,收受其赠送的娱乐、健身消费卡和会员卡,借娱乐健身之名,行权力寻租之实,一步一步走入“围猎圈”,影响非常恶劣、教训也非常惨痛。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动用公款组织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违纪问题。即使不使用公款,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娱乐、健身卡,也是党中央、中央纪委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对此越盯越紧、露头就打、坚决遏止。面对各类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诱惑,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自重自省自警、慎独慎初慎欲,从拒绝违规“唱第一次歌、收第一张卡、打第一场球”开始,不断净化自身生活圈、交际圈、朋友圈,坚决不能在诱惑前失守、在享乐中失节、在流光下失色。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严厉的惩戒机制,从制度上管住用好各项经费,从思想上管住管严各类公职人员,切实做到抓早抓小、常抓不懈,发现苗头问题要及时“拉警报”“踩刹车”,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由违纪演变成犯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开展定期的检查和不定期的暗访,对违规组织或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问题动辄则咎、严肃查处、通报曝光,坚决不能让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成为腐蚀党员干部、破坏党的形象的“催化剂”。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
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