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工作制度范文
党委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强化台党委对各项工的集中统一领导,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指示、条例和规定精神,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二条本制度涉及党委成员及党委组织有关人员。
第三章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台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参与全台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台主要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领导全台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广电媒体文化,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凝聚全台力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第九条 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全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全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批复,党员大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重要目标调整和党组织保证重大决策实施的重要措施。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培养、教育、考核、监督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党委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动、奖惩。
第十六条党的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统战、综合治理、老干部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涉及职工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党群机构设置及定员定岗。
第二十一条 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制度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讨论重大问题的方案一般应提前发给委员。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聘任或解) 奖惩事项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党委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党建工作上,抓大事、议大事,围绕改革、节目生产和经营工作,确定工作重点,切实提高党委会工作质量和议事水平,党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以下专项工作制度:
1、每年初,研究确定党建责任制和政治工作目标、任务及总体工作部署;年末对党建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综合评审。
2、每季度对党组织、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进行一次专题分析。
3、 对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干部队伍建设进行综合分析。
党委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个人签名制度。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委员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纪律要求
(一)党委成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决策。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参加台党委会议。
(二)党委成员要有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会议的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按规定不能记录和录音的,严禁记录和录音,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会议以外的人员泄露,坚决杜绝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
(三)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四条要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每月保证8至10小时,集中学习每月2次,每次半天。个人自学要达到8小时以上。要始终把加强学习放在首位,作为提高素质、做好工作的“第一需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身体力行,按照《党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的要求,做到政治坚定,提高政治察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把上级的决策与全台事业、产业发展的决策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的大局,党委成员要结合全台各项工作的实际,选准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具有指导价值的调研文章。要针对一定时期和阶段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为领导班子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做好服务。
第七章 组织生活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委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有事不能参加时,必请假或补课。
第二十六条党委成员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活动,进行自我剖析,形成书面材料,会上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民主生活会中提出的间题,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
第二十七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成员要从要求自已,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和纠正严重不正之风的工作,对党委班子成员,台属各部门(公司)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实时监督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正和处理。
第八章党委会工作质量责任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明确党委成员的责任
党委书记是全台各项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和第一责任者,对党委会工作质量负第一位责任;党委副书记负重要责任;党委成员负具体责任。党委成员根据主管的工作,负责党委会议案的调研和准备,对形成的决议予以组织落实。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对党委成员党要管党能力和水平的考核,对党委会交给的任务没有完成的、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擅自违反党委会决议的,要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台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