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调解概况范文

(作者:tw19872000时间:2012-07-09 08:04:32)

法院大调解概况

全力推进“大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法院积极推进诉讼调解机制,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近两年民事调解率为67.1%,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一是积极争取县委和县政法委的领导支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依托“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这一平台,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完善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解决。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对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八类案件,一般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法院才能立案。目前,发生在基层的民事纠纷,95%以上都经过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50%的纠纷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得到有效调处,部分行政机关也积极运用大调解机制解决行政纠纷,在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法院的压力。

    同时,县法院对全院的大调解工作进行布置落实,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领导组;专门成立了立案调解中心,除立案庭全体人员(4人)参加立案调解外,还在每个庭确定审判员专门负责调解。此外,还选聘审判经验丰富的退休资深法官专职从事立案调解工作,充实调解力量,在全院形成了领导挂帅,立案庭为依托,各审判庭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是拓宽思路,丰富调解手段

手段一发挥法院司法调解主导作用,积极开展诉讼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理解法官为他们解决纠纷的良苦用心,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发展。努力为当事人参加调解提供方便,在调解时间上,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在调解方法上,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失。

手段二:实行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由该辖区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到开庭前一段时间再次组织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自动履行调解协议。近两年,人民陪审员组织或参与调解案件89件,调解成功率76%

    手段三:建立与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      专门聘请了7名特邀调解员、听审员参与调解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今年514日,我院行政庭在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一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为增加审判透明度,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主动邀请人民听审员徐明君、赵华玉、听审员李萍等4人参加了听证会,取得良好效果。参加听审的人民听审员认为,邀请听审员参加法院听证活动,是法院审判工作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方式,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手段四: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的指导。县法院加强与村、社区联系,法官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释法析理,明辨是非,衡量得失,力促当事人握手言和,增大了人民调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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