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范文
***人民检察院
***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人民检察院***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河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在河湖生态管理和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监督机制,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维护优化河湖生态功能,夯实绿色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湖南省河道采砂管采砂管理体例》《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实施方案》《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省、市《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建立的有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办法、意见、实施细则等系列规定,经***人民检察院与县河长办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以及考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加强检察机关与河长办的协调联动,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加快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守护好“一江一水”(**水**段、****段),努力打造“水系完整、水量保障、水质良好、河流畅通、生物多样、岸线优美”的河湖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奋力建设现代化新**筑牢生态底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办协调督导职能,协同推进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危害水生态环境安全、水资源安全、防洪安全等损害公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升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能力,形成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体制,推进跨县跨行政区划划河湖联防联治,促进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构建党政领导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全面参与、责任部门协调联动的河湖生态保护模式。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湖生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依法治理、分工协作。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突出问题,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河长办发挥协调督导职能,助推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三)坚持协同联动、合力攻坚。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加强沟通,统筹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注重在协作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工作,实现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四、主要任务
各乡镇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履行河湖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履行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二责任主体。
(一)强化刑事检查监督。对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发现该情形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涉及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接到通报或者发现该情形的,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二)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涉及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或者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委会成员单位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以及征缴相关税费等行政决定难以执行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存在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执行、无故终结执行程序等违法执行情形的,河委会成员单位应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三)强化公益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本级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或者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反映其他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造成水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发现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和刑事责任仍不能修复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检察机关终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或者应邀请支持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活动。
(四)强化社会治理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河委会成员单位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损害危险的,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报河长办或者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
(**)强化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时,应当积极推进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对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赔偿义务人在诉前主动赔偿的,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委托第三人修复或者给付货币等方式督促开展水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对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确无赔偿能力修复的,探索以赔偿相应费用、购买服务、异地修复、提供劳务(如担任林管员、河湖志愿者)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或采取受损生态补救措施的,在行政处罚、适用强制措施及量刑建议上予以充分考量。
**、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河湖治理保护中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执法难题,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推动河湖监管问题有效解决。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组织召开。检察机关、河长办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督查、会议、调研、办案和日常的信息交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县人民检察院第**检察部(又称公益诉讼检察部)、县河长办为县级联席会议具体牵头部门,确定联络人员,负责“河长+检察长(检察官)”机制日常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权限送参会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后印发执行。
(二)建立联合巡查制度。河长、检察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巡查,调研了解河湖生态环境现状,对发现的问题共同研讨、推进河湖管护有序开展,预防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等水事违法行为。
(三)建立联合专项整治机制。针对河湖管护工作中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河长办、成员单位每年共同研究选择一个或几个领域,采取现场督办、重点督办、挂牌督办等形式,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各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共同解决。
(四)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涉河湖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或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召开临时协调会议,就案件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研讨、交换意见。难以达成共识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圆桌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查清事实,推进公众参与。
(**)建立案件调查办理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活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及时提供履职情况、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等相关资料。对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的监测检测签定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出具监测检测鉴定专业意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涉及河湖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引导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支持。
(六)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河长办发现本辖区内河湖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跟进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将办理情况反馈河长办;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河长办发现公安机关对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在审查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河长办。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现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跨行政区划的,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根据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七)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工作推进情况、河湖治理保护的整治重点、难点等信息。检察机关定期通报涉及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河长、检察长要定期对“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进情况组织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推进情况组织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评价考核和检察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二)坚持实践创新。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工作合力。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检察机关参与河湖长制工作台账,开辟涉及河湖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流转“绿色”通道。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河长办互派人员实践学习、开展联合培训、设立“一河一检察长(检察官)”等模式,推行检察长参加总河长会议、参与巡河巡查等方式,协同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及时总结推广实践经验,推进协作机制走深走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河长制工作简报、微信公众号、抖音、新湖南河长制频道、红网@河长等媒体,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法治宣讲、新闻发布会、听庭观摩、法治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公开课”送进机关、校园、企业、社区、乡村,强化河湖保护主题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关心、支持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参与性和主动性,营造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