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在税务工作中有效应对腐败问题范文

(作者:马革裹尸时间:2022-04-27 15:38:56)

浅谈如何在税务工作中有效应对腐败问题

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查处和惩戒腐败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工作成效显著。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腐败也在与时俱进,逐渐向新型腐败转变,如何在税务工作中有效应对此类腐败问题,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新型腐败的特征

(一)更加隐蔽。许多腐败现象都具有隐蔽性,但与传统的腐败相比,新型腐败的隐蔽性更强。新型腐败并非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而是一种隐藏法律边缘的腐败行为。这种腐败形式上更加隐蔽不易暴露,难以察觉,不容易引起注意,甚至很多人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腐败犯罪的行为,即使有公众发现并举报,也很难查找证据对其进行查处。

(二)更难监管。不同于传统腐败如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等,新型腐败由于具备更强的隐蔽性,能够很好的隐藏在法律政策的边缘,其犯罪的证据难以掌握,过程也难以监督,从而很难将其认定为犯罪事实。这就使得司法部门不能用常规的衡量标准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纪检监察部门也缺乏相应的有效手段对其进行监督制约。

(三)涉及面广。税务部门作为与群众接触的行政部门,掌握着大量相对完善、准确和有效的信息资源,这种资源几乎涵盖税收工作各个环节,这意味着各环节的人都有可能借助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优势,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谋取私利,就会影响到政策实施的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

二、现阶段存在的不足

(一)信息上存在数据鸿沟。当前对于惩戒腐败信息的传播主要通过信息媒介传递给公众,这样的信息传播方式容易造成行政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加之公众信息观念淡薄,对于新型腐败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导致群众监督的效果有限,使得查处腐败案件过程的孤立化、封闭化和神秘化,严重影响办案效率。

(二)纪检监察工作独立性不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不但要向上级负责,而且要向同级党委负责,受其制约。这样双重领导体制造成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受损,导致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监督权较弱,落实监督权存在空缺,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存在缺位现象,严重干扰纪检监察工作,对惩戒腐败效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机制制度存在漏洞。我国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多而繁杂,较为凌乱,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腐败问题的界定,而税务纪检部门能运用的法律更加有限。惩戒机制也没有考虑到现有腐败手段和方式的隐性化,没有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反腐形势的需要,缺乏前瞻性。造成在具体操作时,容易出现处分与执行的脱轨,惩戒执行力度无法到位的情况。

三、针对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应对建议

(一)充分运用大数据助力。拓宽数据信息来源。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和数据互换共享,按照“应汇尽汇”原则推动外部涉税涉纪数据的获取。探索搭建纪检监督智慧平台,为精准锁定廉政和失职渎职线索数据提供即时、充分的数据支持。树立高度重视党员群众参与的监管思维,引导群众对税务干部开展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意调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信息集群效应。加强数据管理维护。细化数据使用要求,严格税务人员使用数据的账号权限,定期向数据采集维护部门反映使用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形成数据质量管理闭环,提高数据源头质量和整体可用性。实时监控平台操作中的数据导出、删除、修改等敏感操作,建立倒查机制和配套惩戒措施,对数据使用异常行为开展分析,对数据使用违规行为强化问责。提升数据运用能力。加大大数据应用技术培训,选配数据分析专业技术人才充实税务纪检岗位。基于大据分析运用,开展异常数据评估分析和处置工作,针对问题频发、多发领域,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对关键少数、重点岗位人员建立廉政画像,开展风险研判综合分析,助力税务部门监督关口前移,及时纠正偏差,有效遏制腐败增量。

(二)做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明确“两个责任”分工。各级党委应该承担起主体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主要工作抓,加强党内自身廉政建设,亲自部署反腐败工作、亲自过问重大腐败案件、亲自协调重大腐败案。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承担好辅助和监督的责任,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做了许多无关其职责的琐事,应进一步转变纪检部门的职能,明确其职责,加大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两个为主”思想。查处腐败案件要以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保障上级纪检部门的知情权、话语权和指导权,由此对同级党委形成制约。各级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的提名和考察要以上级纪检部门为主,防止同级党委对纪检人员的干预,保障其人事独立性,增加纪检部门的底气,增强其反腐败工作的权威性。做到“两个全面覆盖"。向各基层税务部门派驻纪检人员,对派出人员实行统一管理,避免其受到多头领导,保障其监察权顺利实施,确保纪检监督覆盖到每一个角落,能够对隐性的腐败案件进行及时查处。改进总局、省局巡察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业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巡察工作,将定期巡察、不定期抽查、专项督导有机结合,尤其以不定期抽查为主,突击检查,收效会更大。

(三)规范完善各项机制制度。健全法律体系。应着重制定全面的可操作性强的反腐败法,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惩戒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力异化,加大惩戒腐败力度。规范办案权责。对反腐败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运用法治思维进行腐败案件查办工作,对其工作职责进行硬性的、明确的规定,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归整,对其社会背景及家庭成员关系进行调查,并形成电子档,以便于在查处腐败案件时,及时落实回避制度,避免反腐败工作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完善追责制度。不仅追究腐败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其上级领导、所在组织部门、其推荐人员之责。并且从确立对象、追责程序、最终处理意见及传达、人员申诉渠道等一系列方面,都应该规范化、具体化,形成追责常态化。同时对监管不力、推荐不当的人员进行通报,并与其年度考核、升职等挂钩,进一步压实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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