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离告知书(精选3篇)范文
居家隔离告知书1
一、居家隔离人员要按照规定居家隔离观察14天,必须单人居住,避免与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接触,保持房间通风良好,防止相互交叉感染。
二、居家隔离人员、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不得离开隔离场所,避免与亲朋好友、周边居民接触。
四、每日早、晚测量体温,其他家庭成员进入隔离居住空间时应佩戴口罩。
五、推荐使用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每天频繁清洁、消毒家庭成员经常触碰的物品,至少每天清洁、消毒浴室和厕所表面一次。
六、使用普通洗衣皂和清水清洗隔离人员衣物、床单、浴巾、毛巾等,然后完全干燥上述物品。
七、家属应尽量减少与隔离人员及其用品接触,避免共用牙刷、香烟、餐具、饭菜、饮料、毛巾、浴巾、床单等,餐具使用后应使用洗涤剂和清水清洗。
居家隔离告知书2
一、居家隔离人员或家庭注意事项
1.居家留观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居家隔离观察达14天。
2.留观期间必须单人居住,避免与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接触,保持房间通风良好,防止相互交叉感染。
3.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要加强自我防护,做好自身健康监测,按照要求做好家庭卫生防护。
4.居家留观人员、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不得离开留观场所,避免与亲朋好友、周边居民接触。
5.每天早晚至少测量体温2次,正常人的体温(腋温)是36℃到37.2℃。测体温时应保持腋窝干燥。
6.每天观察症状(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鼻塞、流涕等上呼吸道症状少见)。
7.咳嗽和打喷嚏时应使用纸巾遮盖口鼻。
8.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勤洗手,保持手卫生。
9.在家庭共同区域活动时需佩戴口罩。
10.经常触摸或接触的部位和器具应经常擦洗和消毒(请使用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氯仿等脂溶剂)。
11.居家留观人员应与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分餐,不得离开留观场所与亲朋好友、周边居民进行聚餐。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应保障居家留观人员按时用餐,对居家留观人员的餐具通过高温消毒等方式进行消毒并实行单独保管。
12.居家隔离期间,如果体温升高超过正常(大于或等于37.3℃),出现新症状或原有症状(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加重时,应第一时间主动向镇村干部或乡村医生等医务人员报告。
13.居家隔离人员或家庭应该主动配合镇村干部、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工作,对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乡镇、村(社区)工作要求
1.各乡镇、村(社区)要加强管理,在其居家隔离人员或家庭居住场所设立明显标志,安排人员轮流值守,防止他人与之接触。
2.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四个一”的工作要求(一名村社干部、一名民警、一名医务人员、一名社区网格员),安排工作人员每天2次上门为居家隔离人员或家庭测量体温,及时掌握人员状况。工作人员上门要做好防护,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3.镇村干部或乡村医生等医务人员接到居家留观人员、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或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加重的时,应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乡镇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报告。乡镇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应立即向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报告,由县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安排专用车辆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4.各乡镇、村(社区)要关心关爱居家留观人员,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发扬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为居家留观提供便利条件,尤其是对生活困难家庭要给予帮助支持。
居家隔离告知书3
一、适用范围
根据奈防指发(2020)16号、奈疫防指办字(2020)13号等文件精神,适用于以下人员:
凡是旗外流入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满14天以上且无异常症状的,方可解除隔离;其本人离开奈曼后,其家人要加强自我管理,继续居家隔离观察14天;其本人暂无离开奈曼意向的,与家人共同继续居家隔离观察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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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家隔离管理要求
1、居家隔离留观人员务必保证一人一室单独隔离,选择家庭中通风较好的房间,多开窗通风,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在打开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相通的房门时先开窗通风,家庭成员做好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2、在隔离房间活动可以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外科口罩,佩戴新外科口罩前后和处理用后的口罩后,应当及时洗手。
3、必须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好外科口罩,洗手或手消毒后再出门,不随意离开隔离房间。
4、尽可能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尽量处于下风向。
5、生活用品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分开,避免交叉感染,避免使用中央空调。
6、保持充足的休息时间和充足的营养。最好限制在隔离房间进食、饮水。
7、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8、讲究咳嗽礼仪,咳嗽时用纸巾盖口鼻,不随地吐痰,用后纸巾及口罩丢入专门的带盖垃圾桶内、用过的物品及时清洁消毒。
9、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通知,每日上午下午测量体温、及时上报村医,如果本人及家人出现发烧、乏力、咳嗽时,立即报告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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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的处理
根据通辽市人民法院、通辽市检察院等单位联合通告精神,对不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和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和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及时遵守上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的,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法律责任。
新镇新型冠状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