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社区)专职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乡镇村(社区)专职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规范化、制度化监督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综合服务专干、村综合治理专干本土人才以及村(社区)其他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加强教育培训。党委政府原则上每年至少对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1次。培训结束,对任职能力进行测试,第一次测试不及格的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再不及格的,发放务工补贴的80%,第二次补考不及格的主动辞职。
第四条 坚持每周二(群众工作日)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其余时间(包含星期六、星期日)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心轮流值班,方便群众办事。值班安排及联系方式采取公示栏公开、发放便民联系卡等方式告知群众。值班作息时间按镇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第五条 坚持定点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定点联系村(居)民小组,结合职责和中心工作等任务,定期到所联系村(居)民小组,走访群众,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第六条 加强村(社区)事务监督,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凡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和处置、工程项目建设、上级补助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以及与多数群众利益相关的重要问题,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同意后,均需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应发挥村(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惠农资金分配、低保救济款物评审、集体资产处置等,保证村(社区)事务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基层干部办事不公、优亲厚友。
第七条 全面推行党务、村(居)务、财务、服务“四务公开”,严格规范公开内容、时间、程序和方式,重点公开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做到农村政策随时公开、重大事务全程公开、村级财务逐项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及时回应党员群众疑虑。
第八条 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村(社区)财务由镇代管,镇定期对村(社区)财务进行年度审计、项目资金、涉农补助资金专项审计和离任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实行“双述双评双考”制度。“双述”,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分别向本村(社区)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镇党委政府述职述廉1次以上;“双评”,述职述廉后接受上级评议和下级测评。“双考”,考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率。每名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评议结果应明确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其中一个等次。各村(社区)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予以实施,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村(社区)干部提拔、继任和评先评优的依据;考核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以及辖区党员和群众反映在其岗不谋其政,不履职尽职的,视其情节予以诫勉、停职、责令辞职、罢免、辞退等处理。
第十条 村(社区)书记、主任离开镇域范围,三天以内必须向包村领导书面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经包村领导同意后分别报党政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领导审批。村(社区)书记、主任离开开州区范围须书面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村、社区书记外出报党委书记审批,主任外出报镇长审批)。原则上两人不能同时请假,其他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村(社区)书记审批,三天以上报包村领导审批。村(社区)干部全年请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含病假、事假)。
第十一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第一次全镇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予以组织处理或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请假须本人书面申请,村(社区)书记审查,报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请假。
第十二条 实行日常业务考核制度。对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业务工作,村(社区)应安排专人负责抓落实,工作的落实情况由镇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对不按时完成的,第一次全镇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予以组织处理或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党委政府年初制定村(社区)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村(社区)工作分为基本任务、重点工作、交办工作等类别,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加减分值直接计入综合目标考核总分,严格按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安全稳定工作、计生工作以及镇分年度确定的中心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