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连队改革政策宣传手册范文

(作者:wxuser11623924时间:2020-12-12 10:33:31)

集体所有制连队改革政策宣传手册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党委团场改革办公室编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集体所有制连队党支部委员会选举政策摘要

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党支部核心领导地位,选好配强集体所有制连队党支部领导班子。

一、班子配备要求

(一)班子职数设置。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总职数一般为5至9名。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由连队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一般设委员3至5名。“访惠聚”、驻连管寺等驻连干部可参加所驻连队“两委”选举。驻连民警在连队兼任副书记或副连长,不占职数。

(二)班子成员人选条件。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践行兵团精神、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热爱兵团、敢于担当、甘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少数民族聚居连队党支部书记除应当具备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本连队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单位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

(三)“两委”交叉任职和班子结构。“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一般交叉3至5名,条件不具备的可适当减少。连队党支部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管理委员会指导员,在有条件的连队同时担任连长。原则上“两委”成员中至少要有符合条件的1名女性、1名35岁以下年轻骨干和1名高校毕业生。

二、选举工作方法步骤

(一)部署启动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 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连队成立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筹备小组(以下简称连队选举筹备小组),由3—5人单数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负责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

3.报送召开党员大会请示。

4. 确定参加党员大会人数。党员因下列5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在征求党员本人和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报团场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二)确定人选

1.制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产生办法。

2. 连队党员和居民群众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连队选举筹备小组组织全体党员召开会议,按照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2 倍的人数,推荐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参加推荐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推荐有效。推荐票要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推荐结果。连队选举筹备小组根据推荐票情况和候选人条件,在得票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缺额人选在未当选得票多的被推荐人中另行推荐产生。

连队选举筹备小组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投信任票,现场公开计票。参会的居民代表超过应到会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连队选举筹备小组结合党员推荐和居民代表推荐结果,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报团场党委审核。连队选举筹备小组推荐的初步人选,经团场党委审核认为不已列入的,向连队选举筹备小组反馈并作出说明,缺额人选由连队选举筹备小组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上报。

3.团场党委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

4.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对象。连队选举筹备小组召开会议,结合党员、居民代表推荐和团场党委推荐情况,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报团场党委组织考察。考察情况反馈连队选举筹备小组。

5.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连队选举筹备小组召开会议,结合团场党委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本连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6.请示批复候选人预备人选。

7. 候选人预备人选作出纪律承诺。团场党委与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签订遵守选举纪律承诺书,明确在选举中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候选人预备人选作出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三)大会选举

1. 向参加党员大会党员发出通知。连队选举筹备小组提前向参加党员大会的应到党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主要议题、基本要求等;对外出党员,书面通知要发到家属手中,并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到本人。

2. 布置党员大会会场。

3.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三、选举工作和纪律要求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集体所有制连队管理委员会选举政策摘要

建立集体所有制连队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民主管理机制,民主选举连队管理委员会,选好配强连队管理委员会班子。

一、班子配备要求

(一)班子职数和设置。连队管理委员会一般由指导员、连长、副连长和委员会共5—7人单数组成。连队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由连队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二)班子成员人选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连规民约;政治坚定,热爱祖国、热爱新疆、热爱兵团,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暴力恐怖、反对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品行良好、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群众公认;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提名为连队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政治立场动摇,表面上拥护党的领导、忠诚于党,实际上阳奉阴违的“两面人”;对宗教极端言行、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等知情不报、不敢发声亮剑、不愿管不敢管的;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收押处理,仍有危害社会可能性的;党纪政务处分期和影响期内的,或正被纪检机关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胆大妄为、利欲熏心、公权私用、贪污腐化、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办事不公、优亲厚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存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行为的;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等非正常上访的;拒不执行连队党支部工作部署,拒不履行连规民约规定义务的;被依法依规罢免职务未满3年的。宗教人士不得作为候选人。

二、选举工作方法步骤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推选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连队管理委员会的选举由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及组成。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连队党支部提出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征得团场党委同意后,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连队党支部第一书记或书记,要按照法定推选程序担任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三)参选居民登记

1. 公布参选居民登记日。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告知连队管理委员会选举日期和参选居民登记日期。

2. 明确参选登记对象。参加登记的居民应年满18周岁。居民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进行造册。

参选居民登记范围:(1)户籍在本连队并且在本连队居住的居民;(2)户籍在本连队,但是不在本连队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3)户籍不在本连队,但是在本连队居住一年以上以及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到连队任职人员、从其他连队交流任职人员、在连队工作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连队或居住连队登记参加集体所有制连队选举的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集体所有制连队管理委员会的选举。

对在外不能返回的居民,要将书面通知发放到家属手中,并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联系等多种方式告知本人,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不漏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连队居住,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3. 公布参选居民名单。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于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出现变动的,由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发放参选证。

(四)提名确定管理委员会候选人。连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中, 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连队有选举权的居民才具有候选人的提名权。

1. 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名候选人初步人选。在团场党 委、连队党支部领导下,由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组织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名。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出的初步人选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由候选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一项职务参加选举。推行党支部书记和连长“一肩挑”的连队,候选人可同时提名为指导员和连长。

2. 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审查。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相关程序提出连队管理委员会指导员、连长、副连长、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范围,提交连队党支部审核。连队党支部审核、团场党委审核后提交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得票顺序公布名单。自愿放弃的应书面提出。

3. 再次推荐提名候选人。

4. 候选人考察。

5. 确定管理委员会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5日前公布。不愿作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递补并公布。候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不得担任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团场党委要对候选人进行集体谈话,审核有关选举纪律承诺书并公示。

(五)候选人演讲。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参与参加选举的居民见面,介绍候选人情况,让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思路打算,并回答参加选举居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演讲材料应提交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材料主要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履职设想和打算,对待当选与落选态度等。

参加选举的居民向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是维护稳定、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等方面的问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准私下组织与参加选举的居民见面和随意许愿。

(六)投票选举

1.做好选举大会准备工作。

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投票的居民,经团场选举工作机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流动票箱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个连队居民委员会成员。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连队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凡本连队有近亲属的,严禁委托他人。在本连队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本连队除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每一参加选举的居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2.召开选举大会。

3. 选举有效性确认。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4. 确认当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四、选举工作和纪律要求

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采取利益交换、赠送财物、宴会吃请、胁迫诱使等手段,收买参选居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参选居民意愿的,均属于贿选行为。对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集中整治工作成果,对宗族势力干扰或以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的,坚决依法打击、从重处罚。

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摘要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依法赋予连队居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兵团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021年3月底前完成集体连队居民(以户为单位确权登记颁证,下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承包连队居民地块面积准确、四至清晰、空间位置明确、登记簿健全,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四相符”,确保连队居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集体连队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连队居民承包地。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先调整再确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一、二轮承包政策开展工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连队部分连队居民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连队居民为主体。连队居民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集体连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连队居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达成一致。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连队居民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连队居民,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权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坚持“四议两公开”的办法,做到“四签两不准”和“四榜定案”,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在确权工作中涉及用工时,要以优先有偿使用连队居民为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相关师团要依法依规收回经营地,妥善处理好职工承包集体连队土地的问题,连队“两委”制定的承包方案,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连队居民意愿,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要保证连队居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师团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一连一案,不搞“一刀切”。

三、确权范围

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厘清集体连队土地范围,既要防止集体连队侵占团场国有土地,也要防止团场侵占集体连队土地。范围明确后,确认集体连队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连队使用的土地,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集体连队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分类指导

(一)妥善解决集体连队中职工承包的问题。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的集体连队。职工土地相对独立、集中连片的,职工和土地可以就近划转至相邻全民所欲制连队。不宜划转的,要尊重职工意愿,在全民所有制连队重新划分身份地;或经连队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以职工退休年限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不收取土地租赁费,职工退休后将土地退还集体连队。

(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分类推进土地确权颁证。按照国家一、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给连队居民划分了基本生活地的集体连队,以最近一次调整的承包土地面积为准,总体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与全国和自治区农村保持相对一致,集体连队居民承包期限均定为2028年。

五、政策界限

(一)健全完善土地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连队“两委”要根据连队土地资源状况和连队居民承包现状制定承包方案,土地承包方案要坚持“一连一案”原则。对连队居民承包土地没有登记或承包合同缺失的,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据相关资料、连队居民回忆、现实情况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确认。承包合同签订要规范,不能增加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条款。

(二)明确集体连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连队使用的土地,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集体连队土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自留地、自留园等问题。自留地、自留园凡不属于宅基地之内的一律纳入承包范围进行登记。自留园属于宅基地范围的(房前屋后)不在登记范围。

(四)妥善处理连队居民自行开垦土地的问题。连队居民超越原承包地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应依法进行清理并按照实际面积纳入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

(五)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妇女因婚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六)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土地承包期内,连队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连队居民修建住房占用部分承包地等重大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连队居民意愿,经连队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后,进行登记。

六、主要工作和进度安排(2021年3月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11月中旬)。

(二)调查摸底清理阶段(2020年11月中旬—12月) 。

1. 全面开展精准核查。师市、团场要对土地进行分项精准核查和档案资料清查,做到地清、身份清。查清团场集体连队耕地、园地、开发性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情况,按大田种植、果园、设施种植等分类查清各类承包地、经营地面积,承包各类土地的连队居民及其他人员等详实数据,核实到地块到连队居民。查清现有承包地权利归属后,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

2. 清理经营地和职工承包地。要依法依规收回经营地,妥善处理好职工承包集体连队土地的问题,确保连队居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清查核实颁证阶段(2021年1月—2月)。

1. 绘制确权工作底图。由专业测绘机构绘制详实的连队土地确权工作底图,进行公示,作为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2. 确定承包地块和面积。连队“两委”要根据连队土地资源状况和连队居民承包现状制定承包方案,各连队土地确权承包方案, 要按照民主程序,经本连队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同意。经师团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全体连队居民划定连队居民承包地四至界线。以连队农用地现状图为工作底图,依据连队居民承包地四至界线绘制承包地权籍图,并制作承包连队居民登记表和承包地块登记表,做到图表对应,经连队公示、修正、再公示后,最终确定连队居民承包地权籍调查图,须经连队居民户主签字确认。

3.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结果,连队居民参照兵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参照自治区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时间,结合兵团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签订到2028年,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承包合同一式三份,连队、连队居民、团场各持一份。

4. 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承包合同,按照连队居民一户一簿的原则,由团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合同名称,发包方全称、承包连队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合同代码、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地块代码、面积、坐落(四至)、是否永久基本农田,确保与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5.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权利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师市核准,由团场向承包连队居民颁发兵团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或依法被征收、占用,致使承包土地部分或全部丧失需要调整的,对以互换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完善总结阶段(2021年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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