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届工作的有关说明范文
关于换届工作的有关说明
1、基层党组织换届任期规定。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不同类型的党组织任期具体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之前已完成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2、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党组织换届,要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由所属党(工)委要提前6个月以书面通知形式对任期届满的基层党组织发出提醒换届通知。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执行按期换届制度,任期届满前要主动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换届情况,要于任期届满前4个月书面向党(工)委报送换届请示。无特殊情况且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延期或提前换届。
3、各党总支负责所属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所属党支部换届请示、候选人初步人选请示、选举结果请示等,应先向其所在总支报送书面申请,各党总支审核把关后,以正式文件上报XXX党(工)委。(见参考文本)
4、各党组织有关换届工作请示以正式文件上报党(工)委。
5、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出席会议党员人数的要求。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含达到4/5),会议有效。如达不到4/5,则会议无效。
6、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应到会人数的计算。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6)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从原单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
7、党内选举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8、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有效的确定。确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有效,须有支部全体党员(有选举权的党员)4/5以上出席并参加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9、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时的处理办法。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得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补足,对于当选人数不足,所缺名额可经过选举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多数党员的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10、在确定支部委员会人选时不要留空额,特别是支部书记人选不要留空额。如受人选条件限制,在确定支部委员会名额时可少些,待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进行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