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调查报告多篇范文

(作者:[db:zuozhe]时间:2023-06-14 14: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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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调查报告多篇

【第1篇】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3年至2022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2003年3 件;2022年5件;2022年6件;2022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2022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2022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22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2022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 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2篇】涉农司法纠纷化解情况分析调查报告

一.办理涉农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涉农刑事案件罪名较为集中,外来务工农民及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一是犯罪罪名比较集中,且数量较多,主要涉及两抢一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罪名。二是外来务工农民犯罪比较高,经济发达,吸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因种种原因,其中部分人员逐渐聚集,形成团伙,滋生一些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未成年犯罪较为突出,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2.涉农民商事案件是涉农纠纷主题,数量繁多类型复杂。态势: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传统纠纷为主要类型,其中,受农村道路建设不断改善与机动车辆普及的影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激增。二是乡镇个体经济发达,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较多,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相互交叉企业相互担保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很多中小企业采取规模裁员,拖欠职工工资,断保等手段应对经营困境,涉农劳动纠纷显著增加。四是随城镇化进程,园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补偿费分配纠纷成为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成为。

3.涉农行政案件数量虽少,但办案难度较大。特别是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行为的案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大,有的属历史遗留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行政协调难度较大。

4.执行工作成效明显,但制约有效执行的因素仍然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

二.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苦难。

1.因农民法律观念欠加强和法律程序不够熟悉,给案件办理程序运行,法律适用等带来不利影响。一是法律文书送达难,村民不愿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恶意逃避诉讼,当事人出庭应速率不高。二是案件事实查明难。诉讼能力欠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三是法律适用难,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模糊或者与政策冲突,不能很好指导司法实践。四是调解工作开展难,矛盾冲突尖锐,对立情绪严重。五是判决执行难。

2.涉农案件的办理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方面难度较大。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互惠性关系紧密,农民期望纠纷得到化解的同时不伤害彼此关系,有时容易激化矛盾,引起上访,上告,缠访甚至聚众闹事。

3.司法资源配置效果不佳。案多人少,尤其是熟悉农村民风民俗,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一线审判人员数量不足,办公条件差,保障条件有待提高。

4.诉调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一是诉调衔接机制比较原则,可操作性需加强;二是个别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与业务水平尚需提高;三是委托调解,协助提供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

三.有效化解涉农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1.立足审判执行实践,有效解决涉农案件办理难问题。一是完善立法指导,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议对较为突出的有关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等为题作进一步规范,对土地承包纠纷法律和土地承包流转的具体政策进一步予以完善。二是探索送达方式改革路径,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拓展送达方式和范围,加强基层组织联系和沟通,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三是加强法律释明,合理引导农民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四是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五是依据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和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加大各类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

2.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源头预防涉农纠纷的发生。一是提出司法建议;二是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三是采取巡回法庭公开审判现场咨询解答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3.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能力建设。一是优化综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二是选派政治素质高,熟悉农村工作情况,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涉农纠纷合议庭;三是着力解决人民法庭经费和物质装备保障,人员配备,职级待遇等问题;四是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民风民俗教育

4.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合力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农案件,要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以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为典型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的功能优势,以更好的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第3篇】202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医患纠纷调研

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我走进了当地医院,开始了我这个假期的社会实践。

“熟读王叔和,不如临证多。”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对我们学生而言,实践就是从学校到社会,从一个学生到一个工作人的角色转变。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而且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对于我这个只有一年学医经历的学生来说,应该从医院中最基础的工作开始。来到医院,我对一切都感到新鲜和畏惧,即使自己曾以病人的身份到过此地。我知道穿上白大褂,自己就不仅仅是一个学生了,而是一个以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病痛为己任的医生。当我穿着白大褂,看到病人一个个因痛苦而憔悴不堪的眼神,第一次感到医生这个职业是这么的神圣。更加坚定了自己要好好学习医学知识,做一个好医生。

在医院的两个星期里,每天都和门诊医生一起上下班。每天耳濡目染医生怎么与病人沟通,怎么收集病情资料,怎么治疗。虽然现在缺乏一些专业的知识,但是跟着医生还是能学到不少他们临床诊断和治疗的经验。这对我以后走入工作岗位,更好的履行医生的职责毋庸置疑会有很大的帮助。因为两个医生都是从我们学校毕业的,对我这个刚入门的小师弟自认也是相当的照顾。每当我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时,他们都悉心给我讲解,都从最基本的开始教我。比如,针刺的手法和灸法、针与灸的结合——温针的应用、电针的应用及其功能特点、皮内针的应用及其功能特点、穴位注射的应用和功能、拔火罐的方法和分类,以及基本的医疗卫生注意事项等等,还有很多是临床具体操作的经验总结,这些都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所有的这些让我明白中医的博大精深以及自己的肤浅。当看到病人进过治疗后病痛减轻康复时的笑逐颜开,医生的成功感得到最完美的体现,医生的辛苦和努力在病人健康面前变的那么的渺小。

突然想到现在社会上吵得沸沸扬扬的医患纠纷,虽然不知道其它医院的情况,但是在这里,我丝毫没有发现医患纠纷,反而是无比的和谐。我想,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排除病人和社会等方面因素,医院首当其冲,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来说,就体现在医生本身。有些医患纠纷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要想解决医患纠纷,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医患沟通,医学科学是一门实践性强、风险性高的学科。在生命过程和许多疾病中,还有很多没有被人类完全认识,有的虽已认识但没有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医患双方通过语言进行交流沟通、互相信任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医务人员加强与患者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建立良好的关系,才能使患者积极支持、配合医疗工作,才能使医务工作者有良好的心态从事医学事业,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另一方面,患者到医院看病,希望与医务人员进行平等交流,获得尊重,享有充分的权利。患病就诊,知道病情是起码的要求,如果对自己的病情不明白,容易对医疗方案不理解,也可能因此而产生矛盾。医务人员告之真实病情后,更能赢得患者的配合及家属的支持,使治疗取得更好的效果。医生对在用药、检查、改变治疗方案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要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有选择的告知,这样既尊重了患者,又拉近关系,也可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我想如果医生能真正做好这些,那医患关系肯定会和谐不少的。

短期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在这其中,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都将会让我终生受用。新的学期开始了,新一轮对医学知识的吸收和总结也拉开序幕,我会投入百分之百的努力,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者。

【第4篇】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第5篇】2022年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医患纠纷调查

酷暑挡不住探寻的脚步,酷暑挡不住解决问题的热情。医患纠纷频频出现,到底谁对谁错?纠纷解决到底该如何进行?暑期,南中医学生带你探索医闹到底怎么办?

7月11起,若水团队组织开展以“医患纠纷现状与调解方法调研”为主题的暑期社会时间,对南京、苏州等地的中医院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活动。不畏暑日,不畏奔波,若水团队走访了南京、苏州、淮安、连云港等多家医院,用一片赤子之心去发现问题根源,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用科学的数据收集方法,去实地调研,去跟踪调查,去走访调解委员会(部门),去寻找答案。

xx年7月20日,若水团队主要是在仙林中心医院、江苏省中医院鼓楼医调委进行调查,主要对象是医生对于医闹态度的调查、患者对于医闹态度的调查以及医调委在医患矛盾中起到的调解作用。

本次调查,医护人员方面的问卷进行患者和医生的问卷调查活动。

本次调查,医护人员方面的问卷我们主要是在医护人员休息的时候进行问卷填写,这样不会给医护人员带来工作上的干扰。抽样方法采取滚雪球模式,并且与网络调查同时进行,由一位医护人员带给另外的医护人员填写,循环往复,这种方法能够大大减少我们的调查难度与节约了我们的调查时间。

患者方面信息的收集,我们主要是通过面谈访问进行调查。我们通过友善的态度、循序渐进地询问,收集患者对于医患矛盾方面的看法

— 跟踪调查

另外一队,进行跟踪调查,主要由张敏同学带领小分队成员进行。张敏同学经过患者同意,与患者一起体验全部的挂号、排队、就诊、缴费、拿药的过程。在进行跟踪调查的同时也和患者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

— 调查小结

经过简单调查,发现儿科、肾科、眼科等科室排队的平均时间超过一个小时,并且若有患者来的晚,该患者将可能排不上号。而且在取药的时候,患者喜欢就近的楼层进行取药或者说是不愿意爬楼进行取药,不同楼层的中药取药房之间的排队取药所花时间不同,在排队上的耗时一楼的患者与二三楼的患者相比,时间远远超过平均取药时间。

在排队时候,有的科室离茶水间比较远,一些年纪较大的患者走路不是特别方便,在这个时候,导医台边上能有简单提供茶水的地方显得极其重要。

两队成员汇合后,我们对问卷和面谈内容进行数据整理和数据分析,把表现出的问题汇总。而后,我们带着问题去调解委(部门),交流关于诸多问题,了解他们的宗旨和解决办法。

相信通过这样的实践,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看见问题的根本,而不是去听信那些被舆论夸大的事件。对于善意的受害人,不仅要通过调解,并且要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为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同时关于医院就诊,我们通过调查提出两点建议:

1.完善各个医院之间相互联系,患者健康状况和用药情况的详细数据。

通过互联网,让每个给患者看病的医生都可以了解到,患者现在和之前的状况,可以更精确的做出诊断,避免误诊。并且白纸黑字记录在案的用药病史,可以为医生提供参考,也可以为纠纷提供证据,真正做到让医生细心,患者放心。

2.在社区里设立一个挂号的机器,方便年老患者挂号。

3.在社区里公告处明确医院班车的时间,给患者提供便捷。

【第6篇】关于整容纠纷的调查报告 七成人认可以貌取人

调查时间:2022年3月

调查地点:互联网

调查内容:整容纠纷

调查方式:网络调查

据国际美容整形外科学会,对排名前25位的国家与地区的整形外科医生和手术进行的调查显示,2022年~2022年,中国整形手术数量达340多万例。其中,外科手术类180万例,非外科手术160万例。

据武汉《楚天都市报》报道,30岁以上的大龄单身女性成整形主力,且多次整形的人数比例超50%。

由于正规医疗机构的整容手术价格不菲,如今不少年轻女性为节省费用,竟从购物网站购买药品(包括肉毒杆菌、玻尿酸、微晶瓷等),然后自行寻找诊所甚至自己动手整容。在豆瓣网有关整容的小组里,像《我自己注射瘦脸针了,你有什么要问的?》这样的帖子比比皆是,且人气颇高。

由于缺乏正规专业的整容指导,这种diy整容带来的后果更严重。网友lara说,她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某种药品,卖家帮忙找私人医生注射到鼻子上,她当时觉得挺美,但一周后鼻子开始红肿,随后被医生诊断为排异反应及感染,需做手术取出假体,费用1万多元,而且很可能留下疤痕。

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整容属特殊医疗行业,只有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整形美容医院,才能实施整形手术,同时,从业者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整形美容临床专业经验。

然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无资质行医、违规操作、使用不合格产品等现象在整容行业层出不穷。2022年11月5日,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指出,我国医疗整形美容机构良莠不齐,仅部分机构的专业资质达到相关法规标准。医疗整形美容手术事故投诉率高,成为医疗事故的重灾区之一,行业内医患矛盾比较突出。近几年,政府对医疗整形美容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大,使得该行业在个别地方监管力度薄弱,甚至处于放任状态。

我国目前针对整形美容业的法规也相对较少。江苏省吕厚虎律师在接受《新华日报》采访时指出,当事人如果发生整容纠纷,一般按照医疗方面的管理规定,先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再确定伤残等级。一旦手术失败,整容者不仅要承受身心痛苦,维权之路也比较艰难。

在如此高风险下,为何整容依然风靡?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71.5%的人认为社会上以貌取人非常普遍是主要原因;49.4%的人归因于很多人相信改变外貌就可以改变人生,实现梦想38.5%的人认为原因是整形广告极具诱导性。

整容风靡无疑反映出当今社会畸形的审美观和价值观。不少女性为了达到无瑕白皙、魔鬼身材、锥子脸等所谓的美女标准,前赴后继去整容。一些女性甚至想通过整容变美立刻解决找对象、改善婚姻关系、找到高薪工作等各种难题。

当今社会究竟应该推崇什么样的女性美?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进行的另一项调查显示,自信、善良、有气质分别以80.7%、65.4%和65.2%的支持率排在前三位。在回答你最青睐的女性类型时,68.6%的人首选优雅知性体贴型女性,44.2%的人选择贤惠勤俭持家型,38.4%的人中意自信独立女强人。而聪明美貌物质女(17.3%)排在最后。

中国传媒大学(微博 招生办)审美文化研究所所长张晶提出,自强、自信、智慧、有书卷气的女性是最让人欣赏的,女性除了美丽之外,更重要的是智慧,就像演员要达到表演艺术家的程度,光靠外表肯定不行,还得有内涵和深度。

女性投资外表不如投资心灵。民意中国网一位网友说,与其承受面部僵硬、鼻子萎缩等巨大的整容风险,不如把整容的钱和时间省下来多读书充电。一个人可以凭借外表获得他人暂时认可,但要长久地在社会上立足,还得靠个人能力提升。

整容出现问题后,网友lara把刚整容后变漂亮的照片删了,不想再看见假的我。希望大家早点儿认识到自然就是最美的,别再经历像我这样的痛苦。

希望能有更多的女性能拥有网友lara的心态,认识到女性的内在美比外在美更重要的道理。

【第7篇】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

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第8篇】调查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查报告

基层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多年来困扰基层干部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急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_____派出所利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从经常性地分析研判矛盾纠纷的规律特点出发,深层次地解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_____辖区有六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总人口25302人,面积46平方公里。107国道、沪陕高速贯穿全境,乡村公路四通八达,南临淮河,北与平桥区的长台乡、平昌关镇接壤,有丰富的河沙资源,以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_____街位置优越,客流物流旺盛,生意兴隆。但多年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纠纷多,治安环境复杂,刑事治安案件频发,各类矛盾纠纷尤其复杂突出。加之开发建设,河沙资源纷争,艾兹病人闹事,_____收费站引发的即发性矛盾纠纷,历史矛盾与现实矛盾交织,传统旧习与现代观念共存,发展建设机遇和困难挑战都是前所未有的。诸多因素共同作用,集中反映到社会治安方面来,维稳任务极其艰巨繁重。总结回顾近年来我所受理、查处、调解、处置的治安安件、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按照分局党委安排部署,联系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探索 两个提升工作途径,针对基层派出所面临的大量治安案件和矛盾纠纷,我结合多年基层工作的经验,略谈点粗浅的看法,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一、农村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的时间、对象、范围场所、规律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方式,不同的手段措施及时排查及时化解,及时疏导引导,及时平息事态,严防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演变为刑案,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甚至发展为大规模暴力冲突事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异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规律和特点:

(一)从时间上看,农闲季节冬闲季节,节日,耕种收获季节多发各类矛盾纠纷。_____辖区2022年在这个时段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发案量占全年60%以上。

(二)从对象上看,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工人,农村从事各种涉农行业人群中,易发各类矛盾纠纷。

(三)从起因上看,宅基土地林地界限不清,权责不明,村组及主管部门解决不力或久拖不决,积怨矛盾越积越深,进而引发各类案事件。邻里之间,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集体之间,日常生产、生活中动态发生的各类小摩擦、小矛盾解决不及时,不公道,都能引发大的矛盾纠纷,引发案事件。家庭内部矛盾,家庭成员相处不和谐引发的各类案事件在农村地区亦占较大比例。例如:_____王庄村六里庄组村民董某与王某,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矛盾,三翻五次找村委会、土地部门解决没得到结果,2022年两家打了两架,今年三月再次发生打斗,派出所颇费周折受理查处后,双方还是不满意,要上访告状,强烈要求处理好他们的土地纠纷。

(四)官僚主义作风,行政不作为,部门间推诿扯皮,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等现象大量存在,是新时期引发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又一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2022年2月,_____居委会居民余某以卫生院门前道路占用其耕地为由,多次到办事处有关部门反映,无人过问,多次拨打市长热线,上访告状,并堆土堵住通道长达十余天。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根本改观任重道远。

(五)效率低下,执行能力不强,农村干部对各类矛盾纠纷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毫无疑问更加剧了各类矛盾滋生演化,矛盾双方不会依法维权,怕打官司麻烦,法律知识匮乏,种种原因交织一起,加之好事者推波促澜,是激化矛盾纠纷的又一重要诱因。

二、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勤排查,早化解。紧紧依靠乡村基层组织,广布情报信息员,及时获取相关情报信息,要在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上很下功夫。

(二)依托乡镇群众工作站,在乡镇党委、综治部门统一领导、组织下,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方面力量,尤其是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力量的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和谐为上的理念,定期研判定期讲评,定期排查化解,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和作,形成大调解大排查工作格局。

(三)公安机关要立足本职,对受理的治安案件提高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压缩矛盾纠纷演变空间,彰显治安处罚力度,弘扬公平正义,提高执行能力,节约办案成本,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大对农村地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村民法律素质,丰富农村文化娱乐生活,用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减少滋生消极腐败堕落的低级生活情趣,从思想根源上减少发生矛盾纠纷的因素。

(五)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发展为第一要务的理念。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各类矛盾,在发展中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观能动性,共同创造美满和谐辛福的生活。

【第9篇】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改革也逐渐进入关键时期。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是:医疗纠纷的发生伴随着卫生改革的进程而同步增长,已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近几年消协投诉统计中,投诉的数量一直排在前三位。这一社会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所以,希望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了解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提出解决对策,更好地调整好医患关系,保护好医患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局负责一家区人民医院、一家妇幼保健所、三家中心人民医院及九家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的管理监督活动,因管理督查人员少,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主要是在锡山区卫生局进行,采用查阅资料以及对该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访问的方法展开,在调查过程中,主要针对形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这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

1、医源性因素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的医院领导忙于抓经济创收,忽略了科学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个别医务人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硬,服务不到位,甚至违章违规,擅离职守,以至在诊疗中发生失误,给病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此引发纠纷。

2、误解性因素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患者要求医院提供更优更好服务的愿望是正当的,但有的患者和家属把自己到医院看病的行为完全等同于到商家消费,认为花了钱就该看好病,治不好病或者病人死了就认为是医院没做好工作,就是医院违约,医院的错,就应该减免费用甚至赔偿。医疗本身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人们对“高科技”都比较认同,而对“高风险”则认识不足,期望值过高,一旦疗效不好、有残缺或者死亡,往往误认为必定是医务人员出了什么差错。

3、误导性因素

医疗队伍也象其他社会群体一样确实存在某些害群之马,医疗纠纷中也确实有一些是医方的责任,这些都不容置疑。但是,在医患关系上,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病人作为弱者往往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同情,因而越发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加上有些传媒不当炒作,整个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损害,信任度下降。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一旦疗效不如人意,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可能是医务人员出了错,从而易于诱发纠纷。

4、故意性因素

个别心怀不轨的人为赖帐或敲诈,故意挑起纠纷。个别脾气暴躁者到医院看病闹事,甚至还有打骂恐吓医务人员和打砸医疗机构等报道。

(二)、关于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近年来,锡山区卫生局为了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进一步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锡山区的实际情况,对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采取了有力措施,使医疗纠纷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没有发生大的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

1、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多数医疗纠纷通过前期的预防是可以“大事小化”的。

(1)、狠抓医疗护理的管理,提高医疗护理的质量。医务人员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目的是救死扶伤,保障健康,杜绝医疗事故。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医务人员既要有高超的技术,强烈的责任心,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具体规定了“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这是医师在执行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2)、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落实各项医疗管理法规,在诊疗工作中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是减少医疗纠纷、保证医疗安全、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仅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而且是从事医疗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所以,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护理操作常规来规范服务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3)、加强医患沟通,确保医疗质量。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4)、树立高尚医德,大力推行优质服务。要求医务人员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及“病人第一”的服务理念,努力做到“关爱病人,就是关爱自己;善待患者,就是善待亲人”,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同时,大力推行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方便病人康复。

(5)、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依法行医是医务人员适应新规则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当前的医患关系既要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又要受法律的制约,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具备良好的医术的同时,要有依法行医的'观念,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客观、真实、完整、详细地记录患者就诊时的身体状况、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情况,以及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必须向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完成告知书的签署,以尊重和保护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这样既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从根本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2、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

虽然通过采取医疗纠纷防范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医疗纠纷仍不可避免,锡山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具体处理对策是:

(1)、把握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并遵循“小、慎、快”的原则。“小”就是努力将事态程度控制在最小,将知晓纠纷的范围控制在最小。“慎”就是处理纠纷的过程自始至终要谨慎,说话、表态都要谨慎,要留有余地。“快”就是处理纠纷要果断、及时,尽快与患方接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纠纷妥善处理好,把握好主动性。

(2)、严格按程序办事,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思想工作。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始终坚持有理有节的原则,既理解病人及家属的感情,又不放弃原则。要积极主动、耐心地与患方接触和沟通,尽量消除误解,实事求是地查明真相,找出问题,分清责任。属于医方的,医院要勇于承担责任,以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属于患方的无理要求,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决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并妥善保管好病案文书等证据资料。

(三)、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病人期望值过高,难以接受医疗高风险的事实有待纠正。医学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有医疗风险均由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承担显然不公,长此以往,必将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把一种高风险的具有探索性和科学性的工作看似完美无缺,要求医务工作者能治愈一切疾病,这超越了医学之所能,是对医学的片面认识。医生不是神仙,医院不是“保险箱”,希望病人、家属、社会能充分理解医疗是有风险的。

2、医疗关系的定性不清。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患者是消费者,医院是经营者,医患纠纷的解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通则》为法律准绳。但应该看到医疗行为是特殊消费,带有社会救助和福利性质,必须特殊看待,不能等同于“狭义”的消费者概念。

3、新闻导向问题。希望新闻媒体能够给医护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在对医疗纠纷进行新闻报道时,能客观公正。多报道医疗卫生事业中动人、感人的事迹,成为融洽医患关系的顺滑剂,而不是成为激化医患矛盾,激发医疗纠纷的催化剂。 四、调查体会和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医院和患者的市场意识也在唤醒,患者作为消费者的意识在日渐增强,要求得到更好的照顾和享受更多的权益,而医院作为经营者的意识却相对滞后,风险意识和维权观念薄弱,虽然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较多难以应付的医疗纠纷。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20xx年国务院颁布了《医院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提出了新的要求。

结合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在防范处理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锡山区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应从以方面加强:

(一)加强对医患双方的道德教育,弘扬良好的道德观。

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道德教育,要求医务人员以精湛的医疗技术、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还要加强患者的基本道德教育,严肃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要理解医疗活动的风险性和特殊性,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一定要理智、客观地对待。

(二)及时组织医疗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加强内涵建设,确保医疗安全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许多新的医疗法规,从法律角度对医疗活动行为和医疗纠纷进行了详细的定义。严格落实《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范、科学地进行医疗活动,消除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的产生土壤,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权利不受侵害 。

(三)建立新型医患关系,更新服务理念,实现“零距离”服务。

新形势下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平等参予合作的医患关系。如果医院不能尊重患者的权益,不能努力提高服务质素,从而提高病人的信

任度 ,就很难避免误解性的纠纷;同样,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尊重医务人员和遵守就医道德,不能调整好自己的就医心态,就容易发生误会和误解。因此,我们要求广大医务人员摒弃病人“求医”的旧观念,更新医疗服务的理念,换位思考,以人为本,实现“零距离”服务。以病人满意和赢得病人的依赖作为我们的服务目标,稳定和健康发展医院的医疗市场。

(四)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扩大,医疗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渐加重,若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紧张,对医院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由医患双方均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无论对医疗机构还是对患者方都会带来实效,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和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

(五)医疗机构要聘请法律顾问

医疗纠纷诉讼的增多,既影响了医院的声誉,又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还有可能影响其他患者的治疗,甚至造成新的纠纷或事故发生。为能够专业地、客观地、高效率地解决医疗纠纷案,医疗机构应该聘请法律顾问或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第10篇】医疗事故纠纷分析调查报告

医疗事故纠纷分析调查报告

在医疗行业中,纠纷是很正常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在这纠纷中,我们要做的是要尽量的和解。小编今天刚好整理了一份医疗事故纠纷分析报告,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情况。

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分析通过对深圳市某医院2008年6月到2011年6月3年间的87例医患纠纷案例进行逐一的分析,然后提炼出引起纠纷发生的共性原因,归纳为六个方面:

(1)业务水平不足。主要包括技术水平或经验欠缺、漏诊或误诊、适应症或治疗考虑不当、用药不当、低级失误等。

(2)诊疗效果不佳。包括手术或治疗效果差、治死、残废、延长住院时间、增加痛苦等。

(3)管理环节疏漏。包括沟通告知不完善、设备或器械故障等。

(4)职业道德缺失。包括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违反医疗相关制度规范、对病人不负责、态度生硬等。

(5)并发症和医疗意外。包括病情突变、输血输液反应、药物不良反应、过敏反应、院内感染、麻醉意外等。

(6)治疗或抢救不及时。包括未及时安排治疗、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延误最佳抢救时机等。

医疗纠纷的发生特点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在87例医疗纠纷案例中,外科的医疗纠纷发生数和发生率都远高于其他科室。在其下辖科室中又以骨科、耳鼻喉-头颈外科、肝胆外科、泌尿外科发生纠纷较多,且绝大多数与手术有关。由此可见,手术操作的不确定性、即风险性仍是医疗纠纷的主要矛盾。外科作为一级学科,其下辖科室多,病种多,急症多、术后感染多、病情复杂。外科的治疗效果往往较为直观,患者对诊疗效果的过高期望,以及医患双方沟通不力等一些繁杂因素,导致了外科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

妇产科一直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妇产科尤其是产科的医疗纠纷与其他科室的医疗纠纷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产妇的医疗和处理都涉及到胎儿安全,甚至关系到胎儿的生命,责任重大。二是到医院生小孩是一个高兴的事,一旦出现意外,本人和家属的情绪波动大,不容易调解。患者及家属怀着焦急和期盼的心情来到医院,就是希望治好病,解除痛苦,希望医生技术高超,医到病除。由于妊娠分娩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现代医学的局限性,妊娠分娩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如母胎并发症和不良妊娠结局的可能性,甚至危及母婴的生命安全。一些无法在产前检出的疾病,一旦在新生儿身上被发现,容易导致纠纷。妇产科的护理工作涉及孕产妇和婴儿,对医疗护理服务的需求较高,难以满足。当医疗结局与患者的期望出现差距时,往往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数量排在后面的内科,赔付金额是排前列。在其下辖科室中又以心内科发生纠纷最多。内科医疗纠纷反映在诊断上的特点是初诊时容易误诊漏诊,或者住院期间猝死。内科诊断多以物理检查或非介入性检查为主,诊断思路有一定难度,因此漏诊误诊容易发生。如果发现或纠正不及时,常常酿成重大纠纷。内科纠纷也常发生在对治疗认识上的分歧。多发生在急危重病员和疑难复杂病员治疗过程中,与及出现危重情况后的医患沟通、处缺乏技巧。

医疗纠纷的影响因素

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将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归纳为业务水平不足、诊疗效果不佳、管理环节疏漏、职业道德缺失、并发症和医疗意外、治疗或抢救不及时这六个方面。事实上,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纷繁复杂,不仅有院方的管理和技术因素,也有社会、经济、文化、法律与患方的因素。因此,我们按照原因的产生源头将其取二大类进行讨论。

一、医疗纠纷与患方因素患方法律意识的增强。随着人们的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也有了空前的提高,在就医过程当中,医务人员不恰当的一句话或不规范的一个操作都能使患者或家属看作是一个对其权利的侵犯,而引起医疗纠纷。

患方对医疗知识认知不足。医疗行业的专业性较强,使得医患双方的知识不对等。医学科学有诸多的未知性,很多的医疗行为具有不可避免的侵袭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患方缺乏对医疗行业的了解,也会引发医疗纠纷。如患方对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合并症、后遗症,对手术或操作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对某些不良后果,以及对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医疗意外等不理解,认为上述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而对于有些疾病,以现有医学水平,医务人员尽最大努力也无法完全治愈。如果患方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就会对结果产生极大的失望,不能接受现实,从而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产生纠纷。

二、医疗纠纷与院方因素从医院内部来看,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有业务水平不足、并发症和医疗意外、职业道德缺失、治疗或抢救不及时、诊疗效果不佳、管理环节疏漏等。

帕累托图分析的结果显示:在这些原因中,业务水平不足、并发症和医疗意外、职业道德缺失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业务水平不足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医务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危。

医疗纠纷案例原因分析显示:有28例医疗纠纷是因为业务水平不足所致,占所有原因的32.18%,在医疗纠纷原因顺位中位居第一。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不足主要体现在:临床经验不足,对某些疾病诊断、鉴别认识不清,未能及时会诊或适应症考虑不当;对疑难病症治疗手段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复杂性、风险性认识不够,缺乏操作经验,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并发症;缺乏药理知识,用药不当,药物用法用量不准确,未能采取防范药物副作用的有效措施;不能正确理解或简单照搬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情况,造成漏诊误诊。

(二)并发症与医疗意外并发症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常见的损害后果之一,对此应当高度重视。

医疗纠纷案例原因分析显示:有16例医疗纠纷是因为并发症与医疗意外所致,占所有原因的18.39%,在医疗纠纷原因顺位中位居第二。并发症是指在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治疗行为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并发症包括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作这样的区分在法律上是有很大意义的。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则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医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本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出现,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和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到医院就诊希望得到良好的医治,

但现代医学水平尚未达到人们预期的目标,在治疗过程中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治疗后常常产生一些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但病人及家属不理解,认为是医院的过错,花钱来医院治病就应当治好。尽管在治疗之前医师会向患者及其家属告之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在手术同意书上认定签字,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有的患者出现并发症后仍然找医院麻烦,要求继续免费治疗或到要医院作经济赔偿。

(三)职业道德缺失医疗纠纷的原因除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有技术缺陷和管理缺陷外,也与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有关。

医疗纠纷案例原因分析显示:有12例医疗纠纷是因为职业道德缺失所致,在所有原因中占13.79%,位居医疗纠纷原因顺位第三。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主要表现在: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规章制度不严格执行、对病人不负责、态度生硬等。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者相比,具有更特殊的重要性。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点差错疏漏都可能对病人的健康带来不良的后果,而不良后果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很难识别是疾病本身还是医疗错误造成的后果,往往将原因归咎于医方。一旦医务人员存在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缺乏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的责任感,对病人的疾苦反应冷淡,对病人的提问缺少耐心,就极易被患方抓住把柄,导致纠纷的产生。

对策及建议

一、医患沟通形式与途径沟通具有交流信息,传播情感和调节行为三大功能,是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沟通必须注意:

1、语言沟通的原则

(1)尊重患者;

(2)有针对性;

(3)及时反馈;

2、语言沟通的技巧医患沟通最重要的是医护人员的态度。必须诚恳、平易近人,有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和促进康复的愿望和动机,充分体现为患者服务的精神。

(1)倾听;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技巧,耐心、专心、关心地倾听患者的阐述。

(2)接受无条件地接受。

(3)肯定肯定患者的感受。

(4)澄清了解事情的发展经过,以及事件整个过程中患者的情感反应。

(5)善于提问大体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封闭式”提问;二是“开放式”提问。我们常常用“有限开放式”提问。

二、与特殊患者的沟通

1、与预后不良患者的沟通技巧如重度残疾、恶性肿瘤、急危重症、慢性疾病。应充分表达同情心及正向的态度,以中性的立场为患者谋求最佳的位。心理上的支持非常重要,积极调整患者的情绪,引导患者客观面对自己的病情,激励他们高尚的抗病动机。同时要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2、疑病症倾向的患者,这类患者的主诉多,但相应的检查不支持他们的主诉,同时他们往往报怨医生和工作人员,要及时建议他们看心理医生或精神科医生或请心理医生会诊。

3、充满愤怒的患者,这类患者情绪不稳定,容易和他人冲突,具有对抗心理。这类患者一般多因生病、个人目标受到挫折、生活压力无法排解、人格异常等原因所致。我们在工作中应以坦诚的态度表达积极协助意向,并设法找出患者挫折及压力的来源加以引导,我们要避免反转移行为的发生。

4、依赖性强的患者,这类患者主观能动性差,所有的问题都依赖医生解决,认为医生可以给予无限制的'帮助,因此经常纠缠医生,使医生只有应付,最后导致医患关系恶化。所以我们在早期就应认识到,患者的人格问题,或是一种精神疾病的问题,学会保护自我。从这种关系中退出或建议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

5、依赖性强的患者,这类患许多研究证实,内科病房中大约1/4的患者有各种心理障碍。在门诊患者中,约有15%内科明确诊断的患者与心理障碍有关,而40%未明确诊断的患者可能为心理障碍。就诊、治疗、出院等就医过程均时刻影响患者的心理状态。这些心理问题在临床各科中也普遍存在,因此临床医生在诊治患者时,应该注意这些身心反应,才能使患者身体及心理健康全面恢复。

6、患者主观能动性差,所有的问题都依赖医生解决,认为医生可以给予无限制的帮助,因此经常纠缠医生,使医生只有应付,最后导致医患关系恶化。所以我们在早期就应认识到,患者的人格问题,或是一种精神疾病的问题,学会保护自我。从这种关系中退出或建议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

三、推行并完善临床路径管理

临床路径(clinical pathway,cp)是医院管理者用来改善服务质量及控制医疗成本的方法之一,它是指对服务对象健康负责的所有人员,包括临床医学专家、护理专家、药学专家、心理学专家、营养师、检验人员以及行政管理人一员等,联合为某一特定的诊断、治疗而制订的一套最佳的、标准化的服务与管理模式,其内容是根据不同疾病、不同手术、不同医院、不同科室和不同专业人员而有不同的服务项目内容,一般应包括预期效果、评估、多学科服务措施、病人及其家属的相关教育、会诊、营养、用药、活动、检验与检查、治疗和出院计划等内容。

临床路径的实施涉及计划准备、临床路径制订、实施检查和评价改进等步骤临床路径在国外经过20多年的发展、应用和研究,其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的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肯定。事实上,临床路径的使用也证明,它可以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也可以降低不当治疗的危险。许多医疗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医护人员经验欠缺和对病人医护过程中治疗及处不当造成的。临床路径由于以证医学为依据制定了合理的医护标准,明确了医护人员工作的要求,再者,变异的记录也是临床路径重要的一面,假如医师的处理偏离了路径的建议,原因必须小心记录,不仅可以提醒医护人员所遗漏的医疗处,而且还可以成为医疗纠纷发生时很重要的证据。

【第11篇】土地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

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特别是我省落实农业税全部取消和粮食直补政策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但也由此带来了一些矛盾,特别是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从去年以来,全县共发生上访330件,涉及人员在千人以上。

一、土地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上访反映的问题来看,造成土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十二个原因。

(一)普通的上访案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由于各种原因未分到承包地问题,约占上访案的75%。一是户口在本村,全家已搬迁外地多年,按照饶河县二轮土地承包规定未能分到承包地;二是因二轮土地承包前欠集体两提款、计划生育罚款或在化解农村不良债务时不愿分摊村集体债务等,土地被抽回;三是婚出婚入妇女因两地承包时间不统一或村定土政策等一些妇女分到土地或地被抽回;四是因当初落户手续不全或与村有不要地协议未分得地;五是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人口要求分地。

(二)特殊的上访案是机动地发包不合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约占有10%。一是机动地发包时间过长,有的长达30年,合同不规范;二是因村欠个人债务,抽出村民地抵债年限过长,农民要求毁约还地;三是农户之间土地转包、转让,现因政策调整引发合同纠纷。

(三)比较棘手的案件是土地权属不清,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纠纷案,纷占15%。一是地方与森工林场地权属不清,农户已开垦多年荒地,有的已办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已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林场近年来却以在其林业区域内强行收回引发矛盾。二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农户在集体耕地周边开垦的荒地,已向集体交积累多年,并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有的土地却被土地部门以1983年后开荒地应属国有荒地,办理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地被乡政府对外发包引发矛盾。四是集体确实既无地源又无经济实力解决解决应享受土地承包地未分地的纠纷。

二、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加强领导。政府必须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搞突破。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宣传政策、制定方案、接待上访、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落实一免两补政策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中,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作为重要内容一并推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属案件要依法加快办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合同仲裁,维护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要责任到人,一抓到底。要认真处理好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上访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诿、不拖拉,敢于并善于解决各种矛盾,坚决防止因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而引发恶性案(事)件。

(三)政策疏导。稳定和巩固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矗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混乱错杂,是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因此,各级政府要正视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涉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开展政策下乡活动,深入讲解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农民的问题,让农民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四)分流农民。真做好无地和少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这部分农民增加收入。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没有分到或只分到少量承包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发展养殖业和多种经营、外出务工等途径拓宽增收渠道。对在县城就业的农民有关部门要进行免费技能,并在税费征收上予以优惠,鼓励闲散农民进城经商,减少农村土地压力。

【第12篇】委托理财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委托理财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采取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5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03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03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03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

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

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三、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

委托理财合同千变万化,种类繁多。总体看来,委托理财合同有名实相符的,也有名实不符的。在名称上,比较多的情况下,称为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等;有时,第三方监管合同或委托监管合同是单列的,也有合一的,单列的由委托人与监管人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另签委托理财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共签。委托理财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证券(股票)交易(买卖)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国债投资(购买)合同、股票质押投资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资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国债回购合同、投资咨询(顾问)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委托理财合同作出相应的分类:

(一)根据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来区分,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子母协议,一份正式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保底和保收益的内容一般约定在补充协议中;(2)三方监管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监管方一般由证券公司充当。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名称上,则可能各不相同,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合作投资、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等。

(二)根据合同中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来区分,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七种类型:(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予以补足;对盈利部分,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无约定型。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则没有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5)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的盈亏负担没有约定,对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委托资产损失,受托人书面承诺补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损失。(6)盈余分成和亏损未约定型。合同当事人对于盈余的分成和亏损的分担未作出约定。(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根据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委托理财分为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信托投资理财。

四、关于合同主体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三类。其中,受托人的主体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理财纠纷的委托人,其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委托理财纠纷均为因委托理财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均可以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围。实践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私募基金等民间性机构,也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主要涉及券商,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主要涉及投资公司。对于前者,证监会已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后者,则尚存争议。肯定意见认为,既然“代客理财”列在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且强行法又未作禁止,应认定其具有理财资格;否定意见则主张,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宜介入。我们认为,投资公司在受托理财时基本处于监管盲区,而目前理财活动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失控势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鉴于此,今后宜适度限缩受托理财的主体范围,将该业务视为许可经营项目为妥。

五、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及案由的确定

(一)对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认识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使双方形成了一种临时性的合伙关系,双方分别用不同的客体,即委托方以货币、受托方以劳务进行投资。委托人开立账户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受托方负责该合伙人的具体运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进行具体操作。双方内部对该合伙人进行期货投资而产生的亏损和盈利进行划分,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协议期内交易的盈亏都体现在该账户内,一旦协议期满,清仓结算后,双方就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保底条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由受托人承担全部亏损,会使受托人的义务单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资主体的行为。其实,保底条款并非当事人不理性的行为。委托理财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有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资金和投资专业知识在很多时候并不为相同的主体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货币增值,但缺乏使其货币增值的手段。对受托方来说,虽然具有可以使货币增值的技能和知识,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应的货币资金为载体,其技能是没有价值的。为了将二者有机结合,实现“共赢”,委托理财便应运而生了。

最后,无论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归类,但只要此类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申言之,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慎重,不能以监管为由阻碍其创新。法律规定应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委托理财行为,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要视其为洪水猛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一切行为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关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

案由的确定关系到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案件的定性。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实践中五花八门,很不统一,主要有代理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代理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将委托理财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由单列出来,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认为,从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这类合同无非就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种复合,不能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对此类纠纷应细化分流,区别案件类型,分别确定案由。

我们认为,对委托理财纠纷作更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和处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虽然千变万化,但细分起来只有五种典型情况:

1 、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实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案由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2 、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属于信托行为,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 、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 、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5、对存在前面几种合同之复合情况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对复合合同的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宜按照类推适用的原则,对其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有名合同的规定。

六、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及保底条款的效力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评价。目前,对此类合同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较大分歧,实践中首先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在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上,不应拘泥于合同的性质,关键要从法理高度对其本质内容进行研判,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判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有效与否,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把握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表示、隐匿行为、恶意串通、假借名义损害国家、集体、自然人合法权益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同时,有效性应当也源于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资产实施了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委托理财不应采取许可制和专营制方式。

在此次调研中,金融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成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争

论最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对保底条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发明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实践中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徒有委托的外壳,其具有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的本质特征,即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并原则上承担受托行为的所有风险。金融性的委托理财与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也有差异,是对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具有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双重功能的新类型的商事合同,我们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将它定性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因此,审判实践中我们也没有理由运用委托合同或投资行为的属性,去阐释委托理财合同,并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2、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财的规定,仅见于《证券法》第143条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该法第194条对违反第142、143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其他的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的规章,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等,而这些规章又显然是从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作的规定,且信托投资公司的现实运作和人民银行对其的监管均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上述规章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国家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可保底条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当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其无法预见会发生无效的后果。认定保底条款约定无效,对当事人明显不公。

3、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合同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等原因,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当然应当负有较大的责任。从委托人权益的救济渠道方面来看,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处于实际上的优势地位,如果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举证或者识别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颇为不易。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够、恶意亏损现象较多等问题。保底条款则为解决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问题提供了一种刚性的约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业,防止道德风险。

4、虽然从维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采取有限承认的态度,对于平衡作为巨额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这种观点缺乏法理支持,从构建金融机构信用和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负面效应。显失公平是指在缔约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我们不能忽视2000年前投资股市曾有的高额利润,而仅仅根据近几年股市低迷导致的巨额亏损来推断保底条款显失公平。投资证券市场的高风险、高利益是基本常识,对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涨跌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解释为正常的商业风险更令人信服,从而排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余地。至于参照合同法关于调低违约金的规定,仅仅保护法定利率收益,实际上将委托理财当作了储蓄,不符合市场催生委托理财这种融资投资方式的目的。

【第13篇】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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