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思考范文

(作者:自由的呼吸652时间:2019-09-15 18:26:13)

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思考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统筹施策,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必将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效益,提升国有金融机构的活力。本文拟就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进行进一步的探析。

主题词:国有金融资本  管理 体制

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协同推进强化落实6个方面提出了26条意见。7月1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18]87号),对财政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做了安排部署。

这些《意见》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做好新时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顶层设计。虽然近年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取得了长足发展,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逐步建立,金融机构管理方式从“行政化”向“市场化”转变,更加注重和强调“管资本”,但正如《指导意见》指出的那样,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不高、法制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部门职责不明。2003年,中央明确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国有金融资产,并在年底成立中央汇金公司,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央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此后,财政部虽然继续管理国有金融资产,但其并非出资人,中间存在一定的问题。银监会也于2003年成立,标志着金融监管架构的完善,但其并不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如此一来,在中央层面,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央汇金公司都是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主体;在地方层面,财政部门、国资委、金融办、投资运营公司都参与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虽然多个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但对出资人职责缺乏明确授权,管理权责边界不清晰的情况仍然存在,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微观方面出资人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无法发挥作用,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宏观方面国有金融资本功能不能最大化发挥。以我市为例,2015年9月市政府将原市财政局持有的某某地方银行股权6262万股(万元)划转给某国有经营公司,占该银行股权总额的1.2%,该公司只有一年收到分红500.85万元。从该笔资金委托经营看,尽管市政府委托该公司管理这笔投资,实际上该公司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无法参与到经营决策中去,收益分红也得不到保障。

二是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结构需调整优化。我国金融机构中国有金融资本占比较高。就整个金融业来看,2017年末,中央汇金公司管理的金融资本为4.1万亿元,控股参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综合性金融机构17家,资产总额112万亿元。其中,中央汇金公司持有其参股控股的1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为3.1万亿,在6.7万亿元总市值中占比为46.3%。如果再考虑非金融国有企业及政府机构持有的国有金融股,则金融行业中国有金融资本占比更大。就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行业银行业来看,在24家中央金融企业中,除交行以外国有股份比例都不低于57%;在上市商业银行中,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机构或法人的比例占65%;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国有股份在前十大股东中的占比均值高于50%。国有金融资本占比过高,但实际上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管缺位,其他股东也难以对国有股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不利于金融机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国有金融资本较多地配置在银行业,也不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会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目前,虽然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等管理制度日趋健全,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缺少全面、统一、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对较为松散,基础管理制度缺失问题突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规则标准差异较大,管理能力不足,管理模式不统一,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发展战略不清晰,偏离主业、盲目扩张,在缺少风险防火墙机制的情况下盲目开展产融结合,片面追求多牌照经营,埋下金融安全隐患。

加强和创新国有资本管理,要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健康持续经营,为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支撑。拟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创新和管理:

一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原则;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原则;三是坚持权责明晰原则;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二是创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一要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进场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独立、客观、公正地体现资产价值。整合金融行业投资者保险保障资源,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二要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国有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三要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功能界定、划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国家战略。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四要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并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五要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切实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创新国有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一要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二要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要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四要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五要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四是创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一要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必要的控制力。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二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三要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制,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互相传递。四要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国有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国有金融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五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参考文献:

《中国财经报》2018年7月17日第001版  《攻坚克难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 樊志刚

《中国财经报》2018年7月18日第001版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变革的必然选择》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宗良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基石—《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历史性意义  财政部金融司  王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7月26日第004版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水平直接决定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杨志勇

《学习时报》2018年7月27日第002版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顶层设计》  娄飞鹏

《中国保险报》2018年8月15日第004版  《创新管理 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  彭远汉 袁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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