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空心房”初步调查范文

(作者:克勒@大山时间:2019-12-29 13:44:06)

根据《红河州关于贯彻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意见》(红国土资〔2005〕36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的规定,在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在对宅基地进行审查时,严格按照规定由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一户一宅”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空心房”通常指那些长时间无人居住、无人打理,具有安全隐患的寒酸房子。有的“空心房”,年久失修,主人也可能早就没有了回流的意向,成为名副其实的无用设施;还有部分“空心房”,建成年限短,使用性能尚好,只是主人举家进城,无人打理,造成季节性闲置。

总体而言,农村“空心房”的产权清晰,是属于相应家庭和个人的固定资产,严格受法律保护。然而,其白白占用了珍贵的土地资源,降低了土地利用率,如何妥善处置是个新命题,值得研究。

据向各乡镇村建办了解,我市的“空心房”未开展过全覆盖的摸底调查,一般对“空心房”的处置做法如下:一、修建村内道路无法避让的“空心房”,由村集体负责无补偿拆除(如锡城镇戈贾村为修路拆除2户);二、户口已迁移的“空心房”,无地灾隐患的宅基地本村进行流转,有地灾隐患的拆除“空心房”后做绿化。

个旧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部门)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后续扶持,对整村搬迁的空心村进行土地复垦,目前基本完成贾沙乡联合村地块52.32亩和保和乡白拉租村地块18.48亩。

“空心房”影响乡村整洁,浪费土地,确实应该拆除。但是拆除“空心房”应该依法行事,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在整治空心房时,建议以下几点:

一、“空心”不代表无人,要区别“无人管理”、“无人居住”的含义,确定是废弃闲置的房屋才可拆除。

二、无论是哪种情况的空心房,无论是拆除还是退出复垦,都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都要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不能随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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