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调研报告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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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7月,我县共发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1-8月共发生××*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2、情绪激动,手段多样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时无法让死者家属接受,在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都比较激动,无法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亲友邻里聚集后,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在别人的鼓动下,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单位、或是到死亡发生地、或是到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
3、目的明确,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不管是否引发闹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经济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最终目的。其采取的闹事行为,一方面是悲痛情绪的发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扩大影响,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诉求,在经济赔偿上获得最大化。特别是一些家属往往不分事故责任,以“人死为大”为要挟,用“死人”来压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价。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找出症结所在。通过深入调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法制意识不强。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忙于勤劳致富或创业或经商或打工,平时很少参加学习,看书读报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想,认为只要大家一起闹,受害方不敢追究,政府拿我们没办法;另一方面,通过近年来的上访“经验”,群众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如果走法律诉讼途径不但成本高时间长、而且达不到实际诉求,只有将事情闹大,才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
2、政府公信力不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贫富差距的拉大,特别是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进而使群众对司法、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对政府能否公正处置持怀疑态度。部分干部存在求稳怕乱的思想,怕群众闹事,为了防止死者家属闹事,往往偏重于协调,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制的权威性。此外,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群众第一时间不是去寻找合法途径,向有关村、镇、单位反映请求帮助解决,在源头上得到解决。
3、补偿标准不统一。当前,法律法规对非正常死亡赔偿规定不一致,标准不统一,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赔偿金额有高有低,致使死者家属互相攀比,从而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另一方面,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对死亡赔偿的额度往往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是当肇事方有一定经济实力时,死者家属往往会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特别是在交通死亡的赔偿额度上,在实际处置中远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此外,肇事方的赔偿能力不一,特别是有的企业主为息事宁人,实际赔偿金额过高,也会造成类似事故死者家属的极度不平衡。
四、有效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的对策措施
1、法制宣传要注重经常性。要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按照“五五普法”要求,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全面、深入、细致地宣传与农民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法制讲座,法律宣传资料,宣传标语,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使农民知道怎么做合法,怎么做违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保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除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困素。
2、情报信息要注重动态性。非正常死亡尽管有突发性的特点,但在发生群体闹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酝酿时间。因此,及时掌握相关情报信息是关键。要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配强基层基础,大力培育治安骨干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的情报信息网,及时、准确收集相关情报信息。特别是对当事人有可能上访闹事或采取极端手段的,要保持情报信息的灵敏畅通,确保当事人一有动作,就能及时掌握,提前做好防范措施,确保早发现、早准备、早介入、早预防、早化解,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行动性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预防预警要注重机制性。要稳妥有效地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防患于未来,预警预防是基础。一是要加强基层干部能力建设。基层组织处在应急处理的第一线,要着力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提升基层干部的威信,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大力推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不断提升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公信力。二是要加强应急机制建设。要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群体闹事,建立一套预防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的应急预防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三是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要建立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件状况,明确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人,在发生群体闹事事件后,应急处置力量马上跟上,确保拉得出、打得赢,控制得住、化解得了。
4、公正处置要注重前瞻性。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公正处置是前提。一是要及时查明死因。弄清死因,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实责任的关键。要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固定相关证据,让事实讲话,用证据说话,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二是要分清双方责任。在弄清是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通过调查走访知情人,进一步核实纠纷事实,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并根据责任情况,适时提供法律服务。三是要积极稳妥处置。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政法、公安、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有效控制事态。对死因明确、死亡性质确定、没有必要保留的,要积极动员家属火化,对故意停尸闹事的,要果断实施强制措施。四是要教育疏导为主。非正常死亡的家属,由于突然失去亲人,处在情绪悲痛中,参与处理的人员既要讲事实摆道理,又要顾及亲属的心理,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站在公正的立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疏导家属情绪,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在发生此类群体闹事事件后,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尽量采取温和措施,对事态进行降温处理,避免警民冲突事件的发生。
5、舆论导向要注重引导性。一是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群众比较关注,要及时发布真实权威信息,披露事实真相,掌握舆论主动权,防止群众听信谣言,坚决制止恶意炒作,防止引发连锁反应。二是及时公开信息要透明。一些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很多就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引起的。对有关非正常死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等信息,特别是调查取证情况,要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公开。三是树立正确的导向。在对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的处置中,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表明政府处置的公正性。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处理等方式,进一步弘扬法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有效遏制非正常死亡引发闹丧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迅速发展,公路交通网建设的不断加快,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体聚集、上访闹访事件不断增多,有的甚至演变成为规模性的抬尸闹丧、堵塞交通、聚众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防止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政法维稳工作的一项新的重大课题。
【第2篇】中学青年教师群体青春奉献岗调研报告
在xx市孝友中学的校园中,有这样一群人,教室里他们似兄长般亲切,讲台上他们有凝望般专注,教研中他们如猛虎般骁勇,他们就是学校“青春奉献岗”的青年教师们:xx名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其中党员x名)。
百年的光阴流转,沉淀了孝友中学独特的办学风格。学校以沉稳的气质在常熟教育界演绎着精彩,青年教师群体更是承载着学校未来发展的使命。他们专业知识丰富,精力充沛,成就欲和创新意识强烈;他们,最大可能地挖掘自身的潜能,将自己的“优良效应”无限的辐射开来,没有轰轰烈烈,也不惊天动地,似涓涓溪流,一路汩汩地流过来……
一、以德立人
教师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修养,是教师的立业之本。他们主动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班主任工作、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等理论和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青年教师们安心从教,乐于从教,争挑重担,多作贡献的良好风气越来越浓。从他们这个群体中成长起来的xxx老师,xx年光荣地被评为“常熟市第四届师德标兵”。
在党员先锋岗活动中,青年党员教师亮出党员身份、彰显榜样力量,成立青春奉献岗,其他青年教师也全身心的投入,用实际行动书写着青年人的朝气蓬勃和乐于奉献。xx名青年教师都长期坚持奋战在教育教学的第一线,承担着教学重任,有x人担任了班主任,x位青年教师担任备课组长、教研组长。她们立足校园,走入社区,有多人次获得“青年教师志愿者在行动”的社区教育奉献先进个人称号。他们用默默奉献诠释着一个共产党员、一个人民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和热爱。
二、以爱立魂
“爱学生、会爱学生、让每一个学生感受到你的爱”,是“青春奉献岗”们的共识。每一年,青年教师都会积极向校爱心基金会捐款,加入“助一名贫困生”爱心助学的行列;在学校推行的“德育导师制”活动中,每位青年教师主动担任一位德困生的德育导师,开展“助一名德困生”活动,做好他们的思想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自信,提高素质;平时教学工作中,参与到“助一名学困生”活动中,关心学有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业成绩。
说到爱学生,“青春奉献岗”的每一位教师都有深切的体会,爱好学生容易,爱“学困生”难,爱“德困生”更难。陈xx老师就遇到这样一个学生,该生家中生活条件较为艰苦,行为习惯差,学习成绩不好。面对这样的孩子,陈老师选择了“不放弃、不抛弃”。她多次进行家访,了解该生家庭情况,以便更好的沟通教育;陈老师在社区和学校分别为他申请了贫困生补助,以缓解他的家庭困难;她利用课间耐心的为其补习,以求点滴的进步。最困难的是这个孩子由于从小缺乏正确的引导,在与同学相处、与他人沟通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障碍,时常惹是生非。她常常找这个学生谈心,一谈就是一个小时。像陈老师这样,“青春奉献岗”的每一位教师为了学生的点滴进步,他们倾尽全力。
他们的付出获得了肯定:桑xx被评为“苏州市优秀班主任”,陈xx老师被评为“xx市优秀班主任”,陈xx荣获“xx市指导学生自学先进教师”的称号,……。
三、以专立业
没有坚实专业基础和高水平的教学艺术就不会是一个好老师。“青春奉献岗”的每一个教师深知这一点。
苦练基本功,勇攀新高度。校工会经常性的组织教学基本功大赛。青年教师踊跃参加,虚心求教,每一次准备的过程就是进一步提高的过程。近年来,多人次在各级各类基本功比赛、解题能力竞赛中获奖。陈xx的《有你相伴,真好》获江苏省第四届“蓝天杯”中小学教师优秀教学设计评比一等奖;苏x老师获xx年苏州市初中物理优秀实验教学课评选二等奖等。
专业成长的过程,犹如蝶蛹破茧。惟有长期的酝酿积累,才会有破茧的振翅高飞。施xx老师的成长经历告诉了我们这一点。她是年青的数学老师,xx年11月获得了“卡西欧杯”第七届全国初中数学教师优秀课观摩与评比一等奖。从参加市级比赛的勇夺第一,到参加省级比赛,之后的全国一等奖,期间的磨课、修改、试上、再修改……在前辈的帮助下,付出的辛劳是不言而喻。用她的话说:“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是我很享受。我收获到的不仅是一个一等奖,我收获了坚强,收获了友情。”
每一位青年教师的成长,除了自身的努力,离不开的学校的关心和前辈们的爱护。在我校,每一个青年教师都有一个专业成长档案袋,这里面存放着事业规划书、获奖证书、教学反思等,记录的是成长的每一个足迹。每一个青年教师都有一个经验丰富卓有成效师傅,师傅们关怀着青年教师成长的每一个脚步。在这样一种机制下,许多青年教师成长为骨干教师,市第十五批学科带头人张xx、市第九批教学能手戈x等就是从“青春奉献岗”中成长起来的市级教学骨干。
敢于挑重担,冲锋第一线。学校采取压担子、重信任的做法,大胆提拔任用青年教师,加速他们的成长。担任班主任,担任备课组长,他们敢于挑大梁,任劳任怨地坚守在教学第一线。团委书记徐xx,已经连续四年奋战在初三毕业班教学的第一线,课务被排得满满的她总是把笑容留给了学生,把压力留给自己。在她眼里,学生好似弟弟妹妹,每一个孩子都有闪光点。xx年她被共青团常熟市委员会表彰为“常熟市新长征突击手”。
专注勤学习,追求共进步。校工会联合校团委定期举行“青春无悔铸师魂”青年教师论坛,借这一平台,青年教师或拜师学艺或互相切磋,迅速进步;通过业务竞赛,博采众长,共同成长;聆听专家讲座,吸收营养,提升认识。尤记得xx年4月组织的论坛,全体青年教师听了施晓丹老师的一堂的数学课——《探索三角形全等的条件》,逻辑严谨、语言简洁、丝丝入扣。同一学科的老师频频点头,跨学科听课的老师也被深深折服。在论坛的系列活动中,还组织了培养团队意识的拓展活动,在训练中体验和感悟,团结合作,和谐共赢。
百年孝友,百年传承。历史的责任落在青年教师身上,为孝友,他们正向着太阳,走向成熟。
【第3篇】关于电业局困难职工群体医疗情况调研报告
目前,电业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体要求是“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最终达到的目的是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所以,解决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也是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一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人民政府内政发〔1982〕154号文《关于改变巴盟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批复》中规定,将巴盟地方所属电业局及其部分直属单位划归自治区统一管理;重新组建了××*电业局,职工总数为1437人。××*电业局成立后,临河发电厂医务室撤销,人员设备全部并入局机关管理。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为了执行职工劳动保险医疗制度,经××*电业局工会研究并报局党委批准,成立了“××*电业局医务鉴定委员会”,此后,××*电业局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确保职工有病就医,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控制药费不合理的超支对医药费管理制订了新的办法,即按职工的工龄分为五个等级,划分金额数。为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电业局工会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修订了《××*电业局职工劳动保险医疗管理办法》,依据 “保证就医,克服浪费”的原则,规定了“一般疾病点医疗,实行按工龄划分医药费分配档次的办法”,即按职工工龄在四年以下到二十年以上分为五个档次,分配医疗费为200元至700元不同数额;职工就医后,经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后在行政财务报销,但不得将年度医疗费分配数发给本人;如有结余,可转本人下年度使用。各单位职工医疗费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提取福利费的50%,职工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不得高于70%(对于特殊病例另有规定)。
根据××*电力公司内电人资〔20xx〕2号文《关于建立职工医疗保险补贴的通知》中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和单位,从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享受范围:在册的全部正式职工;补贴标准为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进行补贴,”并按月随本人工资发放。××*电业局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为了方便在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就近医疗,除加强××*电业局医务所服务力度外,还与××*老干局保健所合作,开办医务所,作为电业局职工的医疗定点服务处,充分体现了××*电业局对广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高度重视。
二
××*电业局二0xx年底共有职工1890人,其中离退休(养)总数为925人,占全局总人数近一半。离退休(养)职工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三感”,即由于生理的变化所产生的自卑感,由于位置的转换产生的失落感和由于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孤独感;二是在改革不断的深度发展阶段涉及离退休(养)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导致部分一直处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老同志感到生活上的不适应,思想上的不理解,情绪上的不稳定,心理上的不平衡。就××*电业局离退休(养)职工来说,除离退休干部按公务员增加工资外,其他退休(养)职工工资一般在1500—2500元左右(包括××*电力公司发放的内部生活补贴),在系统内部是工资最低的;因此,属于困难职工群体。
一九九七年××*电力公司实行离退休人员“两费”(医疗费、活动经费)定额包干,平均每人每年1400元。××*电业局据此精神,制订了“两费”管理办法。医疗费按退休(养)职工工龄计算,有一年工龄给予35元医疗费二0xx年在原有医疗费管理办法基础上作了调整,对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年每人增加医疗费350元;离休干部实报实销。二0xx年重新修订《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住、转院病人医疗费的管理,加强了对会同医院住院费的稽查力度,针对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对大额的外地住院病人的票据进行核查,严格医疗费的报销制度,堵塞了医疗费报销的漏洞,并实行了双月报销医疗费的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果,得到了绝大多数离退休(养)职工的支持。但是,也有极个别同志不够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说出或做出一些不符合党性的言语和行为。对此,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的同志作细致的思想工作,带着深厚的感情,以儿女之心、晚辈之情提供人性化、亲情化服务。
三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7)74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巴政办发(20xx)4号等文件精神,二0xx年下半年××*电业局对直属单位的在岗职工和离退休(养)人员移交地方社会医疗保险做了宣传和准备,印发了医保宣传手册并发放了医疗本;并于二0xx年十二月份顺利地将1890余 名在岗和离退休(养)人员交给地方医疗保险部门,离退休老干部由本企业负担医疗费用,并继续实行全额报销,这样做使全体职工看病就医管理与国务院制定的管理办法相接轨,使老有所医更有社会保障。
据统计,××*电业局困难职工群体,离退休(养)人员经济状况及医疗保险情况如下:有离退休(养)老干部14人,二0xx年月平均工资3298元,比二0xx年增加574元;生活补贴月人均350元,经济收入大约3600—3700元;医疗费实报实销,二0xx年大约人均2万元;所以说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和医疗都有保障.有离退休职工688人,二0xx年月平均工资1206元,比二0xx增加102元;生活补贴月270元,经济收入大约1400—1500元;医保每年每人平均1305元.有退养职工223人,二0xx年月平均2200元,比二0xx年增加120元;生活补贴月人均240元,经济收入大约2400—2500元医保每人每年1790元;两项都基于退休职工。从上述数据分析,离退休老干部经济收入最高,而且医疗费实报实销;退养职工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险居中,高于离退休职工,退休职工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险费用最低,略高于社会其他企业,在××*电力系统实属困难职工群体。
四
根据××*电力公司《关于电力系统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内电人资(20xx)56号及《关于印发××*电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资(20xx)54号精神,为解决在岗职工和退休(养)职工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相对缩小新老医疗保险待遇差距,提供电力系统职工和退休(养)人员医疗保健水平,经二0xx年六月十七日××*电业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制订了《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全局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和退休(养)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原则:相对缩小参保前后医疗保险水平的差距,力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医疗费用补贴,以减轻职工医药费负担,特别是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扶困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按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中提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60%作为门诊医疗补贴,20%作为住院及大病医疗补贴。
补充医疗保险标准如下:在职职工1—10年工龄,每人每月补贴10元:11—20年工龄,每人每月补贴20元;21—30年工龄每人每月补贴60元;31—40年工龄每人每月补贴110元;41年工龄以上每人每月130元。退休人员70岁以下,每人每月补贴130元;71岁以上,每人每月补贴140元。因大病在定点医疗结构住院或转入外地医院治疗,医保统筹支付后剩余部分按90%补贴。具有规定的11种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为自付部分3000元;医疗费用超过××*市医疗保险慢性病最高限额自费部分,退休人员按95%报销。在职职工按90%报销,通过上述规定报销比例,说明对“两高”人员还是制定了优惠政策,达到了扶贫济困的目的,深受困难职工群体的拥护。
五
××*电业局从二0xx年交给地方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后,又于二0xx年实行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经过两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得到了缓解,尤其是退休“两高”人员的医疗得到;充分的保障,退休“两高”人员从二0xx年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项门诊医疗补贴已经达到3000余元,基本满足了困难职工群体看病买药的需求。因大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或转院到外地治疗,除医保统筹支付后剩余部分又按90%补贴报销,这样两头报销后,住院治疗除门槛费等自付外,报销比例已经达到90—95%,个人支付只有一少部分。慢性病退休人员除社会医保报销外,剩余部分又可按95%报销,最高限额3000元;拿糖尿病患者来说,两头报销达到6000元/年,即使打胰岛素治疗亦可全部满足。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文化大革命中致残人员、工伤人员和第一胎女职工分娩或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药费,全额报销。综上所述,××*电业局无论是对在职职工,还是对退休困难群体职工,在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上狠下功夫,切实解决了个人医药费负担过重问题,为广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解决了后顾之忧。
六
××*电业局在全局范围内推向社会医疗保险后,又制定了内部补充医疗保险,这样实行双重保险后,广大电力职工得到了真正的实惠,深表欢迎和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越性,又彰显了电力企业“以人为本”为职工人性化服务的实践性,广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非常感激,下面就执行过程中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几建议,供参考。
1、离退休老干部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了一辈子、奉献了一辈子、劳累了一辈子,没有他们当年打天下和艰苦创业,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他们应该受到我们的尊敬。在医疗保健方面给予全额报销是理所应当的,无可非议的,绝大多数离退休老干部坚持党性原则,永葆革命本色,但个别离退休老同志在医疗报销方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有的把别人不要票的通过大夫开上自己的名字报销;有的本来没有买药,通过熟人开出药店发票报销;甚至有人从医院或药店买到常用药后,低价推销给别人从中渔利。上述做法导致药费居高不下,××*电业局离退休老干部每年人均两万元,与此不无关系。
2、××*电业局在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后,发放了“补充医疗保险卡”,临河地区的只能在××*电业局卫生所使用,乌前旗和磴口地区只能在同仁药店使用,这样就有很大的局限性。从巴电人字20xx155号《关于印发××*电业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来看,作为门诊医疗补贴,应该到指定医院就医,有好多病不光需要吃药,还需要进一步做检查确诊,只能到药店买药,不能到医院就诊,极不方便,应该尽快加以解决。
3、××*电业局决定:每两年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做一次身体检查;这的确是深受欢迎的大好事。但是,作为退休职工属于 “两高”人群,年龄偏大疾病偏多;这部分困难群体应该每年给予一次身体检查,并增加部分体检项目,如男性作前列腺检查,女性作乳房检查;体检费用就应随之增加。
4、社会基本统筹医疗保险和××*电业局内部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都没有将重症高血压,前列腺严重增生肥大,腰椎和颈椎严重骨质增生以及腰间盘突出等病症列入11种慢性病之中;而“两高”困难职工群体往往又容易出现这些多发病症;今后是否能将上述疾病也列入慢性病的目录中,值得有关部门进一步斟酌研讨。
5、社会基本统筹医疗保险和××*电业局内部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还将个人不慎摔伤造成骨折住院治疗两人不予报销范围;“两高”困难职工群体,骨质疏松、行动迟缓、经常发生不慎摔伤,造成软组织破坏或骨折。所以,这种病例应不应该给予报销,值得商榷。
6、重病或大病住院治疗,个别医院为追求高额利润,个别医生为了增加个人收入,经常出现医院延长住院时间,医生多开各种昂贵药品(包括与此病无关的);这也就造成了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增加,极不合理,如何解决值得深思。
7、用社会医保卡和内部补充医疗卡到药店刷卡买药,还出现化妆品、保健品、喝水杯、洗脚盆等非药类物品也可以划卡的现象;虽然这些费用是打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但从深度分析还是不合理的,怎样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值得探讨。
总而言之,××*电业局将在岗职工和离退休(养)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并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双重医疗保险,走在了国务院新出台的医疗改革方案的前面,充分体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已见成效,应继续发扬光大。
【第4篇】法院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也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足以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本文以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20xx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20xx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20xx年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 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
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20xx年受理投诉××××件,比20xx年增加71.2%。
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
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
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20xx年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20xx年增长××××%。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20xx年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20xx年增加××××%。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
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请的时间也还要两年多。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现阶段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或裁决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缓解了案件数量过度增长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和标的较小的特征,相对于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难以承受的事实,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必须从立法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对于处理模式的选择,宜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且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压力。但在目前的这种现实状况下,这种设想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体制改革不仅要实现高效还要保证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完全具备这一要求:一是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很难体现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委任的,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加之又无公开和严谨的仲裁程序,权威性不够;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性裁决。其次,该种设想不可能有效地实现案件分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均不足,所预收的仲裁费用又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大多不可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最终绝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该种改革之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为更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确立较全面和严谨的仲裁程序。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20xx年到20xx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代理,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
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
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法院必须对社会弱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进一步健全为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有义务为欠缺诉讼能力的弱势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说明及法律释明。二是要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免工作。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可不预收诉讼费或不收诉讼费。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诉讼制度。对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有关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诉讼。
【第5篇】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202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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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XX年毕节5名留守儿童因在垃圾箱生火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阴影还未散去,XX年6月9日晚,毕节七星关区田坎乡的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死亡,悲剧又一次上演,引发了社会对留守儿童生存命运和困境的深深关切和担忧。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达6102.55万,其中独居留守儿童已达205.7万,留守儿童的心理和情感贫困程度比物质贫困更为严重。XX年5月,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状况调查”,并最终形成了题为《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九个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课题报告。我们编发此报告,目的是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关注他们学习、生活和心理面临的诸多问题,让上述悲剧不再上演。
农村留守儿童成长面临社会、心理等多方面问题
1.留守儿童的意外伤害凸显
在过去一年中,有49.2%的留守儿童遭遇过意外伤害,比非留守儿童高7.9个百分点,遭遇割伤、烧伤烫伤、被猫狗抓伤咬伤、坠落摔伤和蛇虫咬伤、车祸、溺水、触电、中毒、火灾、自然灾害等各种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比例都高于非留守儿童,其中前四项分别高5.3、1.6、3.9和3.1个百分点(图1)。意外伤害的发生源于留守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的缺乏,但更多的是父母及监护人履责不到位。
2.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较差,学习兴趣不足
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较差,有20.4%的留守儿童自评学习成绩偏下,82.1%的人有过成绩下降的情形。留守儿童学习不良行为较多:没完成作业(49.4%)、上学迟到(39.6%)、逃学(5.5%)的比例分别比非留守儿童高8.6、4和1.3个百分点;不想学习(39.1%)和对学习不感兴趣(43.8%)的比非留守儿童高5.6和3.2个百分点。
然而,有九成多留守儿童认为学习重要,其学习态度与状态的差异,一方面缘于普通农村学校培养目标单一与留守儿童教育需求多元化的矛盾,学习知识一旦脱离自身的发展基础和需求,学习兴趣自然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与留守儿童自身的情况有关,因为缺少有效监督和应有的学习辅导,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较差,问题积累多了,势必影响学习的自信心。有58.1%的留守儿童表示在学习上遇到问题没人帮助,比非留守儿童高出5.8个百分点。
3.留守儿童社会支持较弱,心理健康问题比较突出
留守儿童的家庭支持弱化,“你最信任的人是谁”“你和谁最亲近”“你的心里话主要跟谁说”“遇到困难你会向谁求助”“谁经常鼓励你表扬你”5种情况的平均百分比,非留守儿童排前三位的依次是母亲、父亲和同学朋友,留守儿童则是母亲、同学朋友和父亲。母亲仍是留守儿童最重要的社会支持,但可以看到,留守儿童来自父母的支持较弱,而朋辈性倾向明显,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值得警惕。30.5%的留守儿童认为校园里或周边有不良帮派团伙,25.7%认为有同学加入不良帮派团伙,分别比非留守儿童高4.3和1.4个百分。老师对留守儿童的支持更多地体现在学习辅导上,情感支持相对欠缺。此外,还有17.6%的留守儿童表示社会支持主要来源是自己,这表明他们感知不到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状况是儿童心理健康水平的重要预测变量,社会支持弱化使得留守儿童消极情绪更多,经常感到烦躁(46.0%)、孤独(39.8%)、闷闷不乐(37.7%),以及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19.7%)的都多于非留守儿童。
4.留守女童负面情绪相对明显
留守女童的自我接纳程度更低,对自己总体上感到满意(76.5%)和经常觉得自己是一个有用的人(64.4%)的女童比例比男童低5.9和8.6个百分点,而常常觉得自己不如别人的女童比例(40.7%)比男童高6.6个百分点。经常感到烦躁(47.6%)、闷闷不乐(38%)和无缘无故发脾气(21.5%)的女童比例比男童高3.7、1和3.5个百分点;女童自评父母外出后,自己比原来抑郁、焦虑、爱发脾气、胆小的比例也高于男童。此外,有42.7%的留守女童经常觉得孤独,不仅高于留守男童6.2个百分点,也高于非留守女童6.7个百分点(图2)。
总体来看,留守女童负面情绪多、孤独感强。其原因:一是性别的差异使留守女童更需要父母的爱抚;二是家庭和学校的情感支持不能满足留守女童的心理需求;三是传统的社会角色期待加重了留守女童的心理负担。留守女童的家务负担远高于男童,也高于非留守女童。在为家庭转移更多劳动负担的同时,留守女童承受了更多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与父母外出带给她们的心理影响叠加在一起,不仅影响了她们的身心健康,也可能会影响到她们未来的发展。
5.留守男童问题行为令人担忧
留守男童问题行为多,学习及校园生活中的障碍也多。留守男童迟到(41.8%)、逃学(7.4%)、受老师惩罚(73.5%)的比例比非留守男童高5.3、1.9和5.4个百分点;不想学习(40.4%)、对学习不感兴趣(44.8%)、很难集中注意力学习(64.4%)、没完成作业(54.8%)、成绩下降(83.2%)的比例比非留守男童高3~10.7个百分点,也都高于留守女童。
某县综治委的同志说留守男童是当地犯罪青少年的重要群体,称他们为“110的后备大军”。其原因: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管,这是留守男童不良行为相对突出的直接原因。男生成熟较女生晚,更需要来自父母的监控,否则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难以理解、掌握和内化社会所提倡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导致价值观和行为偏差。数据显示,留守男童更赞同诚实守信的人容易受欺骗(55.1%)、一夜成名的人令人羡慕(47.1%)和做好事经常得不到好报(39.0%)等说法,比留守女童高4~6个百分点。
二是家庭中父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男童影响较大,本次调查中有91.9%的留守儿童父亲外出或双亲外出。父亲外出缩小了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也使得家庭中缺少权威形象,使男孩的管教和监督变得更为困难。此外,对于男童而言,父亲还提供了男子的基本模式,供其参照和认同,父亲远离不利于留守男童的性别认同。
6.青春期叠加留守使得初二现象更为显著
初二留守学生在学习及校园生活方面遇到的障碍更多,上学迟到(49.8%)、逃学(8.7%)、不想学习(62.8%)、对学习不感兴趣(67%)、听不懂老师讲课内容(86.3%)、遇到问题没人帮助(68.4)、没做完老师留的作业(62.7%)以及被老师惩罚(75.2%)比例均高于初二非留守学生,分别相差2.3~14.4个百分点。
初二留守学生与父母的关系更差,经常和妈妈交流(64.3%)、经常和爸爸交流(57.9%)的比例低于初二非留守学生4.1和8.7个百分点,而被父母训斥吓唬(22.8%)的初二留守学生比例最高。唯有初二留守学生把同学朋友视为最重要的社会支持来源(43.4%),重要程度甚至超过了母亲,其中的某些负面影响值得关注。
初二学生处于青春发育期,身心急剧发展变化,存在着种种发展的可能性,他们具有叛逆、盲目、易受外界影响、情绪变化大、成绩两极分化普遍、违纪违规频繁等特征,又具有可塑性、主动、追求独立等特点。对于初二留守儿童来说,青春期的影响与父母外出务工的影响叠加,放大了种种问题。
7.父母外出对小学四年级儿童影响更大
在四年级到初三6个年级的留守儿童中,过去一年,有3.6%的四年级儿童遭遇触电,比例最高;而非留守四年级儿童为1.5%,比例最低。在上网的留守儿童中,有26.9%的四年级儿童玩网络游戏,9.9%在网上浏览色情暴力内容,在6个年级中位于前两位。此外,有10.6%的四年级留守儿童在生病后选择自己忍着。
外出父母及代理监护人,因为觉得这个阶段的孩子长大了,已经适应校园生活而又尚未面对升学压力,容易对其放松监管。这不仅使得他们更易遭受意外伤害,也忽视了他们一些不良品德和行为的滋生和发展。按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划分,十岁左右的儿童正是道德水平从他律向自律过渡的关键阶段,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引导。
感觉父母外出后自己更容易被欺负(23.7%)、被歧视(19.8%)、性格比原来内向(41.7%)、胆小(18.9%)的四年级留守儿童比例在6个年级中也最高。他们经常想念父母(76.7%)、担心见不到父母(59.2%)、担心父母不爱自己(34.6%)的比例最高,比初三学生高21.3、25和11.1个百分点。
8.寄宿留守儿童对生活满意度相对较低
寄宿生的日常生活习惯较差,曾用吃零食代替吃饭的寄宿生(49.6%)比非寄宿生高10.5个百分点,平均每天睡眠9小时以上的寄宿生(15.2%)比非寄宿生低5.9个百分点。学习和校园生活状况更糟糕,上学迟到(49.2%)、没完成作业(54.6%)、不想上学(45.6%)、对学习不感兴趣(48.9%)、听不懂老师讲课(62.9%)、很难集中注意力学习(56.7%)、成绩下降(78.5%)以及被老师惩罚(67%)的寄宿生比例均高于非寄宿生,相差5.9~12.6个百分点。
寄宿留守儿童各种需求的未满足程度高:一是学习辅导不足,不能满足寄宿留守儿童的学业需求。寄宿生表示晚自习经常有老师答疑的仅有四成(40.4%)。二是生活单调,不能满足寄宿留守儿童的精神需求。寄宿生学习之余或节假日最经常做的是在宿舍和同学聊天(50.1%),其次是在室外锻炼、玩耍(38.5%)和看电视(24.5%)。三是情感支持不足,不能满足寄宿留守儿童的心理需求。七成多(76%)留守儿童表示在住校期间想家,仅两成多(23.9%)表示生活老师会经常找他们谈心。四是管理不到位,不能满足寄宿留守儿童的成长需求。寄宿学校的软硬件设施较差,生活卫生设施配备与维护状况不容乐观,就餐满意率仅六成多;安全状况堪忧,有87.5%的寄宿生表示宿舍中发生过丢失财物的现象,57%表示宿舍里有同学拉帮结派欺负别人。
低龄寄宿趋势明显。有35.2%的留守儿童是从小学就开始寄宿的,其中15%从小学四年级及以下就开始寄宿,寄宿留守儿童从小学高年级不断向下延伸,少数学校还出现了一年级甚至是幼儿园就开始寄宿的现象。
9.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整体状况欠佳
父母都在外地的留守儿童最多,占51.7%,其次是父亲外出的,占40.2%,母亲外出的最少,占8.1%,但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在各个方面的问题最突出。他们生活习惯更差,网络不良行为更多,意外伤害更多,对留守生活的负面体验也更高;学校表现更糟糕,遭受欺负的比例更高;在自我接纳和人际交往方面,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表现矛盾,他们觉得自己更有用,同时也觉得别人比自己运气好;他们觉得自己更受人欢迎,但不愿意和别人谈话聊天;他们认为自己的好朋友更多,但无助感最强。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鲍威尔对亲子依恋的研究结论是:心理健康最基本的要求在于婴儿应该有与母亲(或稳定的代理母亲)之间的连续不断的温暖、亲密的关系。他深信,早期依恋特征对个体后期发展有重要影响,而且早期依恋的发展是不可逆的,一旦错过关键期,儿童依恋难以重新建立,个体会出现情感不稳定的状况,面对挑战时也容易出现易怒情绪。
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虽然面临学习生活中的重重困难,对现在生活的满意度最低,但他们没有放弃对自己和生活的信心,仍旧表现得积极向上,他们中有94.4%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比父亲外出的高2个百分点;有87.8%对未来怀有希望,比父母外出的高6.3个百分点(图3)。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情况的调研报告与思考
【第6篇】关于改善城镇困难群体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当前全社会对民生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就业、上学、求医等一些重点、难点、热点的社会民生问题明显缓解,改善民生的各项措施开始显现实效。但民生问题是不可能一下子就能解决的,它受到一定经济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制约。在具体工作中,也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现就陶庄镇困难群体的民生情况作以下调研报告。
一、困难群体基本情况
陶庄镇困难群体,主要包括五保户、低保对象、孤儿、特困残疾家庭、特困优抚对象、低保边缘户、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等。其中:前四类人群已纳入定期社会救助范围。截止今年9月底,我镇定期社会救助人数达到429人,约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5℅。
(一)困难群体的成因
从掌握的情况综合来看,困难群体成因主要有六种因素:(举例)一是失业致贫;二是家庭缺乏收入来源致贫;三是大病致贫;四是年老体衰等生理原因致贫;五是重残致贫;六是其他非正常原因致贫,如婚变、超生、赌博、服刑等。如:改革发展产生一些遗留问题。一是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大幅增加,无地农民越来越多,土地管理和土地征用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安置途径单一,采取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一些被征地农民处于“失地、失业、失保”的境地;征地补偿较低,大多数没有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些征地补偿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企业改制问题。其中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后资产处理和职工安置问题,企业改制中引发的职工利益保护,拖欠工资、工龄买断引发的矛盾,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二)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
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已得到了保障,但其在社会的生存和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困难,其心理上仍然承受着巨大压力。
一是生活难。基本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靠低保金过日子,这部分人绝大多数年龄在40-50岁,“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压力很大。有些农民在城市缺乏保障,缺乏生存的本领,生活非常艰难。二是就业难。相对于其他群体,这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较低、能力较弱,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存在就业无门问题。三是就医难。大部分有病无钱医,特别是重症病人根本看不起病,现在虽然有农村合作医疗,但报销比例偏低。合作医疗也必须是先自己拿钱看病,然后进行报销和救助。四是教育难。主要是子女上学问题,有限的生活费用很难支付起高额的教育费用。五是住房难。
二、困难群体救助情况
(一)城乡低保基本实行应保尽保。自1997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低保制度日趋完善。低保标准经过了多次调整,截止xx年10月底,全镇共有低保对象298户394人,月发低保金49110元。从xx年起,增发了物价补贴,今年1-9月按人发放城镇410元,农村255元。对困难人员开展医疗救助,从xx年开始对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00元的门诊医疗券,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低保人员看病难的问题。1-9月共救助21人22次77274元,帮助因病致贫的家庭度过难关。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合作医疗保险,每年帮助贫困家庭学生从学校获得国家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困难家庭子女考取大学、高中的,通过慈善救助资助特困家庭学生30多人。通过开展“和谐爱心手牵手,回报社会献真情”结对帮扶活动资助56名学生。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及“结队帮扶”捐助等活动。对其他困难群众制定了相应的救助政策。
(二)建立了社会救助机制
把健全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关心困难群众,努力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把审核关,并定期走访,动态管理。各级均采取民主评议、公开公示、集中审批申报的办法,建立了社区(村级)民主评议小组,逐步形成了民主评议审批审查机制。 三、困难群体救助有待研究改进的几个问题
(一)救助范围有待进一步界定
现行政策往往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实行阶梯式救助的办法,造成一些边缘群体生活困难程度反而大于低保户,需要引起重视。国家应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扩大低保范围。
(二)救助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
各项社会专项救助标准虽有所增长,但伴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也都迫切需要加大投入、提高标准。
(三)救助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
目前实行的社会救助,主要是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困难群众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很难依靠个人力量脱困,社会救助层次较低。
(四)互助平台有待进一步夯实
群众互助平台建设较为薄弱,慈善团体社会影响不够,形式比较单一,工作难以拓展,削弱了社会互助效果。
(五)救助对象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了维护稳定的需要而放宽低保准入政策,如:老上访户缠访户、突发事件受害者,其中一部分人员严格讲是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也都纳入了低保,有些困难对象已脱贫,村干部为了不得罪群众而任其领取低保金,导致社会上议论“该吃低保的吃了,不该吃低保的也吃了”,造成负面影响。
四、改善困难群体生活状况的措施
(一)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围绕社会救助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对现行救助政策边缘群体中的特困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今年1-9月共临时救助18500元。
(二)拓宽救助资金筹措渠道
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我们倡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自身取得收益的同时,积极回报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转变工作思路与观念,在变输血型救助为造血型救助方式上积极探索,在救助管理方法上不断创新,在救助服务上不断改进,在救助实效上加强跟踪。
(四)搭建社会互助平台
发展村、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完善部门结对、领导结队帮扶机制,政府预算基本经费,确保正常运转。
(五)规范救助行为
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共识。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核查和动态管理力度,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打造社会救助的“阳光工程”。
无论是强民生还是重民生;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还是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还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所有这一切,都是以民生为本的重大举措,旨在实现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让人民过上更加和谐富足的生活。陶庄镇在这条道路上不段的摸索寻找着一条适合的道路,在为群众寻找解决方式的过程中不停的探索着,勇敢的面对困难,解决困难。
【第7篇】社会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
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xx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提出了全面开展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新要求,作为新兴领域党建纳入基层党建统筹推进范畴。这是xx基层党建工作的一次重大突破,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创新理念和积极实践,为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提供了崭新的空间和有力的依托。
一、流动群体党建工作命题的提出
流动群体党建(本文的流动群体主要是指具有地理区位流动或社会地位流动特征的各种社会群体,包括进城务工创业的农民工群体、大学生群体等,流动党员是流动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于固定群体党建的一种新模式,以非固定单位的“社会人”为主要对象,以区域性分块管理为组织原则,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基本手段,把“社会人”培养成“组织人”为根本要求的“非单位”党建模式。流动群体党建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党的工作把“社会人”培养成“组织人”,把“社会人”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当时提出这个命题,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这是推动发展的需要。xx作为民营经济先发地,涌现了大量新经济组织,既吸引了大量的“新xx人”,又促成了为数众多的“xx人”在外谋生创业。据统计,全市现有非公企业13万多家,占全市工业企业总数的98.8%,有175万多“xx人”在全国各地务工经商,近300万“新xx人”来xx创业谋生。比如,我们xx人在xx有40多万人,其中武汉的就有17万人。xx省在我们xx有48万人,其中武汉就有5万人。据初步统计,xx人在全国各地创办工业企业1.88万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960家,产值超亿元工业企业180家,创办商品交易市场240个,成立市级xx商会149家。“新xx人”遍布xx各行各业,有76%的以进城务工为主,为xx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保障;“新xx人”已经成为促进xx城市建设与繁荣、支撑xx持续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如何使这些“在外xx人”和“新xx人”更好地服务于xx发展,迫切需要加强流动群体党建工作。因此,对xx来说,加强流动群体党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这是凝聚人心的需要。流动群体是工人阶级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团结凝聚其他社会阶层人员,把流动中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党组织周围,就必须加强流动群体党建工作。“在外xx人”中聚集了大批创业人才和经商能人,其中有的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新xx人”中聚集了大量经营管理和实用技能人才,相对学历较高、年龄较轻、素质较好。这些流动群体中的先进分子,正是流动群体党建的重点工作对象。在外xx人和新xx人,两者加起来500多万人的群体,集中了大量精英分子和先进分子,是巨大的党建资源宝库。因此,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把流动群体党建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3、这是促进和谐的需要。由于户籍制度等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客观上难以对流动人员一视同仁、公平对待,非国民待遇、非同城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流动群体的流动尽管是自由的,但所带来的问题却相对集中,而且带有普遍的社会性。比如,农民工工资过低、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高,社会保障缺乏,子女入学难,医疗缺乏保障,拖欠工资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稳定和谐而言:一是可能失去缓解社会内部矛盾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发展就会平添许多不稳定因素;二是将制约流动群体融入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深度,客观上减损流动群体对当地社会的贡献度;三是可能诱发各种非正常的利益团体和“自发组织”,甚至出现帮派势力,加剧社会的不可控性。因此,加强流动群体党建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几个特点
1、要看到流动群体党建工作对象的特殊性。与传统体制中的固定单位人相比,流动群体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流动群体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流动群体的个体经济趋利性十分明显。流动群体价值观呈现多元化,经济趋利性明显增强,对经济利益看得比较重;相反,流动群体对精神的追求和政治上的进步相对不太重视,入党愿望比较淡薄,是党员的也不愿亮明身份。二是流动群体内部的个体差异较大。具体表现在个人素质上,既有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群体,也有高水平的柔性流动人才;在从事行业上,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为主,也有文教卫、自由职业者等;流动党员在对党的感情上,既有刻意回避组织管理的,也有有心纳入新的组织管理却又苦于缺乏途径的。三是流动群体的工作稳定性较差。他们所从事的一般是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工作,所以一个地方的流动群体在数目和分布上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具体表现为“候鸟式”迁移,多为“钟摆式”和“兼业式”周期性流动。四是流动群体对党组织的认同感普遍不强。目前各地对流动群体的管理服务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加上传统党组织重制度管理、轻人性关怀,使流动群体对党组织的认同感普遍不强,党组织的吸引力普遍不高。如我市共有流出党员大约26000多名,占全市党员总数的7.5%左右。他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员素质相对较好。外出党员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年龄较轻、创业致富能力较强。在外出党员中,经商、办企业占53.1%,高中以上学历占26.2%(目前xx市农村党员队伍中高中以上学历占16%),45岁以下的青壮年党员占61.3%.二是流动区域分散性。xx市外出党员遍布全国各个地方,其中在省外占51.9%.三是人员构成多样性。既有农村党员、复退军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外流人员中的党员,近年来又出现大量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外出流动。从以上流动群体和xx流动党员的特征分析,可以看出流动群体的自身特殊性和共性特点。
2、要看到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艰巨性。由于流动群体的流动性、复杂性和综合性,其党建工作与传统单位党建工作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之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探索。如果不从根本上去改革创新,现有状况将难以得到真正改变、难以有实质性作为,具体表现为:一是覆盖面不够。随着社会转型和市场发展,大量“社会人”频繁流动,“支部建在连上”传统党建理论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如果党建工作仅局限于传统体制“单位”之中,显然已不能适应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如何使党建工作领域从“单位”向“社会”延伸,是实现全面覆盖的必然要求。二是有效性不足。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党组织是建立在行政化的垂直隶属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表现为“以条线为主”的党的组织架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不依附于某个“上级单位”,流动群体不依附于某个“固定单位”,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重新整合。这就需要探索一种以“区块为主”新的组织设置,弥补现有组织体制的不足,增强党建工作有效性。三是影响力不大。从“直接领导和行政控制”到“间接领导和管理服务”,流动群体党建的管理方式面临创新。在新形势下,如何依靠非权力的、社会化的管理服务方式,在流动群体中树立起党组织的“非权力性权威”,从而实现间接领导和协调管理,是流动群体党建必须调整和创新的难题。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的工作领域,我们必须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从流动群体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拓展工作覆盖,开辟崭新天地。
3、要看到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服务性。流动群体分布在各行各业,流动群体所在组织,大多属于“两新”组织和基层组织,而这些组织中的党组织又大多不掌握行政资源、财力资源等方便开展工作的优势,流动群体党建工作如果不能为这些组织的发展服务,不能为维护流动群体的合法权益服务,不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的公共利益服务,其地位只能被“边缘化”,为流动群体所抛弃。我们知道,传统党建理论偏重于制度管理、思想教育,强调自上而下管理和服从,在制度性安排之外基层党组织、党员不能向党提出任何个性化的要求。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性安排利益缺失的情况下,这种注重管理和服从的工作思维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切实加以改变。随着政府、社会和企业职能的分离和变动,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换成“社会人”,有的还成为纯粹的“经济人”.这就更加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以人性化的关怀服务,把党员和群众凝聚到党的周围。因此,流出地和流入地要联合起来,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树立“服务第一、管理第二”的理念,逐步形成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为辅的管理服务新格局。
三、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
按照“运行联动化、组织网格化、服务人性化、载体品牌化、整合社会化”的要求,以流动群体为主要对象,以区域性分块管理为组织原则,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基本手段,通过党的工作把“社会人”培养成“组织人”,把“社会人”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一)运行机制联动化。这是实现流动群体党建有效对接的机制保证。按照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加强跨省、市、县合作,强化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共同责任,改变地域之间、城乡之间相互隔离的工作状态,加强联系沟通,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群体党建工作。
(二)组织体系网格化。这是实现流动群体党建有效覆盖的组织基础。要打破固定单位党建的组织管理模式,形成以“区块”为组织设置基础,以综合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各类组织和党员共同参与的,跨地理区位、跨所有制、跨行业、跨部门、跨隶属关系的新型组织形态,实现全面覆盖,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
(三)管理服务人性化。这是实现流动群体党建有效凝聚的根本保证。要改变传统的教育管理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把服务放在第一位,大力推进服务中心(站点)建设,从党员实际需求出发,科学设置服务载体,拓宽服务内涵,提供有效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以服务渗透管理,以关怀实现凝聚,把各类先进分子集聚在党的事业中来。
(四)载体措施品牌化。这是实现流动群体党建有效影响的重要推手。要按照“工作主题化、主题载体化、载体具体化”的要求,注重党建品牌建设,不断丰富主题内涵,创新载体措施,大胆探索实践,集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叫得响、推得开”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向纵深推进。
(五)资源整合社会化。这是实现流动群体党建有效推进的重要途径。要通过着力完善资源整合机制,改造资源整合流程,统筹发挥行政资源、市场资源、社会资源、党组织资源、信息资源、网络资源等作用,实现网络内外资源更广泛、有效直接地整合利用,并聚焦到提高流动党建工作的有效性上来,聚焦到服务流动群体上来。
四、加强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运行机制上-实行联动化的合作方式,有利于形成流动群体党建双向互动的新格局。
在运行机制上,基本方针是“以合作求发展”.流动群体党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理念,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新机制,实行“双联双管”,建立纵横联系,做到开放协调、兼容并包,实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形成双向互动、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第一是实行双联双管机制。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认真履行流出地党组织各项职责的同时,主动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与协作,实行流动党员委托协议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单一管理为双重管理,不断探索建立“资源共享、组织共建、活动共抓、作用共促”的流动党员双向共管模式。积极探索创新“双联双管”(省内联建、省外联管,属地主管、原地协管)的方式和途径,使流动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编入党的一个组织,都能参加党的活动,都能享受党员权利,都能发挥党员作用。
第二是构建三级管理网络。鉴于大量流动党员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的现实,打破以往流动党员由原居住地党组织管理的单一形式,建立市、县、乡三级管理网络,实行“一盘棋”管理。市级通过设立社会工作党委,负责对全市流动群体党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工作制度和措施,定期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和指导流动群体党建工作。各乡镇(街道)建立综合党组织或综合服务中心(站点),负责流动群体具体工作。
第三是形成兼容并包格局。打破现有党组织封闭的区域界限,摈除对外来流动党员会给本党组织政治和经济资源造成损失的疑虑,主动寻找并接纳流入党员。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应当转变观念,特别是流入地党组织要带头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把流动党员作为纳入本地党员队伍建设,做到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同城待遇,努力做到“流入流出一个样”、“本地异地一个样”、“老乡外乡一个样”.在组织设置尤其是异地党组织设置上,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可以由流动党员比较多的县(市、区)先组建党组织,再吸收其他县(市、区)流出的党员,也可以由市里统一协调组建党组织,归口市社会党工委管理,努力做到在信息上实现互通,在资源上实现共享,在管理上实现统筹。
(二)管理体系上-实行网格化的组织方式,有利于扩大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覆盖面。
在组织设置上,基本方针是“以不变应万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群体作为“社会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社会性,那么基层党组织如何以不变应万变,把流动群体吸纳到党的事业中来。在组织工作体系设置上,建议按照“网格化、聚人心、全覆盖”为目标要求,逐步形成以乡镇(街道)或开发区为区块管理单位,以村居或社区为基本网格或次网格,以综合党组织为管理主体,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基本手段的工作格局。同时,根据流动群体分布的实际需要,坚持宜合则宜合、宜分则分的原则,在流动群体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发区、村居等建立综合党组织,负责开展特定区域内流动群体党的工作。以流入地为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1、依托街道或社区建立综合党组织。在流动群体相对集中的城镇住宅区、商业区、楼宇、市场等,以街道或社区为基本网格单位,建立综合党组织,把大量分散在社区内各类流动人员团结和凝聚起来。
2、依托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建立综合党组织。在非公企业群比较集中的地方,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数量适中、便于管理”的原则,以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为区块管理单位,建立综合党组织,负责本区块内各类企业(包括已建立党组织和未建立党组织的)中流动群体党的工作。
3、依托乡镇或村(农村社区)建立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比较集中的农村,以乡镇或村(农村社区)为基本网格单位,主要依托党员服务中心(站点)建立综合党组织,把区块内的流动群体纳入党建工作范围。
4、依托商会或协会建立综合党组织。针对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省、市、县,依托流出地驻流入地商会建立综合党组织,建立“双向双联”机制,把相应流动群体纳入组织管理服务之中,实现同乡联同乡、同乡管同乡、同乡带同乡。
(三)工作内容上-实施人性化的服务方式,有利于丰富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新内涵。在工作内容上,基本方针是“以服务聚人心”.流动群体独立性、分散性的“雨点式”布局,使其党建工作也天然地排斥垂直式、从属式、命令式、刚性化的管理方式。各级党组织要从健全党员的服务体系和满足群众需求的工作体系入手,依托综合服务中心、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服务点等面向社会的工作平台,开展各类社会活动,以人性化的管理服务方式,更好地发挥好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
1、创办“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和开发区聚集着大量新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成为流动群体工作、生活、学习、交往的重要场所,也是加强党的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建议以服务功能开发为重点,整合区域各类资源,建立综合服务中心,以流动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就业培训、政策宣传、权益维护等措施,把他们纳入管理服务中来。综合服务中心可以挂“党员服务中心”、“职工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会员服务中心”等多块牌子,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
2、开展“自主参与型”活动。从流动群体的自身特点出发,注重“自主参与、自主活动、自主管理”,组建以党员为主体、群众共同参与的载体。比如,通过设立党员志愿者工作站、流动党员创业指导站、经营管理者沙龙、网络活动小组等,搭建各类流动人员施展才能的舞台,使流动群体中更多成员聚集到党的事业周围。这些社会化的活动,应以服务进行宣传动员、以协调进行组织整合、以指导进行管理规范,可以大大增强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活力和有效性。
3、拓宽党组织服务功能。各地要普遍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站点)建设,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渠道、拓新服务方式,使之成为党的知识传播阵地、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关心帮助党员的温馨家园、联系服务群众的先锋阵地。党组织应发挥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优势,充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调动各方面的资源,把党的工作与流动党员的就业培训、子女教育、权益维护等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党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流动群体中的先进分子吸引到党内来。
(四)载体措施上-实施品牌化的拓展方式,有利于提高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影响力。在品牌建设上,基本方针是“以创新求突破”.流动群体党建工作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更加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来谋划研究,更加需要推出新举措、创造新载体、打造新品牌、形成新合力。实施党建品牌建设,这是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重要推手,也是扩大影响面、增强凝聚力的重要途径。
1、创新主题品牌。比如,xx市提出在党员中开展“向我看齐”主题活动,加强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建设,增强党员先锋模范意识。北京市围绕服务2022年奥运会,提出“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主题,发动在京的流动党员积极参与到服务奥运中来。这些主题品牌,都能很好激发组织认同、党员认同和社会认同,收到较好的品牌效应。
2、创新载体品牌。如何把流动群体中的先进分子团结凝聚到党的周围,需要精心策划组织,创新载体措施,实现综合提升、纵深推进、全面提高。比如,xx市提出以“活力和谐企业”建设为总载体、总目标、总抓手,得到企业主、党员和党组织三方广泛认同,取得很好的创建效果,引起全国党建专家的关注。
3、创新制度品牌。加强流动群体党建工作,更需要从加强制度和机制创新入手,解决核心性、根本性的问题。比如,如何使流动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如何在流动群体中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如何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等,都需要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武汉市探索建立的流动党员“双联双管”机制,就是很好的制度品牌。
4、创新文化品牌。文化是组织的灵魂,能够产生强烈的思想认同和价值认同,能起到很好的凝聚人心效果。从流动群体的特殊性出发,加强流动群体党建文化的研究,创新文化载体,培植特色文化,提高文化软实力,发挥党建文化在凝聚党员、凝聚群众、凝聚社会中的特殊功能。
(五)党建资源上-实施社会化的整合方式,有利于增强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推动力。在流动群体党建资源整合上,基本方针是“众人拾柴火焰高”.网格化是一种配置体制和协作机制,其实质是资源整合。一方面,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党组织作为网格资源的组成要素,是提供资源的主体;另一方面,在网格内资源整合、配置优化的效应下,流动群体是发展成果和社会资源共享的受益者。流动群体党建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以社会化的方式,充分整合各种资源,解决组织支撑难、推动力不足的难题。
1、加强部门职能整合,做到工作共抓。建议在流动群体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群体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流动群体工作综合指挥和管理服务。整合组织、公安、劳动、计生、教育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协商沟通,解决突出问题。把流动群体党建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具体协调。
2、推进党内信息化建设,做到信息共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政府专网为依托,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为载体,完善党员信息定期更新制度,健全连接省、市、县、乡镇的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加强跨省、市、县的流动党员信息库建设,实行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双向协查沟通,及时掌握流动党员的动态情况。
3、加强虚拟网络建设,做到资源共用。要善于借助互联网优势,综合运用远程教育网络、党建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等,通过设立网络会议室、直播课堂、视频互动、党员博客、党员信箱等各种渠道,加强虚拟网络建设,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而实现网络资源整合,促进联系沟通、管理服务、学习教育、共同进步。
4、实行党务人员社会化,做到队伍共建。为保证流动群体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借鉴海外职业化“社工”经验,建立社会化的专职党务工作者队伍。具体建议:一是有别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党的工作者,不专门设立独立编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任管理。二是可面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公开招聘,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职业化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收入不低于国家公务员,使专职党务工作者岗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第8篇】对认识和处理民生利益性群体性上访的调研报告范文
近年来,_____县始终把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认真处置新形势下涉及民生问题的群体性上访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课题落到实处。3月份,我县妥善处理了城区_____花苑小区172户业主代表46人到县委、政府反映房屋公摊面积过大、要求开发商退还房屋面积缩水的返还款和按购房约定(口头)免交车库、杂物间公摊费用等纠纷引发的群体上访。我们的体会是:
一、坚持情感沟通在先,接待来访突出一个“诚”字
能否顺利解决群体性上访问题,接访起到了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3月10日,26名业主代表第一次来到县委大院,说要向县委书记当面反映开发商迟迟不退房款、还要在房屋返还款中扣减车库、杂物间公摊费用等问题,个个情绪激愤,言辞激烈。接到情况报告后,县委政法委立即将所有上访人员请到了本单位会议室,让他们一一坐下来,工作人员给每位上访对象倒上一杯热茶,政法委、维稳办、信访局、房管局、建设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在联合接访时把“态度热情、换位思考、公平公正”贯穿于全过程,认真如实记录下每个上访人员的发言,当时就向他们反馈梳理汇总情况,看有无遗漏之处。实践证明,这“十二字”指导思想很快就拉近了部门与上访人员之间的距离,赢得了上访人的信任,让他们充分地感受到政府为群众服务、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真心诚意,为事情的有效化解提供了可靠基础。
二、坚持群众利益为重,维护民生彰显一个“实”字。
购房置业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牵涉面广、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在接访当中,针对上访群众提出的所有问题,主管部门均给予了高度重视,对该解决能解决的立即答复;暂时解决不了的说明原因、向群众讲清楚,承诺期限及时解决;不该解决的讲清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避免了矛盾激化。如,上访群众首先提出了要由县委、政府部门牵头,与开发商当面谈判。对这个合理要求,我们给予了充分满足,督促开发商叶某和唐某两人在半小时内赶到了会场,与上访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对话,打开了问题化解的快捷之门。对业主提出的加紧实施综合验收、加快房产证办理等诉求, 主管部门负责人都一一表态,争取在两个月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3月10日,县委政法委第一次主持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协商时,正确把握“民本”原则,既态度鲜明、理直气壮地支持业主要求开发商及时返还房款的诉求,又并不因为业主人多、想闹而迁就他们,同时统筹考虑我县房产开发的实际状况,适当兼顾了开发商的承受能力,耐心细致、和风细雨劝导业主放弃由开发商程度承担所有车库、杂物间公摊费用的不合理要求(开发商售楼部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将车库、杂物间公摊费用打包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之内计算公摊的作法,口头允诺过车库、杂物间不计公摊)。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商,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了开发商承担60%、业主承担40%公摊费用的协议条款。协议签订之后,在执行当中却节外生枝。开发商由于资金组织困难,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退还款项。3月16日下午一上班,就有20位业主再次来到县委,并扬言“今天不解决,就组织人员包车分批到赣州、南昌上访反映”。情况紧急,在家的县委专职常委严晓晖一面与业主对话,一面安排房管局火速找到开发商代表。随后,县委政法委再次将业主与开发商聚到谈判桌上,提出了以“按应退款项折算,订立以开发商现正在销售的另一处楼盘同等面积的商品房作为15天履约保证的买卖合同”为核心协议条款的解决方案,得到业主的普遍支持。为解除业主怕开发商再次开“空头支票”的担忧,政法委督促开发商写下了履约承诺书,并与建设局、房管局一道作为见证单位在承诺书签字,县房管局当夜办理了合计面积800平方米的5套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手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业主利益。所有这些实实在在解决问题的态度和举措,让业主真实地感受到了县委、县政府“解民忧、化民怨”的实际行动,两次协调会上都响起了与会业主发自内心的掌声,他们由衷地说道:“我们找对了人。”“我们感谢县委、县政府。”就连开发商也说,“县委、政府能够设身处地的为我们考虑,这样的处理,我们服。”
三、坚持就地化解,防控矛盾着力一个“合”字
从_____花苑业主群体上访的个案,县委、县政府敏感地意识到,受金融危机、经济下行因素的影响,房地产领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与承建商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极有可能出现集中多发的势头,必须进一步加强全县商品房开发、建设领域的规范管理,必须做好“亡羊”之前的“补牢”工作。在县委政法委的积极推动下,各职能部门迅速形成了齐抓共管、就地化解矛盾的合力。县委维稳领导小组专门下发文件,强调明确了房管局和建设局对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主体地位,强化建设和开发市场的监管,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排查工作,限期化解各类影响稳定的隐患苗头。3月17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所有在建、已建成尚未交付的楼盘项目开发商座谈会,督促开发商顺应形势变化,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自觉按合同办事,主动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联系,争取理解支持,重视做好业主反映的“小漏小洞”的修补,减少人为因素造成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县房管局建立挂点包保责任制,每个班子成员包5个楼盘,对2022年以来已建、在建的15个项目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回查”,排查楼盘建设、销售情况以及工程款的筹措、民工工资兑付情况,重点是摸清、掌握购房户对所购房屋的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苗头、动向,做到“包排查、包协调处理、保稳控”。县司法局建立代理律师维稳责任制,要求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把社会责任置于首位,正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情绪疏导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走法律程序、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对幕后怂恿、策划当事人越级上访的律师,按相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县法院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和判后答疑工作,把调解、协商贯穿于诉讼的各个环节。公安机关正确把握宽严尺度,加大对聚众冲击售楼场所、损坏财物、侵犯人身权益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_____花苑业主群体上访这一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的几个基本特点:
一、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当前,由于政策调整、利益分配、民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逐年增多,矛盾的复杂性、行为的对抗性日益增强。由于此类矛盾纠纷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容易引起共鸣,因而参与人员众多,少则十几人,多则数十人、上百人,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和压力。根据我县信访部门的统计数据,2022年至2022年,我县发生的5人以上群体上访数量分别是47批512人次、46批54人次、53批532人次、57批573人次,呈现高位运行、逐年上升的势头。
二、“抱团”上访维权。随着法律法规的普及和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深入影响,公民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依法维权、正当维权的法律意识却在不断弱化,出现“权利享受硬、义务履行软”的状况。当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和损害时,受人多力量大和“法不责众”等心理因素影响,只要有人挑头、代言,响应者马上云集迅速联合成一个群体,共同采取行动。为数不少人甚至错误地认为个别反映不能解决问题,只有把声势搞的越大,参与的人员越多,领导的压力就越大,问题才能解决的越快。
三、“官本位”意识浓厚。参与群体上访的群众受“谁的官大就找谁”,习惯于通过领导批示、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信官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找领导、找大领导才能“讨回公道”。加之上访成本低,叫上十几、几十号人在县委、县政府门口一站,比花钱请律师打官司来得实在的多,不愿意或根本不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
这些因素支配下的群体上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_____花苑业主群体上访案件的处理,给了我们几点有益启示: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是解决任何上访问题、特别是群体上访的成功之本。
群体上访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处置要求高等特点,它不是单凭哪个部门、哪个方面的力量就能解决。要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上访,必须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矛盾激化的能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尤其是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群体上访一旦发生,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点,靠前指挥,直接面对群众做工作,认真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升级。3月10日、16日,业主的两次群体上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都出面亲自接待、亲自协调,该拍板的当场拍板,取得了上访群众信任、支持。
二、坚持预防为主,是解决群体性上访的源头之策。
要加强政策法律研究,认真分析当前新形势下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预测、控制能力,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上访的发生。不仅要继续加强对土地山林水利、婚姻家庭邻里、征地拆迁等传统领域多发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而且要更加重视加强金融危机蔓延、经济波动、增速放缓形势下带来的就业难、拖欠工资工程款等新社会管理领域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做到“三抓”、“三前”,即抓早、抓小、抓苗头,防范工作做在矛盾纠纷发生之前、化解工作做在矛盾纠纷发展之前、调处工作做在矛盾纠纷激化之前。
三、坚持实事求是、人性化处理,是解决群体上访问题的灵活之举。
一旦形成群体上访,对于他们提出的问题,必须进行认真分析,依据事实,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既要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又要灵活把握尺度、让利于民地给予处理。在处理上述群体上访中,业主和开发商在按五五比例分担公摊费用这一实质性细节问题上长时间僵持,协商几乎要面临破裂。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将开发商叫到一旁,劝导其从企业长远利益、挽救维护企业形象出发,最终促使其作出了同意按三七比例分担公摊费用的调解方案。对群体上访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在我们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都要坚决依法办理、限期解决,把问题化解在本乡镇、本县范围。对于那些不能解决,或者短时期内无法解决的要求,应态度明朗地向他们解释说明情况,征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模棱两可,造成先给之以期望后授之以把柄的不利局面。对那些在政府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无法由政府部门解决的,而他们又想要解决,经过我们的解释他们又不满意的,要善于引导他们走其他途径,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来达到他们想要解决问题的目的,打消他们组织进行群体性上访的念头。对已经出现过的群体上访,要及时回访群体上访的核心骨干人员,充分发挥他们有号召力、有影响力的积极作用,通过他们为我们做其他人群的工作,掌握有无新的不良动向,从而减少反复和越级访的发生。
【第9篇】法律部门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也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足以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本文以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
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
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1995年至,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增长××*%,比1995年增长××*%。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
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
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
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
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
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
(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
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受理投诉××××件,比增加71.2%。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
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增长××××%。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
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增加××××%。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
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
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请的时间也还要两年多。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
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现阶段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或裁决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缓解了案件数量过度增长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和标的较小的特征,相对于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难以承受的事实,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必须从立法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
对于处理模式的选择,宜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且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压力。但在目前的这种现实状况下,这种设想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体制改革不仅要实现高效还要保证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完全具备这一要求:一是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很难体现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委任的,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加之又无公开和严谨的仲裁程序,权威性不够;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性裁决。其次,该种设想不可能有效地实现案件分流。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均不足,所预收的仲裁费用又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大多不可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最终绝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该种改革之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为更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确立较全面和严谨的仲裁程序。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
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代理,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
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法院必须对社会弱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进一步健全为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有义务为欠缺诉讼能力的弱势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说明及法律释明。
二是要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免工作。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可不预收诉讼费或不收诉讼费。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诉讼制度。
对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有关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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