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范文
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yl镇位于yg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yl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moumou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moumou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KTV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成员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目前,yl镇不存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未发现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成员逐渐低龄化
黑恶势力成员年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年龄一般在二、三十岁左右,有时甚至还有未成年人。青少年生理变化快,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加上知识经验、自我控制能力的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差,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同时由于文化市场监管不力,宣传暴力、色情的影视作品、书籍泛滥,许多青少年经不起诱惑,涉足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形成原因:
(一)个体原因
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主体是黑恶势力组织,而这一组织的主体是个人。个人在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些个体之所以会加入组织,参加犯罪,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方面物质诱惑和权利吸引。通过参加黑恶势力的组织,个体可以获得自己份额的物质上的利益。这一点对于青少年的诱惑比对成年人的诱惑更大。青少年本身处于需求旺盛的年纪,而且自身一般都没有独立的经济实力。这种困境和矛盾对青少年而言尤为痛苦。黑恶势力或者黑社会组织正好利用这一点,从经济上给予恩惠,物质上给予满足,在其虚荣心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迷失方向,感激不尽、甘心为组织出力。除了物质上的利益以外,个体还能获得权势感和成就感,在组织内部获得认同或者尊重。另一方面,犯罪技能上的互补以及对法律思想的认识错误。个体在智力、技能、性格、体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个体参与一个群体或者组织的犯罪,可以学习到单独犯罪时所不具备的犯罪能力,也会对组织其他人产生佩服、亲近和依赖的心理。除此以外,还有很大部分人对法律认识错误,认为“法不责众”。有组织一起犯罪可以分散和减轻其犯罪后刑事责任的承担。
(二)社会原因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个人身份划分为居民和农民两类。这一划分让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更为突出。农民长期在农村生活,靠农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使得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贫乏,社会问题应时而生。由于长期的户籍制度和文化差异,有些进城打工的农村青年产生了仇视“城里人”的心态,经过长期积累,在无法释放的情况下,最终就会以犯罪的形式表达出来。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有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这是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社会根源。
社会贫富差距的存在,也是滋生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土壤。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3,已远远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严重的贫富差距将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涉密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有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下岗失业工人、破产的经营者、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只复杂的队伍构成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社会基础。
(三)政治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还未完成,新的管理模式还未全部建立和完善,旧的社会管理、控制模式却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政府管理部门的控制能力随之弱化。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问题,黑恶势力组织就是看到了政府管理中的漏洞,为期以合法形式掩盖黑恶势力组织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某些领域的短暂的权利空缺期,给黑恶势力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我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时间不长,各地执法部门对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初期识别和发现的能力也有所欠缺,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不足,从公安执法部门领导到一线人员都未足够重视。在团伙犯罪之初,执法部门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团伙不断壮大完善,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当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执法部门才有所重视。然而此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早已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政治“保护伞”,有一定能力与执法机关对抗。由于国家在执法部门的投入不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装备比执法机关的装备更为先进,使得侦查打击犯罪困难加大,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