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向阳看守所少年犯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范文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少年强,则中国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骤增,犯罪年龄逐渐提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棘手的问题,今天笔者将从向阳看守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截止2018年4月中旬向阳看守所在押人员近200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约占在押人员的10%左右,其中未成年犯罪主要以强奸、故意伤害、盗窃罪为主。故意伤害约占未成年犯罪的26%,盗窃约占未成年犯罪的21%,强奸罪约占未成年犯罪的20%。由于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的不同步特性,他们的性格复杂多变,是非标准、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使他们的心理极其不稳定,容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年龄渐长他们的独立意识和逆反心理逐渐增强,家长、老师对其教育、引导比较困难。因此,在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容易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而走上犯罪之路。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特点:
1. 低龄化趋势
由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社会里的各种信息,生理心理普遍趋于早熟,如果一旦把握不好人生方向便容易误入歧途。青少年违法犯罪平均年龄逐渐提前, 15岁-17岁是未成年犯罪的高峰期。目前,向阳看守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最小年龄为15 周岁。
2.违法犯罪的偶然性
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相比,前者发育更快,后者发育相对迟缓。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未成年人犯罪常常是在外界的诱导或者刺激下产生犯罪动机。许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缺乏思考,不计后果,突发性强。当笔者对看守所内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发现,临时起意、冲动型犯罪的未成年人事后懊悔不已,其主动接受成长性咨询意识强烈。
3.以暴力犯罪为主
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弱,遇事容易冲动。未成年人犯罪除以盗窃为主外,抢劫、抢夺、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占相当大的比例。因暴力犯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约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60%。
4.结伙性犯罪突出
青少年渴望友谊,乐于合群是未成年的一种心理需求。他们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喜欢与年龄相仿的朋友在一起。一方面未成年人经验少、能力有限,喜欢意气用事,结伙作案可以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孤独感与恐惧感。例如:向阳看守所关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约有50%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结伙作案的行为。
二、未成年犯罪的外界因素
1.社会环境的复杂性
社会制度和社会风气都会影响未成年人。很多未成年人热衷模仿电影、电视剧等人物的言行举止,而这种模仿往往带有盲目性。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模仿传播媒介里的消极行为而诱发犯罪。随着传媒与网络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极易受到消极因素的诱惑,如:网络游戏、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等。未成年人认知水平低,辨别能力弱,如果没有得到正确引导一旦认知错误很容易走上犯罪之路。而有的未成年人因交友不慎结交不良恶习的朋友、同学,通过“传帮带”的形式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例如看守所关押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强奸罪的嫌疑人吴某涛(18岁)与龙某化(18岁)。吴某与龙某是职业技术学院同学,在吴某涛的介绍下龙某化认识了社会人员龙某洋(19岁),于是三人经常一起玩耍。2017年09月20日,在龙某洋的组织下龙某化、吴谋涛对未成年少女石某实施强奸。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接触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什么样的同学、朋友对其一生有重大的影响。
2.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性格的养成
家庭环境、父母感情的稳定和睦、家人对待孩子的态度等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性格发展。父母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孩子的性格形成有极大的影响。从小在父母关爱下长大的未成年人与父母离异或父母不在身边缺少关爱的未成年人相比人格发育要相对健全。向阳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至今外出务工人员逐渐上升,留守少年儿童也在这种大环境下骤增,其中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最盛。在向阳看守所关押的未成年罪犯嫌疑人中留守少年约占60%。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一直外出务工,而自己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父母外出对其关心甚少,爷爷奶奶年迈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大部分老人仅能为孩子提供衣食住行,平时缺乏沟通交流。未成年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行为习惯老人并不在意,于是不良习惯便逐渐养成。而另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对未成年人过分宠溺,对他们的索求一味的满足。父母不懂得对孩子过分的行为说不,任由孩子按照自己的性格做事,于是孩子逐渐长大,习惯了什么事情都任由自己的性子去做事,任性的性格逐渐形成,待父母发现其不良行为之时已经无法施教。于是小恶变成大恶,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原因
1.知识文化水平、社会生活知识,道德与法律意识淡薄是未成年人罪犯的普遍共性
向阳县看守所内辍学在家的未成年罪犯嫌疑人约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60%,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30%,初中、高中在校生约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10%。因缺乏崇高理想与目标,基本谋生的正当技能薄弱,法律意识缺乏,未成年人对善恶是非容易做出错误判断。他们不善于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和欲望,缺乏满足自己需要的正当手法。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内省、预见性等对处理复杂事物有困难,很难准确的权衡利弊,易经受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之路。
2.未成年人易受暗示性
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缺乏稳定,对事物和现象的观察判断易受暗示,缺乏主见,容易被一些表面的现象所蒙蔽。父母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孩子的性格形成有极大的影响。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畸形发展,在消极的人生观支配下受到外界引诱刺激或者教唆,其畸形的人生观易转化为犯罪动机,从而推动其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向阳县看守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龙某金(17周岁)与龙某炳(16周岁)两兄弟。2018年2月10日,两人在其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教唆下在向阳县双龙镇家中与母亲吴某某、哥哥(犯罪嫌疑人龙某寅,21岁)将其父亲殴打致死。当笔者通过与龙某炳.龙某金交谈得知,多年来其父母感情不和,母亲吴某某常年在外务工,龙某炳、龙某寅、龙某金三兄弟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三兄弟从小便对其父充满恨意。
当笔者询问龙某炳、龙某金两兄弟是因为什么原因恨自己的父亲时,两兄弟的回答是:因其母常常在兄弟三人面前说其父亲的坏话,从小母亲就对他们兄弟三人说父亲是个……样的人,怎样的对母亲不好......说多了慢慢地三兄弟就开始讨厌父亲再后来就变成了恨父亲。可见龙某金、龙某炳对父亲的印象全是从母亲的口中而来。可怜的是他们的母亲不仅没有处理好自己与丈夫的感情,还下意识的给三个孩子洗脑,同时以“捉奸”之名教唆龙家三兄弟对丈夫殴打致死。由于未成年人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最终吴某某害了自己也害了三个儿子。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思维独立性差,是非辨别力不强,意志力薄弱,经不住外界不良刺激的影响和他人教唆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3.未成年人犯罪的减轻处罚意识
笔者通过与看守所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交谈中发现,每个未成年嫌疑人在谈话时均会向笔者咨询未成年人犯罪能够减轻多少处罚、量刑多少的问题?还有的未成年人直接向笔者咨询判刑之后是下农场还是去少管所?据笔者统计向阳看守所内90%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皆有未成年人犯罪定会从轻、减轻处罚的心理意识。同时约10%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14岁周岁前触犯过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情节恶劣,但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正是因为有法律条列对未成年人的宽容,所以很多未成年人潜意识里便有了自己是未成年就算犯了法,法律对自己也会从轻、从宽处理的心理。
4.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之心
当今社会,大多数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仅仅停留在“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基础层面上。父母对孩子缺少敬畏生命的教育,导致许多的孩子对生命没有敬畏之心。于是十来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眼都不眨,对死者没有任何愧意。例如:向阳看守所龙某金、龙某炳兄弟俩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当谈及自己的父亲被自己打死时,两兄弟对父亲的死没有一点愧意。同时两人反复强调打其父是因为父亲与他人偷情所致.....案发当天,龙某金、龙某炳眼睁睁地看着其母扯断其父的生殖器而没有制止,并且伙同其母及其兄龙某寅将其父手脚打断直至伤害致死,其手段极其恶劣。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面对新形式下的挑战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品行障碍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社会与家庭教育并重
学校与社会要注意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情感的教育,尤其要进行责任感和义务感的教育,让未成年人知道作为一个公民,不能光享受,还应履行义务和责任。父母要注重自身的修养,为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多关心他们,加强未成年人对生命的敬畏之心,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给他们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倾向,要及时进行教育、批评,将其不良行为习惯消灭在萌芽状态,切不可掉以轻心,甚至包庇纵容,以免酿成恶果。
2.法律教育与人文关怀相结合。
对于看守所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内心对管教民警怀有抵触情绪,如果一律采取严管措施,效果未必明显。因此,对于不同性格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的沟通方式,实施情感感化,能有效消除抵触情绪。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文化水平、综合素质、理解能力等限制,管教民警在进行集体教育时,可组织监
明月清风:
室在押人员集中学习法律法规或者通过集体观看法律宣传短片等方式使他们领悟不懂法不学法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让其树立学习法律法规的决心,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积极地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人。
3.树立正确思想意识
青少年犯罪,多半是因为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发生畸形,在消极的人生观支配下受到外界引诱刺激,而走上犯罪道路。改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观念,用他们更容易接收的方式,为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潜移默化地转变他们的思想意识。
4.行为规范知识大比拼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管教民警可把日常行为规范用于在押人员更容易接受的日常生活中,可在看守所内组织行为规范技能、知识等竞赛,潜移默化地转变在押人员的行为规范意识,逐步改掉未成年人的旧习、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