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纪委规范问责之探析范文
关于基层纪委规范问责之探析
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以及巩固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问责就形成了一种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法宝。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同时也指出,要坚持严字当头、权责统一,实施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这既是总要求也是对下的“军令状”。当前基层问责泛化、问责简单化,使基层工作推动上出现了阻力,广大干部也期盼国家能从上层的制度层面予以解决该问题。基层规范问责不仅仅是纪委一家的事情,也是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急需解决的重要“困惑”。
一、基层问责存在的共性问题
1.问责对象下沉,对上级的问责少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开展问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规定。但是基层在执行问责规定的时候没有严格执行,而是出现问责只问下级或者一般干部以及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对上级以及领导人员就避重就轻。比如在对某村级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不力问责上,只是对村委会主任进行了问责,而对乡镇分管领导只是简单的约谈。基层问责就变成专门找“软柿子”捏,对履行主任责任、监督责任以及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么不问责,要么只是轻问责。这是违背问责初衷的,这不仅是违规,更大程度上会产生谁干的多,谁还是重点被问责的对象,这不利于工作的推动,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又因“板子”没打到重点,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问责必须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多从上面、从领导干部自身找原因、查问题,督促其真正把责任扛起来、落下去。
2.问责简单泛化,问责成为“口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问责的情形规定了十一种情形,这就为问责下了总基调。什么情形应当问责,什么情形不在问责行列。但是在基层问责的过程中,往往把不适应问责的一般工作性事项纳入问责范围,导致问责事项简单泛化,新闻谋体曾报道的一个干部在下班家中洗澡未带手机,没有及时接听电话就成为问责的事项,这种情形在基层不少部门也是存在的。这些情形看似对干部的严管,实则矫枉过度,管得太广也不是好事,问责不是“口袋”,不是什么都往里装。否则就会影响问责的严肃及权威性,同时还会是基层干部产生工作的抵触心理,不利于日常工作的开展。作为管党治党的基层纪委,应当坚持监督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3.问责责任界定简单,避重就轻
问责根据具体被问责的情形应当追究什么责任,这在问责条例中规定的比较清楚,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在问责责任界定上,“熟人社会”的心理,怕得罪人的想法就会具体的问责案件中变了味道。往往根据规定条例应当给予重问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往往就降格处理,追究直接责任或者组织的责任,这成了一些领导干部减免责任的“减压阀”。比如在追究一起单位党建工作推进不力的案件上,只是追究了党组织的责任,而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就没有追究。
4.问责启动及办理程序不严谨
问责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什么情形该怎么问责,问责的启动以及办理程序都在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监察法等国家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然而由于地方政治治理的需要,问责就成为家常便饭,成为领导推进下级完成工作的助推器,不顾具体问责的情形及程序,问责不规范。这反映出一些领导法治观不强,只注重结果,不顾程序的心理。只有坚持问责程序的规范,才能显示问责的权威,否则基层干部也不把问责当回事,问责成为走过场,问责成为了摆设,最终也将失去了作用。问责是个精细活,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5.问责代替整改,下半篇文章成为“烂尾楼”
问责是对在党的建设以及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追责问责。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问责不能一问了之,问责不能代替整改。除了问题对责任人员肯定要追责,但是对于发现的问题怎么解决,具体采取哪些措施往往没有过多的关注,成为了“烂尾楼”。
二、对策及建议
1.规范问责的对象,做到一把尺子量人
问责对象的精准是问责工作开展好的关键,出了问题,对什么人问责,作为基层纪委就应当拿着一把尺子量人,而不是做老好人,避重就轻,只是追究下级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承担主体责任以及领导责任人员放任不管。而是应当坚持同一套标准,在事实认定上严把,对相关人员不枉不纵。
尤其对于主体责任以及领导责任人员应当作为被问责的重点对象,坚持抓关键少数,从少数领导人员身上找问题。形成出了问题,责任在上级,让关键少数把责任扛起来,而不是做“甩锅侠”。
2.规范问责的情形,实事求是
问责要实事求是,不能什么事情都通过问责解决。这就要求问责的机关,在执行问责的时候,要区分问责情形,根据规定应当纳入问责事项的坚决纳入,对不属于问责事项的也应当提出明确意见,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否则问责就成为“大杂烩”让人眼花缭乱。
3.清晰界定问责责任,该是谁就是谁
责任的界定是问责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节点,责任不清,不仅问责工作干不好,同时还会寒了被问责人员的心,放纵本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这让干事创业的干部没了向上发展的劲头,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及落实。这就要求问责机关,尤其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专责机关的纪委,在对问责的具体责任界定上,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在实施认定以及相关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问题上要精准,不能和稀泥,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来承担,更不能降格或者找替代。
4.规范问责办理程序,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
好的规定关键在执行,规范问责办理程序不仅是法治进步的要求,也是实实在在落实精准问责的要求。只有程序规范,才能结果公正。即使再公正的结果,也只有通过看得见办理程序才能显现。加入问责只是简单的几句话,几个笔录,没有依规依纪走办理程序,当事人怎么能心服口服。所以作为问责专责机关,程序正义是关键,只有规范了问责程序,才能让问责办理经得起历史及人民的检验。
5.发挥问责作用,督促做好问题解决的下半篇文章
之所以问责那是因为出了问题需要追责。但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不能为了问责而问责。只有真正解决了出现的问题才是关键和重点。很多基层在出了问题之后,过多的关注怎么问责及处理结果,而对出了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甚至只问责而不解决问题,以问责代替问题整改。作为基层纪委在对出现的问题追责问责之后,应当监督相关部门督促进行整改解决问题,只有这样问责才会显现效果作用,而不是简单的一问了之。
总之,问责是精细活,是管党治党的关键抓手,只有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在问责对象、范围、责任划分、办理程序上“较真”,才能真正凸显问责的作用,让问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发腐败斗争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