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生产奖补政策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
由于人口增长、消费结构升级、城镇化发展等,我国对粮食的需求持续增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把解决好14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来抓,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粮食生产奖补政策,为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相关粮食奖补政策在基层落实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重视。
一、国家粮食生产奖补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机补贴激励性有待提升。农机补贴以播、耕、种、收等农田作业机械为主,不包含榨油机、大型碾米机等普遍性的农产品再加工类机械,而且还对·规模进行限制,国家规定大中型机械设备补贴比例不超过30%,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户生产积极性。补贴机型较少,部分实用、畅销农机生产厂家未纳入购机补贴系统,导致大多数农户购买该系列农机产品后无法在系统内申报补贴。而还对规模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农民自主选择余地较小,易形成供货商垄断局面,例如“久保田”公司生产的农业机械市场占有率高,采取限量生产来控制市场价格,光是收割机就比国产的价格高一倍。从调查的农户和农机大户的情况看,80%认为补贴的农机具的范围太小,应增加优势农产品加工机械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范围。一是补贴覆盖不广。一方面,另一方面,国家规定大中型机械设备补贴比例不超过30%,补贴比例相对较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以巴中市为例,2019年该市在粮食、中药材、蔬菜等种殖以及初加工、烘干、冷贮冷藏等环节新购置各类农机设备投入达4619.5万元,而累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仅246.5万元,“有机无补”现象较为突出。二是申请补贴意愿不强。补贴农机具定价机制不透明,存在厂家变相加价、抬价现象,导致部分农机具在农民享受补贴后的购置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相差不大,使财政补贴“缩水”、农民受益减少;购机补贴手续比较繁琐,流程较多,特别是在农忙时节,有些农户因补贴程序没有跑完,从而影响了补贴资金的及时兑付,部分农户直接选择放弃补贴或者选购其他机型;购机补贴方案下达时间与农户购机旺季、企业促销时段不一致,导致大部分补贴到位时间超过半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政策激励农户购置农机。
(二)耕地地力补贴未有效发挥耕地地力保护作用。从各级出台的耕地地力补贴政策来看,未将补贴发放与地力保护的具体措施挂钩,缺乏可操作性的手段和方式,具体表现在:有的规定只有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才不得享受补贴,要求过低;有的规定“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地力不降低”,要求太过笼统和模糊,这种名义上的补贴发放与地力要求挂钩在实践中难免演变为脱钩,农户无论是否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耕地地力保护都能领到补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采取耕地地力保护措施的积极性。部分地区在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工作时未能严格把关,仅仅单纯依据计税面积或土地确权面积发放耕地地力补贴,未将复垦或新开荒耕地面积及时调整纳入补贴范围,把改变用途或撂荒的面积仍然作为补贴面积统计,部分农户抛荒或转包耕地后,不种粮仍能享受补贴资金,这不但损害了补贴政策的公正性,同时影响了承包耕地种粮户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存在迟滞现象。部分地方粮库或受委托的粮食企业在收粮时,不及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获得连年丰收,粮仓陈旧粮积压过多,部分粮库或企业在收粮时延时压量,即延长收粮时间、减少每日收粮数量,不仅导致农户的粮食积压腐烂从而收益受损,还会让拥有仓储条件和烘干设备的粮食经纪人从中牟利,以低于最低收购价的价格收购农户的粮食,使最低收购价稳定市场价格的效果大打折扣,使农民利益受损。
二、对策建议
(一)农机补贴方面。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购机补贴政策,由目前依据农机目录确定补贴农机具种类改为依据农民实际购置的农机具类型确定补贴标准、金额,保留农机购置目录仅作为指导性条款,并适当提高大中型机械补贴标准;农机部门牵头,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从上而下,规范补贴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中央对粮食主产区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比例,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的投入,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资金投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业规模化、机械化耕种条件,提升农户购机动力。
(二)耕地地力补贴方面。引导各地方政府将耕地地力保护措施进一步具体化和深化,做到实现补贴发放和地力保护措施挂钩,在制定具体措施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不将施用商品有机肥或生物农药作为硬性要求,可选择一些既环保、成本又低、农民比较容易做到的措施,如秸秆综合化利用、残膜回收等。探索建立新的耕地地力补贴发放方式,将按面积补贴变成结合种粮面积与粮食产销量进行综合核算确定补贴,既保障种植小户的基本利益,又鼓励大户多产多销多得,充分调动农户多种粮、多售粮的积极性。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经营管护耕地地力水平,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方面。健全政策执行监管体制,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如粮食仓储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补贴资金按政策标准发放,确保具体政策如最低收购价收粮政策的及时落实。支持建立统一准入条件的市场制度,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完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在抓好国有粮食储备库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地方粮食储备库建设,增加仓库容量,改善存储条件,最大限度地收购农民余粮。建立对种粮农民、粮食加工企业等不同涉粮主体的信息传递机制,有效响应主体间的偏好和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多渠道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推动粮食合理有序流通。引导社会资本大力发展粮食加工企业,提升粮食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粮食生产商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