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个规定” 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作者:赵知了。时间:2022-06-21 15:12:27)

关于对“三个规定” 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民警、辅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办案质量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证公安工作的公正规范开展,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党委要求各部门及每位民警、辅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现将分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三个规定”执行情况

分局通过利用放映宣传标语、廉政基地等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三个规定”精神,取得其他政法部门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在分局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分局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促进“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二、“三个规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分局推动“三个规定”执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把落实“三个规定”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全局上下统一思想,突出重点,细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实践。一是领导重视亲自抓。分局党委领导班子始终把公安廉洁公平公正行使摆到重要位置,在党小组会及中心组会议上,认真研究安排,明确措施要求,夯实工作责任,高久罗局长多次重申贯彻落实 “三个规定”要从自身做起,绝不请托说情、插手案件,坚决杜绝影响公正、依法办案的内部因素,发挥“关键少数”带头作用。二是专班专人落实抓。由分局纪委牵头,各部门、警种配合,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同时,汇总收集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积极做好“三个规定”的落实。三是责任到人具体抓。分局纪委组织全体人员填写《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表》并落实专人每季度末上报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切实发挥分局纪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三个规定”执行中的情况

一是注重记录报告,健全通报制度,强化责任担当。打消部分民警、辅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分局党委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不能有遗漏,不能有选择性的记录,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公安工作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同时,健全完善通报制度,分局纪委对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民警、辅警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二是开展专项教育,提高对执行报告的自觉性、认知能力。自“三个规定”出台以来,分局始终把学习作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根本着力点,促进领导干部、民警、辅警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遵守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杜绝违反“三个规定”的现象发生。分局通过党小组会议、部门学习会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民警、辅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思想学习,加强自我约束,提高纪律意识,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是认真处置问题线索,加强八小时以外管理,确保“三个规定”执行到位。截止目前,分局纪检监察警务督察部门共受理重要问题线索61件,其中市局纪检组转办13件,市局督察支队转办38件,纪工委转办5件,自受理三件,重件2件,《监察建议书》2件。目前1件线索正在办理中,其中50件线索反映问题不属实,4件线索反映问题部分属实(12389),2件撤销投诉,1件通过对反映人进行法律法规解释反映人表示理解,2件重件线索存档。下一步,分局纪委进一步加强对民警、辅警八小时以外管理,重点监督公安民警、辅警干预司法活动,打听过问插手案件处理等问题,做到严肃追究责任,坚决刹住歪风邪气。对确因办案需要,需要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进行接触的,要求办案人员需要提前报分管局长审批,并报分局纪委备案。

(三)典型案例分析情况

1、有很多时候无法说明领导干部干预了司法、插手了案件。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往往是不留痕迹的口头表达,甚至口头表达都会含糊其辞,只在闪烁其词中含有对司法人员的暗示,威胁或利诱,这种微妙的信号可能需要基于干预人与承办人之间的微妙关系才能得以意会感知。对于这一类干预,办案人员足以意会,但是根据社会逻辑思维和科学解释,无法将其定义为干预司法案件活动,即使记录了也可能没有证据能力,或者证明力不强。

2、《规定》赋予了办案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行为的权利,也明确了不如实记录的行为后果,但是权利没有保障就相当于没有权利。在承办人全面记录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之后,若是受到领导干部的打击报复,将以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是在所难免的,也是《规定》没有细化解决的。

(四)分局纪委对“三个规定”执行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一方面,从分局内部、从民警、辅警自身做起,加强分局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对关键部门、敏感岗位定期开展个别廉政谈话提醒,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抵制诱惑、守住底线、经得起考验,牢记并落实“三个规定”的各项内容,确保“三个规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分局纪检监察警务督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摸排分局民警、辅警有没有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党员干部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案件当事人等违纪违法问题,并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要坚决倒查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通报曝光,不断把公安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引向深入。

三、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方面。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制度执行难,“三个规定”既然成为了写在纸上,形成文件的东西,就要自上而下的坚决执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但在实践中,由于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而导致“三个规定”执行不到位情况。

二是制度方面。记录是所有制度的前提和基础,通报和追责制度都以准确、全面的记录为条件,但是,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和干预手段的千奇百态,让记录工作变得难以付诸实践。办案人员自身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无法打消部分民警、辅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

四、推动“三个规定”落实到位的意见建议

一是加强对登记报备的灵活运用。建议对于被记录者属于备案部门领导的,可不在该部门备案,公安机关内部领导插手干预的,可不在本单位纪检部门备案,如不便于要求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主管领导不签字的,可以暂不签字,直接报备其他主管部门。对插手行为较为严重,对案件发展的影响存在紧迫性的,记录后还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报送。

二是增强办案人员排除干预的信心和决心。对办案人员给予倾向性保护, 防止领导干部以迂回方式,把对办案人员的不公平待遇合法化的可能,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政府联合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案件报备档案,重点关注曾经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行为报备过的办案人员及其家属的工作、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对办案人员可能涉及因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而带来的行政复议、申诉,民事诉讼等给予倾向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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