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范文
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
2020年,**镇政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要求,根据《灌杨县2020年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文件要求,突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主题,为坚决打赢保卫蓝天战,为建设绿色乡镇,狠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一系行之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具体如下:
(一)开展工业企业违法生产管控专项行动
1.重点检查在乡镇工业企业、老旧车间、废弃厂院、城乡接合部,对无证无照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取缔;
2.对在居民集中区无证无照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警告、整改、搬迁或关闭;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技术强制标准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4.对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用地规划,但无证无照的企业依法行为进行查处,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工业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整治行动
1.企业在用的生物质燃料锅炉必须安装并正常运行高效除尘设施,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对私自掺烧高污染燃料的生物质锅炉,实施处罚;
2.对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全面排查全镇砖厂、水泥厂、养猪场、砂场等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和达标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正常运行情况,严格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4.采取随机抽测、暗访等方式对砖厂、水泥厂,废气进行监测、对是否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督促砖厂企业认真管理、维护脱硫除尘和在线监控设施,推进污染物达标排放;
5.严格控制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三)乡镇建筑垃圾整治行动
1.整治建筑工地容貌及工地车辆未经冲洗出场、车轮带泥上路的行为,每周对用车工地进行检查,总数不少于50辆次;
2.严格落实渣土车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处罚和查扣不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坚决打击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建筑垃圾的行为;
3.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加强日常管理;
4.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等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车辆必须净车出场;
5.对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已完成堆渣功能又不使用的土地必须进行覆盖。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四)建筑工地整治专项行动
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敞口施工;
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用礁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并配专人负责路面清洁卫生,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3.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冲洗平台,规格不应小于3.5m×5m,配备冲洗枪,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沉砂井、排水沟,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4.施工现场因施工、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5.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抛洒、流漏、飞扬。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道路。建筑垃圾清运应按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6.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不得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7.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除县住建局审批之外的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8.各类工地主管部门加大对所管工地巡查力度,每周检查比例不少于80%。
(五)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焚烧环卫及园林垃圾整治;焚烧农作物秸秆整治;焚烧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整治;焚烧建筑装饰废弃物整治;
2.检查重点:一是道路两侧、空地、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秸秆露天焚烧情况;二是监测站点3公里范围内的重点敏感点露天焚烧情况;
3.镇政府以行政村或街道为单位,划定露天禁烧和限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在禁烧区内设立警示标志、责任标牌、宣传标语、组建联合执法队、专职巡查队;
4.按照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组)四级网格管理责任体系,实行上一级网格责任单位督导下一级网格责任单位,村民组督导村民,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督导及时到位,实现农作物秸杆焚烧防控工作常态化;
5.乡镇政府编制《秸秆清单式管理工作方案》,完成禁烧区摸底调查,建立秸秆存量台账;建立目标责任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要对各级网格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实行严格考核,制定奖惩办法;
6.将对发现的违法露天焚烧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符合行政拘留的要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违法露天焚烧问题,严格倒查监管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六)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1.全面清理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对证照齐全的销售单位,限期搬迁、或依法撤回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对禁燃区内的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警告整改,依法吊销违法违规现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收缴各类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
2.加大对婚丧嫁娶、开业庆典、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加大对宾馆酒店、居民小区、城中村、临街商铺等重点燃放场所的管控,通过流动巡查、不定期检查、固定值守和受理群众110举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
3.监督各施工工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星级酒店、各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等严守禁放规定;
4.开展多途径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七)餐饮油烟管控专项行动
1.对辖区餐饮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的油烟全部接入专用烟道,厨房内无其他散排口,专用烟道现场检查无跑冒滴漏现象。对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建设、不正常使用,无组织排放油烟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按照“一店一档”要求建立整改清单,制定整改计划,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2.对问题单位开展“每月一查”行动,实时跟踪问题整改进度,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指导,督促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正常使用,突出整治成效;
3.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由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并强化执法手段,直至问题单位完成餐饮油烟污染整改工作;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要求,对经营场所不适宜从事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要求经营者另行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
5.重点加强对空气监测站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区域巡查和后期监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规范设置安装和持续正常使用;
6.对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业户依法进行整治。取缔所有没有固定门店的露天烧烤业户,取缔所有店前大型烧烤炉具,夜宵烧烤、夜宵排挡必须进店经营,使用清洁能源灶具,并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具备高效处理设施的烧烤灶具,使油烟达标排放;
7.探索创建无烟无煤餐饮示范街区。
(八)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1.取缔无资质无证照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非法存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生产线;
2.扬尘管控:搅拌楼主体二层以上封闭,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备均应进行封闭,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并配备收尘系统;料场采取硬质材料封闭,并配备相应的降尘或除尘设施;砂石输送皮带廊上部要有封闭装置,下部有收料装置;搅拌机主机(楼式含砂石配料舱)、粉料筒舱使用集尘除尘设施;搅拌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喷溅设施,保持地面清洁;厂区内路面全部硬化,其他闲置地方进行绿化,没有裸露地块;每天定时洒水,保持路面湿润;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标;
3.沙、石渣、水泥、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建设洗车槽(冲洗平台),规格参照灌阳县建筑工地洗车槽要求;进出车辆冲洗干净,车身不附带残余混凝土、泥浆等异物;车容整洁,防止超限超载和抛洒滴漏污染道路;
4.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初期雨水接入废水处理系统,废水应做到沉淀处理和循环利用;生产厂区要有混凝土废料回收设备;
5.新建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灌阳县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规划(2020-2022年)》要求。
(九)涉VOCs企业整治专项行动
1.建立重点行业治理清单。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要求,以工业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核定重点行业企业及生产工艺装备、VOCs排放节点、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实行科学合理化管理;
2.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结合《桂林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不能达标排放的,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一律实施关停取缔;
3.现场检查。对涉VOCs工业企业治污设施开展治污效果执法检查,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以及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汽车维修店(4S店)等面源进行检查,严禁无密闭喷漆房或废气处理设施的汽修企业从事喷涂作业,严禁露天清洗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或露天喷漆等违法行为;
4.工业企业VOCs排放治理。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团队为重点行业把脉问诊,提供综合治理方案,建立“排查、会诊、整改”一体化的工作体系,实施精准治理;企业是按照综合治理方案开展科学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严格环保监管。建立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对VOCs重点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管核查,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的排放源,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达标排放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
6.有序开展经营性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对汽车维修店(4S店)、家具等店面经营性VOCs无组织排放,开展集中收集排放治理;
7.积极推进工业、建筑装修、汽修等行业使用水性或高固体份涂料、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在新圩镇政府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指导下,当地大气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给人民群众创造了一个美好的宜居环境。
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