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发言稿(精选多篇)范文
第一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我叫**,来自齐都律师事务所。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是淄博市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所路好顺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进入发展快车道。在这次论坛上,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有六名律师的论文获奖,获得省律协的论坛组织奖,这是对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业务能力的认可。今天,我把我与李俊亮律师合作的、在这次律师论坛上获奖的论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与大家交流。我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一是为什么会写这篇论文,也就是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有所借鉴,以更好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达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和长久的、稳定的发展目的。
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xx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截止xx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xx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xx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规章制度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
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第二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
文章标题: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
大家好!我叫**,来自齐都律师事务所。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是淄博市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所路好顺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进入发展快车道。在这次论坛上,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有六名律师的论文获奖,获得省律协的论坛组织奖,这是对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业务能力的认可。今天,我把我与李俊亮律师合作的、在这次律师论坛上获奖的论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与大家交流。我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一是为什么会写这篇论文,也就是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有所借鉴,以更好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达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和长久的、稳定的发展目的。
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2014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截止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2014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2014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规章制度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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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
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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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 天津市律师协会 行业指引(一) 】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成员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凡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四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所的中文名称为: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 tianjin ******** law f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六条本所的住所为:************
第三章宗旨
第七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本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
***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
第十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 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一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缴足,其中: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第十二条合伙人入伙和退伙,可以经合伙人会议全体(或一定比例)同意,只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设立资产数额不变。
第十三条变更设立资产数额和来源导致章程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第六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五条本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所规章制度的拟定;
(四)提出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人选;
(五)制作本所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七)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八)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负责主持本所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活动;
(十)依法承担对本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本所负责人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和变更,任期*年。(约定可否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本所根据需要设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合伙人会议批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七章 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八条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为本所
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参加。
第十九条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前款各项中,第**、**项须经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合伙人**分之**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律师大会为本所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加。 第二十二条律师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本所的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
(三)对本所的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听取本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章程和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律师会议每年定期召开**次,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草拟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草拟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报告;
(三)提请合伙人会议修改、解释本所的章程、合伙协议;
(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本所根据需要依法申请设立分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设立。本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
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所律师的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所的律师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本所律师的义务:
(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四)承担因过错给本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依法纳税;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 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所以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本所服务收费执行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四)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发放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三十五条 利润分配: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六条 亏损承担:
如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时,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分担亏损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七条 本所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章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四十一条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成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四十三条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并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本所被注销后,本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或约定一定比例)通过,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合伙人签名:年月日
第四篇:《律师法》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说明
问: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答:所谓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在普通合伙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其适用范围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律师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还需要同时达到另外两个"特殊"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一是要"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二是要"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
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篇:对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探索及业务营销的经验交流
·文章标题:对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探索及业务营销的经验交流
尊敬的主持会长,尊敬的各位同仁: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对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探索及业务营销,对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探索及业务营销的经验交流。我注意到在这几天的论坛,大家谈到的是专业化的问题。我很负责任地给大家讲,我们所是一个年轻的所,成立有一年多的时间,这一年多的时间,我们从一开始就树立了一个专业品牌所的概念,我们把专业定位在建筑房地产。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已经做到建筑房地产的收入占到律师事务所收入80以上,我们在这方面做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我们在品牌方面经过一系列的营销方式,也得到了一定的认知度,在这我向各位同仁来汇报一下。
首先对我们的品牌有一个阐述,为什么当时我们取意豪才这两个字?我们对这两个字赋予了新的含义,那就是在三国演义煮酒论英雄篇中,曹操与刘备喝酒时谈到英雄的概念,刘备对天下的英雄逐一分析,曹操说了这样一句话:“夫英雄者,胸怀大志,腹有良谋,有包藏宇宙之机,吞吐天地之志者也”。讲到人的性格就有一种豪迈的性格,讲到律师就应该才为法用,才为民用,所以我们取意豪才对我们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鼓励和鞭策。我想建立一个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我们有这么几点的感受。
第一点,就是学习。在我们成立之初,我们就组织我们的合伙人向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学习,学习他们的规范管理。另外,我们向全省的律师事务所学习。通过省律协、济南律协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我们已经印刷了五本小册子,其中《法律工作日志》已印刷了几千册并向我们的客户进行发送。元旦后,我们会印刷仲裁委的《仲裁委法律法规汇编》。3月份后,我们会印刷新的《破产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们把这些都作为豪才所对外交流的渠道。另外我们向省外的律师学习,包括我们去上海律协吕红兵会长的律所参观,去朱树英主任的律所参观,去**的律所参观,包括邀请他们所的主任来济南参观我们豪才所。在成立之初,全体合伙人由我们律所出资参加了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四名优秀律师参加了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十月份,有四名律师还参加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论坛。由于时间的冲突,我们本来还预备参加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论坛。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参与起草了省的地方性法规,如《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特别是这次的《省物业管理条例》,我们所拿出了初稿,已经向省建设厅提交,在下周我们还会出《省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的书稿初审,这也得到了吴厅长的重视。
第二就是培训。首先一个专业律师事务所必须在专业知识培训上做到位。每一个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从网上尽快下载最新的资料,我们都是利用几个晚上连夜进行学习。我们得到了材料以后,我们一般有个习惯就是谁在办公室我们就叫谁学习,并不是打电话叫某某人再回来学习,没有这个必要性,范文《对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探索及业务营销的经验交流》。我们认为学习是及时性的,是一种动力的来源,不需要去监督的。如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每天监督律师去学习,就不能形成一个好的学习习惯。其次我们培养专业的团队精神,在律所成立一周年时,我们搞了一个系列活动,利用两天的时间进行了团队的拓展训练,我们拉练到山里,由专业的团队训练公司对我们进行团队精神训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团结互助的精神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另外,我们邀请外来的专家对我们进行培训,10月份我们邀请了仲裁委的9名专家对我们进行了仲裁法司法解释的培训,效果很好,还起到了联谊的作用,而且还决定把仲裁委的法律法规汇编交给我们所进行出版。上个星期我们还邀请了中院的专家对我们的破产法单独进行了培训,效果也是非常好,长达90页的讲稿给我们留下了非常宝贵的财富,我们将会出版专著。
第三点就是营销。首先我们所长期以来和平面媒体及立体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等都有长期友好的关系,我们豪才所的名字经常出现在电视、报纸和网络中。上个月我们请了中顾网的专家对我们进行了网络知识的培训,基本上每个律师都开通了自己的博客,其中我们所的网络的访问量也超过200万人次。其次就是对外培训,我们通过参与编写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释义,对全省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房管局进行了培训,在烟台培训了两次,在济南培训了两次,全省的房地产企业都参加了这次培训。另外我们在营销的时候赠送了各种资料。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律出台,我们在一年多得时间共计印刷了一万三千多次,向我们的律师同仁赠送。我们还增加了办公投入,虽然我们目前只有20余名工作人员,但是我们的办公面积已将近500个平米,并且位于济南市最好的地段之一,能够欣赏千佛山美景,并且毗邻高院、仲裁机构及法院,交通非常便捷,我们还开通了“法吧”这样一个会客室,这让客户很好地融入了律师气氛之中。此外,我们加大公益事业的投入,我们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济南市名列前10名,我们在制定法律援助政策里面规定,法律援助中心给律师的补贴是多少,我们再加倍的补贴。鼓励大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增加我
·们律师事务所的美誉度。
第三,就市场的维护方面我们谈服务,一个是加强团队的服务,我们给我们的客户进行服务过程中,从来不是一个人独来独往进行服务的,我们总是一个团队。有时我们去顾问单位讲座时,我们经常会去3个4个有时候甚至10个律师。我们这种团队精神给我们的客户留下了非常好的印象,而且法律意见书我们往往是在24小时之内出具,就是因为我们总是分配给有空余时间的律师去做这项业务,客户的及时性有时会比正确性甚至专业性要求更高。另外就是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我们经常对客户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律服务培训,此外一个方式就是客户答谢,在成立一周年之际,举行了一次客户答谢酒会,我们邀请了上百位的客户参加,同时举办了省首届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论坛,建设厅和司法厅的领导参加了这次酒会和发展论坛,另外我们每年都会把这一年的法(请继续关注Www.haowOrD.coM)律资料整理复印装订成册,并送给客户,便于客户及时的查找。
我想,通过我们所的发展,我们发现专业所能为专业律师提供更广阔的平台,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公的费用上,能够使专业所把所有的成本向一个专业的焦点进行集中,我们相信将来能够吸引更多的律师加盟,我们所也努力吸收更多的律师,跨进我们为大型业务服务的平台。另外,我们要加大非诉讼业务的拓展,我们的方案也在制定过程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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