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调研,提高立法质量 ——在地方立法论坛上的发言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很荣幸参加今天的舟山地方立法论坛!根据《立法法》和行政监管职责,市住建局需要承担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任务。从2015年国家修订《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以来,我局先后完成《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组织起草任务,参与了《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数部法规的起草。根据计划,我局还要承担《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和《舟山市海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组织起草任务,立法任务非常繁重。我局的立法工作得到了浙江海洋大学经管学院和舟山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在此我深表感谢!希望我们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继续加深合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回顾过去几年的立法进程,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拓宽了地方依法治理的空间,为促进舟山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也发现在法规的起草制定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立法问题导向还不够明确,立法需求调研不充分,法规项目储备不足,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体现舟山地方特色的内容较少,与社会的需求存在差距。二、群众参与度不够高,目前我市的法规起草主要由行政部门在主导,内容过多考虑行政监管的便利性,对公民权力保障方面考虑较少。而且在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计划、立法调研、审议活动等宣传不到位,不能引起群众的关注、关心。公民除了被动参与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外,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不高,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很少,法规出台后也很少关注。这种“不接地气”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立法和执法效果,从而造成地方性法规的影响力降低。三、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部门中参与立法的同志一般来说相关专业技术素养很高,但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立法技术知识,导致立法成果存在制度设计不够严密、法规结构不够合理、文字表述不够恰当等质量问题。四、立法后评估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市立法的工作重点放在集中力量制订出台相关法规上面,立法效果评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开展方式、实施程序、评估标准、结果审查、成果应用等方面都没有建立明确的规范标准,立法后评估工作缺乏可操作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地方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
一、加强地方立法调研。调查研究是地方立法的基础,要制定有针对性、有地方特色的立法,必须通过基层立法调研,掌握地方的实际情况。建议立法机关建立地方立法调研制度,收集整理立法调研任务,制订调研计划,广泛发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部门、群团组织、科研院校等组织和人员参与到立法调研中。要充分发挥立法研究中心的作用,将调研成果归纳提炼,整理建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立法研究提供材料积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调研成果统筹立法资源,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优先安排重点领域立法。
二、提高公民的立法参与度。坚持以立法公开促进立法民主,充分运用法规草案公开登报、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途径和渠道,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地方立法计划的制定、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和修改等活动,实现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
三、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立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对立法质量影响很大。要注重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立法干部队伍。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学习和培训,组织开展地方立法技术研究会、创办论文期刊等活动,及时总结立法工作经验,学习立法知识,加强立法工作理论研究和讨论,不断提高立法人员的立法素养和立法水平。
四、完善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对实施了一段时间的法规,应当进行立法短期效果评估,分析有关法规的实际运行效果,这样有利于保证所制定的法规具有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判断是否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有助于立法主体自身纠偏。
立法工作任重道远,以上是我个人一点浅见,抛砖引玉。最后,值此2021年元旦佳节来临之际,我在此向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恭贺新禧!祝各位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