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守党规党纪 树廉政之风范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实施,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条例》和《监察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和《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把学习贯彻《条例》和《监察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相结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
今天的党课,主要是想通过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条例》和《监察法》的新要求,推动我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因此我选择“守规章制度 树廉洁之风”作为此次党课的主题。下面我和大家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体会。
《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暲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条例》坚持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聚焦环境保护、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切实关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关乎社会稳定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监察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法律,用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充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和灵魂,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政治性是监察法的第一属性,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作为“一把手”,更应该对照《条例》和《监察法》的要求,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意识,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守道德底线和纪律红线,始终坚持带头讲规矩、守纪律,带头组织参加好党内政治生活,带头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要求,真正将“忠诚、干净、担当”体现在思想上、落实在行动上。在今后工作中要坚守职责定位,吃透精神实质,将《党章》、《条例》、《监察法》等党规党纪法规学深悟透,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条例》和《监察法》的有关要求融入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党员都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党规党纪的约束。编办全体党员都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和《监察法》的精神,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自身的行为底线,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不碰“高压线”,争做守纪律、讲规矩、重实干的党员干部,始终做到“两个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