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廉政党课讲稿范文
实践“四种形态” 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县委书记廉政党课讲稿
同志们:
按照省纪委要求和安排,我作为全县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给大家上一堂题为“实践‘四种形态’,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专题廉政教育党课。
目前,全国都在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活动,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两个重要理论成果就是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最新实践成果的总结与集纳,也为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遵循。《准则》中要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也是落实“四个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要求。
刚才大家都看了警示教育片,这些贪腐分子都是一步步滑向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深渊的。这也充分说明了我们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层层设防阻止,避免小错误演变成大祸害的极端重要性。
基于以上考虑,这次廉政教育党课我就讲讲“四种形态”的问题。
一、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四种形态”的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理解才能求解。那么我们该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呢?我们知道,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第一种“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的是“防致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四种形态”所对应问题性质逐步加重,所涉范围却逐步减少,真正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只有自觉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我们才能有的放矢,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适时有针对性地“防致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从而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态。
二、要提高对“四种形态”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新思维。“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上一脉相承,理论上不断深化,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意蕴。“四种形态”,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解决的是“整体”和“部分”的问题;通过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解决的是“一般多数人的问题”;通过加强权力监督制约,重处分严重违纪者,解决的是“重点少数人的问题”;通过立案审查、严打腐败分子,解决的是“极极少数人的问题”;通过减存量、控增量,解决的是量变、质变问题。这“个别”与“一般”的处理,“多”与“少”问题的解决,“量变”、“质变”的管控,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在审视、指导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必须坚持这一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好“四种形态”的要求,用党规党纪管住全党,使党永远为民宗旨不改变、永葆本色不退化、永立潮头不落伍。
二是“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新方略。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四种形态”不仅体现出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又体现出了“严”,不仅要求严格,而且动辄则咎,不仅抓早、而且抓小,不仅处理违法、而且处理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还体现出了“治”,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可以说,“四种形态”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三是“四种形态”体现了正风反腐新思路。正风反腐需要创新思路、把握规律。“祸患常积于忽微”。党员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这是作风问题、腐败问题产生的一般性规律。如何打破非“好同志”即“阶下囚”的困境,“四种形态”回答了这一实践问题,那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谁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会随时受到纪律的惩戒;何处发现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就会立刻查处、及时处理;何时有“虫子”,何时就有“啄木鸟”,不让正树成歪树,歪树变烂树,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最大限度控制腐败增量,这是对反腐倡廉标本兼治方针的深化。“四种形态”突出预防,“初病”早治,防止病情扩散、医治迟缓,是“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要求的新体现,贯穿着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的工作理念,彰显了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这是对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四种形态”由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向违纪问题的“零容忍”转变,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纪挺法前、从严执纪的鲜明态度,这是对“零容忍”态度的深化和强化。
四是“四种形态”体现了深化“三转”新方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四种形态”的提出,为“三转”指明了方向,找到了目标。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深化“三转”必须冲着纪律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进一步转变政绩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抓早抓小是更大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
五是“四种形态”体现了反腐倡廉工作新遵循。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在于管党治党的现代化,在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化。@@县有近6万名党员,情况千差万别,问题各有特点,管党治党从来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能不断审时度势、探索规律,坚持因人施教、分类管理、对症下药。“四种形态”对“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的不同对象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提出了科学的处理原则,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不仅可以通过日常的监督管理,预防党员干部踩红线、闯雷区,而且可以通过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实现教育挽救,还可以通过移交司法,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惩处,发挥震慑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能够有效地实现管全党治全党,是反腐倡廉的理论创新和基本遵循。工作中,我们应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四种形态”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从小事抓起,从平时抓起,有事必管、违纪必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要警惕对“四种形态”的几种错误认识
“四种形态” 提出后,社会上曾出现了一些困惑和误读,有的还很有一定的迷惑性,需要我们警惕。
一是警惕“放松惩处论”,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不是反腐败斗争要放缓了,要转向了?这是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目的是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绝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等,更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我们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其堕落的轨迹,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最终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希望这样的人越少越好,而不是说只能处理极少数、极极少数。极极少数是个目标,要让严重违纪的人员越来越少。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如果不能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失去坚实的土壤,不可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所以必须要持续保持执纪审查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特别是对三类重点人,即,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我们可以看到,“四种形态”提出后,全国反腐败斗争丝毫没有放松的迹象,查处了不少大老虎,特别是2016年,全年共宣判大老虎30人,2015年该数字为16人,2014年为4人。这就充分证明了,“四种形态”提出后,丝毫没有放松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没有发生丝毫变化。
二是警惕“单打一论”,全面把握、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有的依然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一查就要送到监狱里。实际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有机整体,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必须全面把握、统筹兼顾。全县近6万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四种形态”为运用纪律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标出了准确的“刻度”,就像医生看病一样,针对违纪行为的不同程度,分为四种情况,提供了分类治疗方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执纪、精准执纪上下功夫,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再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最后是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共同构成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只有把前一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才能使后边的形态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从而形成下多上少稳定的金字塔结构,取得源头防控、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样,只有最后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前边形态才有说服力、约束力,才能取得敲山震虎、震慑常在的效果。我们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使每种形态都发力生威,发挥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多管齐下,真正做到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养护“森林”,共同营造政治生态上的绿水青山。
三是警惕“容易论”,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问责。有人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查办大案要案相比更加容易,因而掉以轻心。实际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经过不懈努力后才能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纪委深化“三转”的新方向,看起来没什么高难度动作,但想真正践行好很不容易,需要很强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需要很实很实的工作作风、方法,需要很纯很纯的事业心、责任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及时提醒、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成为常态,比如一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四风”问题,一些领导干部明里不吃暗里吃,宾馆饭店不吃了去农家小院吃,掂个茅台酒到路边店去吃,因为吃顿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自己还很不理解,觉得是小题大做,这是我们实践“四种形态”的最大障碍。其次,虽然过去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但查处的腐败分子毕竟是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涉及更多监督内容,但凡党规党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都应纳入“四种形态”,工作量大幅增多。其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政治要求高、政策要求高,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反腐败工作大局,又要熟练掌握党规党纪内容,既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又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因此,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难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不是易了,而是更难了,要求更高了。
四是警惕“与党委无关论”,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是下面我重点讲的一个问题。
四、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各级纪委的同志恐怕没有不知道的,而且在努力推动实践运用。然而,面对这个问题,有的基层党委书记却回答不全,甚至答不上来。有的还说,既然是属于“监督执纪”范畴的工作,应该是纪委的事。
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和错误的。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管理也包含监督。首先,“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既要选准用好干部,更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不能任命干部时当仁不让,平时对干部却放任自流,出了事就撂挑子给纪委。再则,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全面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情况,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要怕得罪人,不得罪人反而会把人害了。
认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是纪委要干的事,说明这样的党委书记在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已经严重缺位。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甚至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把全面从严治党仅仅写在文件的黑体字中,当成了口号。有的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对错误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听之任之。有的不善于运用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不会为不善为,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强化,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党委为主体,多方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所以说,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是要被严肃问责追究的!
前一段,驻马店市汝南县发生了一起多名县直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工作日午间聚餐饮酒致1人死亡的严重事件,事件披露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名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彻查严查。省纪委成立专项核查工作组进行督导核查,并向中央纪委上报了相关情况。省纪委书记任正晓分别对驻马店市市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进行了批评谈话,汝南县纪委对7名直接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驻马店市纪委对5名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汝南县领导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汝南县的这一追责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的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出了问题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委书记的职责。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针对从违纪苗头到涉嫌破法的不同程度,区别不同情况,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纪轻处分、党纪重处分、职务调整或执纪审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很显然,这为管党治党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有效抓手,与党委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责任有直接关系。“四种形态”提出的时间已不算短,而且已经正式“入列”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全党每一位同志都不能置身事外的今天,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还不甚了解,实在是说不过去。
实践和运用“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委。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基础、最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既是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的主体责任。“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的事,恰恰相反,“四种形态”主要是党委的事。加强批评教育,都是党委的职责,是党委、党委书记应该直接、主动开展的工作。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当好“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成为常态,及时阻断违纪进程,防止“破纪”演变成“破法”,是各级党委、党委书记必须落实的任务。纪委对党员的执纪审查、纪律处分,也需要党委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党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增强责任担当,在率先垂范的同时,压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才能推动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党治党才能实现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对党委书记而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职责任务,而且是必修课;不仅要推动落实,而且要亲自实施。对此,无论哪一级的党委书记,都必须谨记、笃行。
五、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
我们曾经在初中学过一篇课文,叫《扁鹊见蔡桓公》,蔡桓公作为一国之君,很害怕别人说自己有病,讳疾忌医,结果病情越来越重,后来导致疾病深入到了骨髓,成了不治之症,最终无药可医而死。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小病不能放松警惕。其实,管党治党也应循着这样的思路,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严”字当头,防微杜渐,防治小病发展到大病,甚至是不治之症。
“四种形态”排第一位的就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是防止“好同志”成为“阶下囚”最基础、最主要的一环。从范围上看是面向绝大多数,从处理上讲这是最轻处理,而且这应该是常态,必须在这方面下功夫。2016年1至11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1305件次,比2015年同期增长96.5%。同时,“四种形态”是一个整体,每种形态的多与少是相对而言的,只有把第一种形态做实做细了,真正成为常态,其他三种形态才能有效减少。所以,我们高度要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首先把好“四种形态”第一关。
一是夯实基础。我们针对反映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坚持把“四种形态”和五类处置标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分档处置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督办。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升对实施“四种形态”的理解和把握,既要消除谈话函询可能造成执纪手段弱化的顾虑,解决“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又要严格按照线索处置标准执行,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防止出现“乱用或滥用”的问题,为做好谈话函询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讲究方法。每次谈话前,实施谈话的领导干部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分析研究,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主要脉络,做好充分准备。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从教育警示党员干部的目的出发,坚持从党性上说事,按党章规定说理,注意方式方法的选择。由于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因人、因事灵活对待,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总的原则是,依法依纪,慎重处理,对那些对党忠诚、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的干部,我们要综合考虑问题性质、认错态度等因素,体现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依规依纪从轻处理。
三是加大力度。我们要充分发挥谈话函询防微杜渐、关口前移的警示教育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见人见事、动真碰硬,紧盯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不断增强谈话函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对于一些干部心存侥幸,兜圈子、绕弯子,避实就虚、“转移视线”、瞒天过海,甚至是屡谈不认、拒不配合的,一方面要进一步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对那些问题特别严重的“极极少数”,该立案调查的必须立案调查,绳之以纪、绳之以法,绝不让腐败分子蒙混过关,该严惩的要坚决严惩。
四是注重效果。谈话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谈话让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警醒,引导他们重温党章,学习党规党纪,增强党的观念、纪律观念,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习惯于在纪律监督下工作,这样才能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同志们,春节马上就要到了。为了让大家过一个廉洁祥和的春节,我再强调一下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洁问题。春节是中国的传统佳节,也是我们守好廉洁关口的关键时间节点,对我们每个领导干部来讲,也是面临的一次严峻考验,有很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不廉洁问题往往就发生在过节这样的敏感时期,我们有很多干部往往也是过节期间,造成难以纠正的遗憾。为了预防“节日病”的发生,县纪委下发了《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做好党风廉洁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禁违规公款吃喝,严禁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违规使用公车,严禁违规赠送和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年货节礼,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这些规定和我们出台的治理酒桌腐败“十条禁令”就是县委的态度和要求。希望同志们要严格遵守、身体力行。县纪委要畅通信访渠道,强化执纪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明察暗访,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严肃实施责任追究,并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最后,祝同志们过一个快乐祥和廉洁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