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从业培训教案:《拍卖概论》第十章范文

(作者:赵沧时间:2021-12-11 15:55:27)

第十章行业管理与法律责任

本章介绍我国对拍卖行业监管的必要性、拍卖活动监管的主体和内容;详细讲述拍卖行业自律的主体、自律标准和自律措施;重点阐述拍卖活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拍卖活动监管

一、我国拍卖行业监管体制

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在一定法律框架下,建立独立运作的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所明确界定的监管内容,对某一行业的具体事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管制的综合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拍卖行业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确保市场主体公平利用资源,克服市场失灵,依法通过许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佣金水平、业务内容、服务质量、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监督。

按监管的环节,拍卖行业的监管可以划分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对拍卖活动的监管。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和《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些监管工作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

二、拍卖市场准入监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商事制度改革后,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统一并人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营业执照的取得

所有企业在获得市场主体地位前,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这是第一层次的市场准入。商事制度改革后,拍卖市场准入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因此,拍卖企业的设立应首先取得《营业执照》。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法》同时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意即非设区的市或县不得设立拍卖企业。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宜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二)拍卖经营许可的取得

企业在从事拍卖业务前必须取得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这是拍卖行业第二层次的市场准入。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以取缔。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同时具备(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至少一名拍卖师;(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等条件。《办法》还对拍卖企业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规定了具体条件。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同时,与市场准入监管相对应,《拍卖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拍卖企业也规定了退出市场的条件,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拍卖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负责企业和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

(三)文物拍卖市场准入

文物拍卖实行许可证制度。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前,应当取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这是拍卖行业第三层次的市场准入。

《文物保护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2)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3)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4)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还规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拍卖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同时规定,建立文物拍卖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文物拍卖企业发生违法经营行为,文物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这些都为文物拍卖企业退出市场规定了实质条件。

(四)特殊拍卖标的的市场准入

1.烟草拍卖。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拍卖行管理的通知》,只有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草拍卖行才能从事烟章专卖品的拍卖活动,烟草拍卖行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2.食品类标的拍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3.象牙制品拍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对来源合法、经专业鉴定机构确认的象牙文物,依法定程序获得行政许可后,可在严格监管下拍卖,发挥其文化价值。

4.危险化学品拍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拍卖活动的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监管机构。

(一)拍卖活动监督主体与职责

根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行为监督主体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2)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禁止的拍卖行为

1、根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拍卖人下列行为:

(1)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4)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竞买;

(6)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2、根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委托人下列行为:

(1)在拍卖活动中参与自己委托标的的竞买;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3、根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竞头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私下约定成交价;

(5)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6)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此外,《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三)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

1、商务部门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2、文物部门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省级文物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并对拟拍卖文物标的进行实物审核,对不得拍卖的八类文物、境外征集的文物、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珍贵文物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还规定,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3、其他政府部门

对于烟草、食品、野生动植物制品、危险化学用品等特殊类拍卖标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拍卖企业的相关拍卖活动实施监管。

第二节拍卖行业自律

一、行业自律的含义

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行业自律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本行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另一方面是通过行规行约对行业内组织行为的制约。行业自律的这两个方面都包含了对行业内成员的监督和保护的机能。

行业自律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行业主管行政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规章。第二,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它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措施。行规和行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会员不仅能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而且能够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第三,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第四,维护本行业和企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第五,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当然监督机构之一。

二、实施行业自律的必要性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每个行业只有认真地做好行业自律,本行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去,才能创建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没有自律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

行业自律是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拍卖行业“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行业理念决定了这个行业必须加强自律监管。如果不主动做好行业自律,而是被动地等待政府部门的监管,被动地等待他律,那么拍卖就谈不上阳光下的交易,拍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行业也将无法立足于社会。所以,建立和完善拍卖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是行业健康运行和规范发展的内在需要。

行业自律是提高拍卖行业信任度的重要手段。拍卖行业是一个中介服务行业,一手托两家,肩负着维护买卖双方利益的责任。公众对行业的信任度越高,行业社会地位才会越高,业务范围才有可能越广。而提高行业的信任度不外乎两大手段,一是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包括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技术水平,以达到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目的;二是加强行业的自律监管,通过检查、督促,帮助拍卖师和拍卖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执业,保证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行业的执业质量好、服务水平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就会增强。因此自律是提高行业信任度的重要手段。

行业自律也是政府对拍卖行业实施监管的重要抓手。《拍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三、拍卖行业协会

(一)行业协会的含义

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相关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依法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一般来说,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加强本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拍卖行业协会作为中间组织,代表了拍卖企业、拍卖师的利益,收集听取他们对法律、政策的意见,有效搭建起了政府和拍卖企业间的桥梁。由于协会体现了会员的利益,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提供法律各洵服务、公平公正解决会员遇到的棘手问题,所以深得业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信赖。

(二)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

各国的拍卖行业协会,归纳起来其功能主要有六个方面:

1、提出行业规划和组织协调

从国外拍卖业的发展看,行业协会的规划职能在不断增强,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日本,协会会根据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计划,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展望和设想,供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时参考。其内容会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规划,市场动向及趋势,本行业服务和技术发展方向等等。同时,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规划进行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2、提供信息服务

各国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主要有:(1)市场经济信息,包括了范围广阔的行业动态、供求信息、宏观经济走向等等。(2)技术信息,主要是拍卖及相关行业中出现的新服务、新流程、新产品的信息。(3)社会、政治情报,结合拍卖业的情况,分析某些政策可能带来的后果,政府的意图、竞争趋势对本行业的影响等,为会员当好参谋。

3、帮助企业培训职工

各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培训工作主要针对拍卖师进行。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选择、编写专业教材;二是进行拍卖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三是对拍卖师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此外,各国的拍卖行业协会还会根据拍卖企业的需要对企业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4、提供咨询服务

拍卖行业协会可利用行业内外的专家,为会员提供法律、经济、业务等方面的咨询,包括: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动向,跟踪对拍卖业产生影响的国家政策、法规,帮助企业认识宏观环境,制定发展战略。拍卖企业在开拓新市场时,协会派人进行法律、流程等专题咨询。协调企业、劳资关系,并进行相关咨询。此外,拍卖行业协会有时也会应法院、政府的要求,对案件和政策制订中涉及的拍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行业利益的代表者,问政府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是它们的基本职能。在美国,代表拍卖企业游说政府,为企业争取更好的发展环境是全美拍卖商协会的职能之一。它们往往逋过各种途径,如媒体宣传、专题会议、院外活动等方式向政府施加影响,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同时,一些政府法令、规划也是通过行业协会的通力合作在拍卖企业得以贯彻的。

6、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某些活动

对外宣传、推介拍卖服务是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国外,拍卖协会经常代表企业参加各种商业推介活动,集中发放广告、争取新的业务对象。此外,各国拍卖协会为提高本行业服务的竞争力,一般都很重视研究制订拍卖服务标准。

(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地位

1995年6月,在部分拍卖企业的倡导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宣告成立。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缩写为 CAA)是由中国拍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拍卖或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拍卖法》第十七条再次明确规定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性质,即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拍卖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作为我国拍卖业唯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成立以来,根据《拍卖法》所赋予的职责,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能力,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为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做出了积极努力。伴随着中国拍卖业的成长,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已经走过了25年的光辉历程,已发展会员3000余家,拍卖师13000多名。协会围绕拍卖新业务推进、行业数据统计、行业自律和标准化、“拍卖+互联网”的引导、政策沟通协调、拍卖师管理、职业教育培训、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及国际交流等工作,积极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行业自律规定,为规范行业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成为整个行业自律的中坚力量。

(四)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作用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根据这一宗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确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

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2)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会约,开展行业自律。在拍卖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拍卖企业的资质认定,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3)根据授权组织和实施行业统计,调查、整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建立信息网络,分析市场形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4)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做好拍卖师资格的考试、授证、注册和年检等管理工作;

(6)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协作;

(7)组织编写拍卖专业教材,行业刊物等资料,举办讲座、论坛、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8)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9)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拍卖行业自律标准

标准化对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有着重大意义。标准是各行各业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托,标准也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管理标准更是无数优秀的管理专家管理经验的结晶。对于一些复杂的事物和概念,只有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才能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习近平主席说,“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标准化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标准已成为世界通用语言”。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一贯重视标准化建设,在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支持下,2008年10月正式成立了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委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逐步建立起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在内的拍卖行业标准化体系,使中国拍卖行业走入了科学化、标准化发展轨道,推动更多企业走向规范。

与拍卖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等拍卖标准化文件,是我国拍卖行业开展自律的主要依据。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拍卖行业现有国家标准两项,即《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和《网络拍卖规程》;行业标准六项,即《拍卖师的操作规范》、《拍卖术语》、《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不动产拍卖规程》、《机动车拍卖》以及《鲜切花拍卖产品质量等级》;还有两项团体标准,即《公益拍卖标准》和《知识产权(专利)拍卖规程》。

(一)国家标准

1、《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27968—2011

该标准于2011年12月30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于201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规定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原则、评估指标及等级划分。评估原则是评估应能全面、系统反映企业从事拍卖业务的综合能力和实际业绩。参加评估的企业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且成立于评估基准日三年以前。拍卖企业等级评估指标包括企业的规范性、诚信度、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营状况和社会贡献等5类20项指标。具备一定综合水平的拍卖企业,按照其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评估的综合得分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2、《网络拍卖规程》GB/T 32674—2016

该标准于2016年4月2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适用于通过网络开展的各类拍卖活动。对网络拍卖、网络拍卖平台、网络竞买人、网络买受人、电子成交确认书这五个必要的术语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对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主体、制度设计和安全保障的要求。在内容上充分考虑网络拍卖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和网络交易的特点,既对网络拍卖活动过程中的各个程序进行规范,又对拍卖活动的各个参与方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标准明确了对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主体的基本要求和网络拍卖流程,使网络拍卖活动各方有规可依,有利于促进网络拍卖的规范发展。

(二)行业标准

1、《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

这是我国第一部拍卖行业标准,由中拍协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等单位起草,于2010年6月29日由商务部发布,7月1日实施。此标准共有11节4个附录,主要确定了标准适用范围和术语;规范了艺术品拍卖标的征集、拍卖委托、拍卖标的的审定与审核、拍卖标的的保管、拍卖图录的制作、拍卖会的实施、申报与备案、拍卖结算与拍卖标的交付、争议的解决途径、拍卖档案的管理等九个方面的业务流程;此外,此标准还以附录形式,提供了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协议、委托竞投授权书、成交确认书等四项重要的法律文书范本。2015年,该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修订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SB/T 10538—2017由商务部于2017年1月13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2、《拍卖术语》SB/T 10641—2012

这是我国第二部拍卖行业标准,也是各项拍卖标准的基础标准。由中拍协组织起草,于2011年12月20日由商务部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此标准共有2节,主要确定了标准适用范围;对拍卖活动中35个拍卖常用术语、定义及其英文名称作出了明确界定,对拍卖活动中涉及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拍卖师等拍卖活动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及拍卖佣金、成交价、保留价、估价等不易区分的不语进行了定义,便于统一行业及社会对拍卖活动的认识和理解。2017年该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拍卖术语》内容更加丰富,术语由35条增至143条,并将原《拍卖术语》的单一结构,调为由七个板块组放的拍卖术语结构框架体系,在“通用基础术语”基础上,增加了“文物艺术品"、“不动产”、“机动车”“无形资产”、“农产品”及“其他类标的”等专业术语。《拍卖术语》作为基础性标准,对于厘清拍卖行为边界、防止钻政策空子、辨识真假拍卖、避免拍卖类法律纠纷,无疑会起到“标准”的作用。为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利于全社会规范利用拍卖机制,《拍卖术语》的国家标准也已经进入起草制定程序。

3、《不动产拍卖规程》SB/T 10690—2012

这是我国第三部拍卖行业标准,于2012年3月15日由商务部发布、6月1日实施。该标准共有13节4个附录,主要确定了标准适用范围和术语;规范了不动产拍卖委托、拍卖会资料、拍卖公告、拍卖会准备、竞买登记、标的展示、拍卖会、结算、拍卖标的交付和档案等十个方面的业务流程。此标准还以附录形式,提供了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协议、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四项重要的法律文书范本。

4、《机动车拍卖规程》SB/T 10691—2018

这是我国第四部拍卖行业标准,于2012年3月15日由商务部发布、6月1日实施。该标准共有13节6个附录,主要确定了标准适用范围和术语;规范了机动车拍卖委托、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拍卖会资料、拍卖公告、标的展示、竞买登记、拍卖会、结算、拍卖标的交付和档案等十个方面的业务流程。此标准还以附录形式,提供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车辆勘查表、拍卖展示证、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机动车辆交接表等六项重要的法律文书范本。该标准于201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商务部于2018年6月20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实施。

5、《拍卖师操作规范》SB/T 10692—2012

见这是我国第五部拍卖行业标准,于2012年3月23日由商务部发布、6月1日实施。该标准共有9节,主要确定了标准适用范围和术语;具体阐明了拍卖师操作应遵循的拍卖基本原则,以及从准备工作、主持行为、主持工作、主持程序、拍卖方式等五个操作方面予以详细规范。2013年始,中拍协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国1.2万余名拍卖师全面进行了以此标准为主的标准面授宣贯工作,使拍卖行业标准化工作落到了实处。

6、《鲜切花拍卖产品质量等级》 SB/T 11098.1—2014

SB/T 11098《鲜切花拍卖产品质量等级》分为4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要求;第二部分是单头月季;第三部分是非洲菊;第四部分是单头香石竹。《鲜切花拍卖产品质量等级》(第1部分:通用要求) SB /T 11098.1—2014是我国第六部拍卖行业标准,于2014年7月30日由商务部发布、2015年3月1日实施。标准主要确定了适用范围和术语,规范了鲜切花的保鲜处理、外观质量、包装、标识等交易基本要求、明确了鲜切花的检测规则、方法,确定了等级划分标准,并以附录形式对鲜切花的瑕疵、长度、重量、成熟度、有效花苞、花径、花序等进行了统一编码,规范了采收、预冷处理、分拣、包装、组货、冷藏和规格划分等七个方面的业务流程。

(三)团体标准

1、《公益拍卖规程》T/CAA 001—2017

这是我国拍卖行业第一部团体标准,由北京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起草,经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由中拍协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以后,为配合《慈善法》宣贯,维护公益慈善拍卖发展良好势头,规范和维护公益慈善拍卖行为的合法性,急需要一个统一行动的标准化文件来帮助拍卖业和慈善业转变公益慈善观念,创新公益慈善模式,调动拍卖业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2016年底,北京拍卖行业协会本着协助政府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提升拍卖服务质量等原则,决定发起并牵头组织团体标准《公益拍卖规程》的相关编制工作,并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批准立项。标准的实施填补了我国公益拍卖标准的空白,有助于促进我国公益拍卖的健康发展。

2、《知识产权(专利)拍卖规程》T/CAA 002—2020

这是我国拍卖行业第二部团体标准,由中科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牵头起草,经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由中拍协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共有15节5个附录,主要确定了知识产权(专利)拍卖的基本原则、标准的适用范围;规范了知识产权标的的征集、确权、保留价确认、委托人应提供的拍卖文件、标的展示招商、竞买人资格审查、拍卖方式选择、拍卖结算和权属变更、以及拍卖档案管理等十一个方面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此标准还以附录形式,提供了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证明等五项重要的法律文书范本。

第三节拍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一、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一)《拍卖法》规定的责任

1、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3、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拍卖法》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违反《拍卖法》的规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5、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违反《拍卖法》有关收取佣金规定的,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法》规定的责任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拍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

1、拍卖人因拍卖法律禁止的标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2、违法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4、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5、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拍卖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于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四)《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

1、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市场监管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人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委托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其承担的不利后果。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委托人的民事责任是指委托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越权委托的民事责任。《拍卖法》第五十八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处分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法律要求委托人应对拍卖标的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拥有处分权是对委托人的最低权能要求,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的人委托拍卖属于越权委托。即使产权确为自己所有,但在处分权上有限制的,超出限制的委托也应是越权委托。委托人越权委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瑕疵未告知的民事责任。委托人负有拍卖标的瑕疵告知义务。委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发现拍卖标的有委托人未告知的瑕疵,拍卖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并要求委托人赔偿拍卖人的损失。如果拍卖标的成交后,因委托人的瑕疵告知过错引起诉讼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违反竞买禁止的民事责任。委托人违反竞买禁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委托人自己参与竞买;二是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参与竞买的两种情况损害了其他竞买人的利益,即使委托人未成为买受人,其行为也抬高了拍卖标的的价格,如果没有委托人的参与,买受人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购得拍卖标的。因此,委托人违反竞买禁止规定,必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委托人的行政责任是指委托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竞买禁止及违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竞买禁止的委托人进行行政处罚,既保护了社会利益,又保护了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另外,倘若委托人是国家机关,《拍卖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目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1、徇私舞弊,以拍卖形式低价出售国有贷严。《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成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拍卖形式非法出售文物藏品。《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私分本应委托拍卖的物品。《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如果相关单位违反拍卖法律法规,擅自截留、私分应当依法拍卖的公物,则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的法律责任是指竞买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其承担的不利后果。竞买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七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拍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一)买受人法律责任的含义

买受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因其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该条款是《拍卖法》关于买受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合同义务密切相关。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国家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拍卖活动中,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在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以其在拍卖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的。

由于拍卖活动的特殊性,拍卖中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是买受人违反了拍卖合同中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不是一般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而是特指拍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其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是以违反拍卖合同的义务为前提的,主要的义务是指支付拍卖价款、佣金和领受拍卖标的物的义务。

第二,买受人违约责任具有特殊的相对性。在拍卖活动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等多方主体。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发生,买受人对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不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三)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我国《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归责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意愿如何。

拍卖合同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民法典》中对拍卖合同并无专门的规定,但是民法典所确立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目己的义务”的基本原则对拍卖合同同样也是适用的,拍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也应当遵循严格责任原则。《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可见在认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时,只要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只要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就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而无须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四)买受人违约的具体形态

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一个条件,即买受人有违约行为。根据买受人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将买受人的违约情况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1、买受人预期违约

买受人预期违约是指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履行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义务的期限到来前,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拍卖人表示他将不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以其行为表明他将不可能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违约形态。拍卖行业将这种情况称为“悔拍”,即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明确表示放弃拍卖标的物或不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合同义务。拍卖实践中,买受人“悔拍”事件并不少见,有些买人受拍卖现场竞价气氛感染,争强好胜,冲昏头脑,拍卖成交后冷静下来才发现成交价格太高,因此后悔不迭。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民法典》中规定的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买受人明示毁约是指在拍卖成交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而向拍卖人明确肯定地表示放弃竞得标的物或将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义务。比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放弃竞得标的物等行为导致的预期违约即属于明示的预期违约;买受人默示毁约是指在拍卖成交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买受人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合同期限到来时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拍卖人有足够的证据预见到买受人到期后将不能履行合同,买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又不能提供充分保证的。比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故意以空头支票支付定金,经拍卖人催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破产的。

2、买受人实际违约

买受人实际违约是指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付款义务或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买受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情况;

(2)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买受人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

(3)买受人迟延履行合同,即买受人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来履行合同;

(4)买受人部分履行合同,即买受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额来履行合同。

(五)买受人违约责任的处理

1、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多种方式。我们认为,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而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真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定金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等。定金责任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不能收回;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时,要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这两个条文很清楚地规定了买受人违约后拍卖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一是拍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价款;二是可以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再次拍卖标的。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的基本理论对买受人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1)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和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在买受人违约时,拍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并领取标的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因自己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给拍卖人造成的利息损失;还应该根据《拍卖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的规定,承担标的物的保管费用。

(2)标的物再行拍卖情况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再行拍卖标的是拍卖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减少损失的一项必要措施。但是再行拍卖是一次新的拍卖,而非第一次拍卖的继续。因此再行拍卖是以拍卖人解除与原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为前提的。原买受人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补足差额”的行为应当看作是原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因为,在原合同解除后,原买受人的违约行为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表现为拍卖人第一次拍卖中应得到的佣金,包括原买受人应支付的佣金和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如果第二次拍卖的成价低于第一次拍卖的成交价的,委托人有权向拍卖人主张两次拍卖的差额,所以差额表现为拍卖人的损失。因此,标的物再行拍卖情况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表现为“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补足差额”。这是一种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无论是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还是标的物再行拍卖情况下,如果拍卖人与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责任或违约金责任的,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定金责任或违约金责任。

3、再次拍卖没有成交时原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拍卖法》关于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拍卖法》第三十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

如果第二次拍卖成功了,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第二次拍卖成交价款等于或高于第一次的拍卖成交价款,这时委托人没有损失,原买受人只需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和委托人应付的佣金;另一种结果是第二次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第一次拍卖的成交价款,这时原买受人除了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和委托人应付的佣金外,还应当补足两次拍卖的价款差额。但是如果第二次拍卖不成功,如何处理?《拍卖法》没有规定。

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再行拍卖,意味着原拍卖在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形成的拍卖成交合同的解除,再行拍卖是一次与原拍卖无关的新的拍卖活动。如来拍卖不成功,原买受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合同解除的责任。即应相当于拍卖人和原买受人解除合同又不需要进行再次拍卖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原买受人应当承担第一伏拍卖中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拍卖佣金,同时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拍卖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4、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责任

拍卖成交以后,合同即成立,竞买人的身份也发生了变化,由竞买人变成了买受人。《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关系的书面确认,《拍卖成交确认书》本身不是拍卖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拍卖中履约保证金问题

竞买保证金是指竞买人于拍卖前交纳的担保款项,是我国拍卖行业约定俗成的一种拍卖履约保障制度,现已被人民法院、国土部门等采用,并被载入拍卖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拍卖中的保证金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竞买人登记时拍卖人对每个竞买人收取的保证金,通常称为竞买保证金;另外一种是拍卖人在拍卖成交后向买受人收取的保证金,通常称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买受人按约定履行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合同义务。

拍卖实践中,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方式而言,除了极少数情况下,拍卖人与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作出专门的约定外,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在约定竞买保证金的同时,约定由竞买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一般由拍卖人在拍卖规则中规定:竞买成功后,若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交付成交价款和佣金义务,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应用以承担由违约人引起的违约责任,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应当优先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违约导致拍卖人向委托人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拍卖人的佣金损失、拍卖人保管拍卖标的的保管费用以及其他实际损失。如果拍卖标的经过第二次拍卖,则保证金应当优先用于弥补两次拍卖成交价款的差额,由拍卖人转移支付给委托人;其次用来冲抵拍卖人应当收取的第一次拍卖中原买受人和委托人应当交付的拍卖佣金和其他损失,如果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归拍卖人所有,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拍卖人的前述损失,则拍卖人可以继续就不足部分向原买受人要求赔偿。

本章小结

行业管理是指某行业内或涉及某行业的管理者针对该行业的一般性事务或行业范围内共性的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拍卖行业的监管按监管的环节来划分,可以划分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对市场退出的监管以及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资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文物部门负责对文物拍卖的许可以及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管理。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行业自律是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拍卖行业信任度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实施监管的重要抓手。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相关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依法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加强本行业的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在拍卖活动中,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责任方式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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