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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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活动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使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担负起自身的各项基本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条例,结合学校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是在工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工会财务管理原则: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四条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经费收入编制工会年度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工会重大经济事项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学校工会财务由学校财务部代管,设置独立会计账户,实行独立核算。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会计、出纳、审核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计部、财务部监督。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工会编制预算是在分析以前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的工作规划、任务编制工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工会预决算应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工会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把主要资金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各项支出应在年初纳入工会工作计划中,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年度预算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预留机动经费下拨须工会主席、工会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预算按照项目管理,以各分工会(各部门)设立活动经费项目,学校按支出类别设置经费项目,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年末项目预算指标收回。年终要及时、实事求是的编报财务决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工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工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工会各项收入应全额纳入工会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上级工会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业务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损耗和损失。
第十五条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工会经费使用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所有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没有预算的不得开支,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七条工会经费必须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十八条工会经费严格执行审批制,单笔报销票据金额低于5万元,项目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审签后办理结算;单笔报销票据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属于南京审计大学大额资金使用办法规定的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报销经办人、审批人为同一人时,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工会经费的报销应做到原始票据真实有效,手续齐全,报销票据坚持有经手人、审签人的签字制度,原始票据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报销。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银行结算业务需要,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办理业务,报销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一般不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特殊情况提前联系财务部办理现金取款业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工会拥有和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借出款、库存物品、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管理: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四条严格货币资金管理,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现金,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库,保留账外账;不准利用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不准编报假用途,套取单位现金。
第二十五条定期进行银行对账,严禁签发空白支票,执行现金库存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各项支出均应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予以使用现金。发放需要领取人本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所有暂存、应付款应及时清理,所有暂付款,必须办理借款手续,会计人员依据用途进行支付,经办人员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办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的采购、入库、使用、报废等按照南京审计大学采购和资产管理固定执行,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凡是记录和反映学校工会经济活动,经过会计核算的各种凭证,账簿和报表均属会计档案范围。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送校档案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各种资料均要求保管年限为15年和30年,到期按档案销毁要求操作处理。
第三十条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工会主席和财务部负责人同意,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的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单位,调阅的理由、归还的日期,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等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资料、物品等内容;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4、会计移交双方就移交情况做出确认签字或盖章,交出人员必须对移交的遗留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工会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审委员会的监督审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工会经费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有权且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南京审计学院工会委员会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体现工会经费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工会活动经费,合理编制工会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工会活动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坚持依法理财、民主管理、勤俭节约、手续完备原则,组织工会财务活动,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工会经费筹集
第四条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根据工会章程规定,在职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缴纳会费,工会委托校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五条 学校行政拨款。学校根据《工会法》规定,每月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含各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2%下拨给工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学校为支持工会开展大型活动(如教代会)、老干部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工福利等加拨的专项经费。
第七条 其他收入。社会赞助、捐赠、上级奖励、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文化教育和文体活动、工会干部培训和工会积极分子奖励、职工福利和困难教职工补助、慰问和送温暖活动、对外交流和调研考察、工会建设和办公费用等。
第九条 按照“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由工会财务人员根据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安排,作出经费使用预算计划,经工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后,严格按财务预算运行;年终做好决算,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账目,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分管财务的副主席“一支笔”审批。2万元以上大额开支须有主管校领导(工会主席)签批。报销时要有正规发票,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分管财务的副主席签审后方可报销,做到票证齐全,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校工会组织大型活动前,由活动的第一负责人拟定活动费用预算报告,提交工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 校工会将上解上级工会后的工会经费的30%按比例划拨给分工会,作为分工会独立开展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各分工会应将划拨的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不得用于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各分工会经费开支由分工会主席审批,经校工会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核后,凭正规发票(发票背面要注明活动项目,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分工会主席签审)实行实报实销。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平时经费开支要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发挥工会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工会财务人员要坚持按工会财务制度办事,有权拒付不合理开支。特殊情况下,需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批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换届时要向下一届工代会报告本届财务工作情况;各分工会年终要向本单位、本部门的会员公布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做到财务公开。
第五章 工会财务人员职责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会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有财务工作经验,一般由学校财务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工会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确保工会经费运作管理合法、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工会账户会计记账凭证要求合理合法,真实反映经费业务,凭证内容要素要齐备完整,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应将工会财务的一切凭证、账本、表册、印章、现金、支票等所有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员当面向接管人逐项清点移交。财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册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工会财产管理,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相对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并由专人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产损坏、遗失照价赔偿。遗失按原价新旧程度折价赔偿;损坏按修理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财产年久废旧,由管理人员向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废建议,经审查核实后,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篇三
根据《工会法》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真做好年度预算、决算工作,财务室应依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汇总预算草案,按时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经主席批准后上报市教育工会。
二、各部室、社团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内的金额开展活动,根据活动内容使用经费。经费使用超出预算、超出使用范围的均不予报销。各帐户年终结余的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
三、工会经费支付报销执行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一事一报。支付凭证报销有经办人、部室或社团负责人签字后(外聘人员的工资、指导费、劳务费等必须由当事人签收),经主席审批方可报销。
四、各部门工会会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部门工会经办人和部门工会主席签字方可使用;数额较大的须经部门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五、主席基金、爱心基金和解困互助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审核程序,并须得到主席的审核批准。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凡预算外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专职主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六、工会开展各种事业活动,按规定所需的奖品、纪念品、奖励费用等必须严格控制标准,发放物品的数量与范围由专职主席会议审定,发放价值较大的物品,必须造册签收。
七、确因工作原因需事先领用支票或现金,应填写借款单,并经主席审批。现金数额较大的应提前三天预约,使用完毕后及时与财务室结算,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周。
八、依法向有关部门收缴工会经费,并按时足额上缴上级工会。本细则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经审会及财务人员对本细则的实施有监督责任。在实施过程中,本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海市教育工会的有关规定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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